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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矿山企业矿山维简费新旧会计处理比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矿山维简费等费用,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