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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分析了高校传统法学教育现状的基础上,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提出在教学中运用角色模拟教学法的设计,以求达到让学生们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目的,培养出具有扎实法学实践能力和高度法律职业道德的国际性法律人才。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 法学专业 角色模拟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30-02
一、我国高校传统法学教育专业现状的分析
中国的法学教育确实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教学方式在中国高校的改革,意味着学生的学习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被动式到主动式;也意味着老师的教学同样不能再固守陈规,而应当从单向灌输式和封闭式到多向互动式转化。
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一直被视为法学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其基本定位是法学通识教育,亦即以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为目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一样,从总体来说是一种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往往以大班上课的形式(往往超过百人乃至数百人),这样的模式和目标定位自上一世纪七十年代末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后的三十多年中一直被保持着,但如今已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
1.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虽然,教师上课的受众是学生,但教师在准备乃至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与学生的互动,而是着重于将自己已经准备好的知识点和知识单向性地灌输给学生。老师的教学封闭在教的体系内,而几乎不考虑学生学的因素推动。
2.以教为本,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学生普遍认为,教师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教学形式,虽然可以使细心倾听的学生更多地了解相关课程的教材内容和老师对课程的诠释,但却难以使学生们真正投身和参与到课堂中,认真学习的学生们忙于记下老师所讲的每一句话,以作为日后复习考试的重要依据,但却无暇对老师的讲授做出积极的思考和分析。
3.学生与社会、与工作的不适应性。而大学法学教育虽然已经给予了他们走向社会并从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证,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能力的全面培训。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內涵和特点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涵
诊所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当美国的“法学教育以从学徒制度演进到正式的学术教育,以案例分析为基础的苏格拉底教育方法得以发展起来”,“虽然这种方法对于学习法律分析与推理不失为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学生“并没有介入到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所需要经历的复杂的事实调查和人际交往中”,诊所法律教育应运而生了。此后西欧、东欧许多国家也相继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1999年,诊所法律教学项目开始在我国酝酿,2000年秋季,7所重点院校的法学院共同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截止到目前,国内已有至少11所高校开设了此门课程。法律诊所教学也从一个教改项目正式成为法学院的一门选修课程。短短7年的时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截止2007年6月18日,已有67所法律院系参加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教育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之所以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关注,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特点。
第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以真实的案件作为背景材料,突出了实践性特点。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因此常被称为“在行动中学习”。
第二,在师生关系上,学生是课堂的主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师生均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没有了教师的居高临下。学生们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教师甚至只担任次要的指导角色,而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并非不要课堂教学,在国外,“大多数诊所都有课堂教学的内容”。因此,诊所教学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部分:课堂内教学主要讲授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诉讼技能,具有多样性,主要教学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角色模拟训练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等等。课堂外主要有:代理真实案件,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准律师的身份。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在高校法学专业应用的具体设计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有四种:角色模拟教学、代理真实案件、在律师事务中的走读计划以及综合运用前三种方法。角色模拟教学法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一)角色模拟教学法的内涵和特点
角色模拟教学法是“体验式”或称“情景式”教学理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体现。模拟是“在假想环境之下真实行为的能力”。
角色模拟教学法是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通过角色的处境、背景,在设定的、可供控制的场景、情节中给学生以世纪锻炼的机会。
角色模拟教学法的特点主要就是参与性和合作性。其一,参与性要求角色扮演者充分了解情况,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据理力争,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听取他人意见的习惯,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态度。这种方法是让学生完全参与学习过程,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而言,“学习者有时间去回想发生过的事情以便更明白地理解”是一种高效率的学习方法,体现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倡导运用互动的理论,教学中体现了师生的互动、学生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其二,合作性学习是角色模拟的又一个显著的特点。建构论倡导者布拉菲认为:“合作式学习过程中学生之间的交流起着主要的教育作用,一个人通过加入、联合和批判性地考察别人的观点来学学,通过互动有可能产生各种新的见解。”在不同类型中合作的价值体现在于培养学生倾听、理解、思考、表达讨论的能力等人际关系交往能力,而更为突出的在角色中合作工作,分担责任,加强集体荣誉感和培养了团队精神。
(二)角色模拟教学法具体实施设计
教师可以将全班学生分成不同角色小组,分别代表原告、被告和法官、仲裁员、WTO专家组专家等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这种角色扮演法有利于向学生揭示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要求。
实施这种方法的一般步骤是:
1.选择案件素材,首要的任务是案件的选择,案件的选择应当与授课内容和授课目标紧密结合,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WTO有关最新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等),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提供资料但不预设答案,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案件的可以是虚拟的、精心设计的,教师结合专题需要进行案例设计,也可以是真实的、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WTO有关最新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等)。
2.组织材料。由于模拟中有不同的角色,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指导教师需要准备角度、立场、特征、内容不同的材料。材料组织工作应当严密、细致、完备,很多WTO案件是以英文为载体的,需要教师对其关键词认真校对,还可以准备一些与案情相关的背景文件、证明材料等。
3.分配角色,合作团队意识的训练。根据案件的情况,角色进行分配,特别安排学生观察员角色,主要是观察和记录,并在角色模拟之后对各方的表现做出分析和评价。角色的扮演者可以由教师指定,也可以通过推荐、抽签或根据个人意愿等方式确定。教师一般不扮演角色,但他是整个过程的设计者和仲裁者。
4.进入场景。学生以自己的角色开始演出,这种演出不同于戏剧,无需事先排练,而是每个参加者以其角色的立场直接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他人的观点。在学生扮演角色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某种原因使扮演过程暂停下来,这时教师要及时引导、指导,并更换学生,这样既可以使更多的学生参与,也可促使学生交流体会。
5.反串角色。每个角色在准备自己的论点时,必须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因此,反串角色可能使讨论的问题更加全面、深入。
6.总结。教师要以仲裁者的身份,从总体上分析模拟活动中的问题。在分析时,容许学生继续以自己的角色立場适当提出异议,由教师解释。总结的目的是使学生从切身的体会出发,对活动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达成一定的共识,从而实现教学目标。
四、结语
知识爆炸和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必然要求以“创造”(creation)、“创新”(innovation)和“创业”(enterprise)的全新理念去培养法律人才,在中国加入WTO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这对于培养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迎接法律全球化的国际挑战显得尤为必要。“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教师在创新和落实教学方法时,必须根据法学的学科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遵循法律专业教学的规律,根据选定的教学方法的内在联系,将在传统课堂讲授法为基础上、尝试性将诊所式角色模拟教学法在教学中实验、并将案例、冲突辩论式等教学法进行有机优化组合和科学合理配置,形成法学教学多层次互动式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出真正具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级专门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蔡彦敏.找寻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法学教育契合之路.中国民商法律网.
[2]李傲,许炎.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之甄别与整合.法学杂志.2003(11).
[3]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5(3).
[5]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高等教育.2002(8).
[6]夏凤英.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及意义.中国成人教育.2007(2).
[7]邓佑文,张亚能,张晓明.论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建构—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研究(下).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3).
[8]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9]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利用多媒体开展国际私法教学的理念、模式和方法.法学评论.2003(3).
[10]黄进.关于国际私法教学的几点思考.武汉大学国际法.2004(1).
[11]朱广东.国际经济法互动式教学方法的创新规划.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5).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 法学专业 角色模拟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30-02
一、我国高校传统法学教育专业现状的分析
中国的法学教育确实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教学方式在中国高校的改革,意味着学生的学习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被动式到主动式;也意味着老师的教学同样不能再固守陈规,而应当从单向灌输式和封闭式到多向互动式转化。
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一直被视为法学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其基本定位是法学通识教育,亦即以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为目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一样,从总体来说是一种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往往以大班上课的形式(往往超过百人乃至数百人),这样的模式和目标定位自上一世纪七十年代末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后的三十多年中一直被保持着,但如今已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
1.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虽然,教师上课的受众是学生,但教师在准备乃至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与学生的互动,而是着重于将自己已经准备好的知识点和知识单向性地灌输给学生。老师的教学封闭在教的体系内,而几乎不考虑学生学的因素推动。
2.以教为本,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学生普遍认为,教师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教学形式,虽然可以使细心倾听的学生更多地了解相关课程的教材内容和老师对课程的诠释,但却难以使学生们真正投身和参与到课堂中,认真学习的学生们忙于记下老师所讲的每一句话,以作为日后复习考试的重要依据,但却无暇对老师的讲授做出积极的思考和分析。
3.学生与社会、与工作的不适应性。而大学法学教育虽然已经给予了他们走向社会并从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证,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能力的全面培训。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內涵和特点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涵
诊所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当美国的“法学教育以从学徒制度演进到正式的学术教育,以案例分析为基础的苏格拉底教育方法得以发展起来”,“虽然这种方法对于学习法律分析与推理不失为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学生“并没有介入到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所需要经历的复杂的事实调查和人际交往中”,诊所法律教育应运而生了。此后西欧、东欧许多国家也相继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1999年,诊所法律教学项目开始在我国酝酿,2000年秋季,7所重点院校的法学院共同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截止到目前,国内已有至少11所高校开设了此门课程。法律诊所教学也从一个教改项目正式成为法学院的一门选修课程。短短7年的时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截止2007年6月18日,已有67所法律院系参加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教育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之所以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关注,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特点。
第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以真实的案件作为背景材料,突出了实践性特点。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因此常被称为“在行动中学习”。
第二,在师生关系上,学生是课堂的主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师生均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没有了教师的居高临下。学生们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教师甚至只担任次要的指导角色,而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并非不要课堂教学,在国外,“大多数诊所都有课堂教学的内容”。因此,诊所教学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部分:课堂内教学主要讲授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诉讼技能,具有多样性,主要教学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角色模拟训练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等等。课堂外主要有:代理真实案件,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准律师的身份。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在高校法学专业应用的具体设计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有四种:角色模拟教学、代理真实案件、在律师事务中的走读计划以及综合运用前三种方法。角色模拟教学法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一)角色模拟教学法的内涵和特点
角色模拟教学法是“体验式”或称“情景式”教学理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体现。模拟是“在假想环境之下真实行为的能力”。
角色模拟教学法是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通过角色的处境、背景,在设定的、可供控制的场景、情节中给学生以世纪锻炼的机会。
角色模拟教学法的特点主要就是参与性和合作性。其一,参与性要求角色扮演者充分了解情况,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据理力争,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听取他人意见的习惯,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态度。这种方法是让学生完全参与学习过程,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而言,“学习者有时间去回想发生过的事情以便更明白地理解”是一种高效率的学习方法,体现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倡导运用互动的理论,教学中体现了师生的互动、学生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其二,合作性学习是角色模拟的又一个显著的特点。建构论倡导者布拉菲认为:“合作式学习过程中学生之间的交流起着主要的教育作用,一个人通过加入、联合和批判性地考察别人的观点来学学,通过互动有可能产生各种新的见解。”在不同类型中合作的价值体现在于培养学生倾听、理解、思考、表达讨论的能力等人际关系交往能力,而更为突出的在角色中合作工作,分担责任,加强集体荣誉感和培养了团队精神。
(二)角色模拟教学法具体实施设计
教师可以将全班学生分成不同角色小组,分别代表原告、被告和法官、仲裁员、WTO专家组专家等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这种角色扮演法有利于向学生揭示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要求。
实施这种方法的一般步骤是:
1.选择案件素材,首要的任务是案件的选择,案件的选择应当与授课内容和授课目标紧密结合,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WTO有关最新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等),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提供资料但不预设答案,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案件的可以是虚拟的、精心设计的,教师结合专题需要进行案例设计,也可以是真实的、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WTO有关最新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等)。
2.组织材料。由于模拟中有不同的角色,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指导教师需要准备角度、立场、特征、内容不同的材料。材料组织工作应当严密、细致、完备,很多WTO案件是以英文为载体的,需要教师对其关键词认真校对,还可以准备一些与案情相关的背景文件、证明材料等。
3.分配角色,合作团队意识的训练。根据案件的情况,角色进行分配,特别安排学生观察员角色,主要是观察和记录,并在角色模拟之后对各方的表现做出分析和评价。角色的扮演者可以由教师指定,也可以通过推荐、抽签或根据个人意愿等方式确定。教师一般不扮演角色,但他是整个过程的设计者和仲裁者。
4.进入场景。学生以自己的角色开始演出,这种演出不同于戏剧,无需事先排练,而是每个参加者以其角色的立场直接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他人的观点。在学生扮演角色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某种原因使扮演过程暂停下来,这时教师要及时引导、指导,并更换学生,这样既可以使更多的学生参与,也可促使学生交流体会。
5.反串角色。每个角色在准备自己的论点时,必须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因此,反串角色可能使讨论的问题更加全面、深入。
6.总结。教师要以仲裁者的身份,从总体上分析模拟活动中的问题。在分析时,容许学生继续以自己的角色立場适当提出异议,由教师解释。总结的目的是使学生从切身的体会出发,对活动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达成一定的共识,从而实现教学目标。
四、结语
知识爆炸和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必然要求以“创造”(creation)、“创新”(innovation)和“创业”(enterprise)的全新理念去培养法律人才,在中国加入WTO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这对于培养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迎接法律全球化的国际挑战显得尤为必要。“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教师在创新和落实教学方法时,必须根据法学的学科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遵循法律专业教学的规律,根据选定的教学方法的内在联系,将在传统课堂讲授法为基础上、尝试性将诊所式角色模拟教学法在教学中实验、并将案例、冲突辩论式等教学法进行有机优化组合和科学合理配置,形成法学教学多层次互动式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出真正具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级专门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蔡彦敏.找寻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法学教育契合之路.中国民商法律网.
[2]李傲,许炎.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之甄别与整合.法学杂志.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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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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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夏凤英.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及意义.中国成人教育.2007(2).
[7]邓佑文,张亚能,张晓明.论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的建构—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研究(下).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3).
[8]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9]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利用多媒体开展国际私法教学的理念、模式和方法.法学评论.2003(3).
[10]黄进.关于国际私法教学的几点思考.武汉大学国际法.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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