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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阂办发[2015]75号),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