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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温某系某建筑公司的瓦工,2017年7月2日,温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坠楼身亡,之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2018年5月27日,受害人温某的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工伤保险赔偿金共计66万余元。诉讼中人民法院查明至原告起诉时,受害人家属未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依法应由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