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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以来,该罪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上的诸多问题,包括机动车认定标准不一致、道路的含义不统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分歧、鉴定程序时有瑕疵、相对不起诉社会效果有待加强等.面对上述问题,应统一认识,确立行政与司法相统一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和以公共性为核心的道路认定标准,对瑕疵证据尽可能加强补正说理,多措并举提升增强不起诉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