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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 我国航空旅客运输引发争议最多的方面无疑是承运人的延误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了。延误会使航空运输丧失快捷的优势,但是因为航空运输的特殊性,航班延误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因此,研究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航班延误应当怎样对乘客进行赔偿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是解决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纠纷的关键。
关键词:航空延误 损失补偿 建议
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中常见的现象,由于航班延误造成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纠纷越来越频繁,国内针对航班延误的投诉和诉讼也越来越多。而现行的民航法及相关法规对于航班延误的定义、延误赔偿限额等问题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太原则、笼统、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
一、航班延误问题概述
(一)航班延误含义的界定
关于航班延误的界定,学者们主要针对1929年《华沙公约》第19条规定的“延误”产生广泛的争论。对其曾做出三种不同的界定:第一,指飞机在空中飞行中未能按约定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货物运抵目的地;第二,指航空运输未能按约定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第三,指整个航空运输未能按约定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货物运抵目的地。 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是按第三种界定来处理,必要时兼采用第二种界定的部分论点,目的是排除在机场外的陆、海、水运引起的延误因素。由于延误引起的责任情况相当复杂,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二)航班延误原因分析
1、天气原因
由于航空运输对是高空、高速、危险作业,因此对外界环境的要求很高。主要的天气原因包括:大雾、雷雨、跑道积水、低能见度等。并且,位于飞机经过的航线上的雷暴、龙卷风、低能见度等天气状况也会影响到飞机的正常运行。
2、航空管制原因
航空管制的原因包括很多,主要有:空中流量控制、科学试验、禁航令等,就目前而言,航空管制的主要原因是进行流量控制,在众多原因之中,航空管制占据重要地位,一直是航班延误的重要原因。另外,我国领空的 80%都由军方空域占据,民用航空可用空域不到 20%,空域划分的不合理使得航班调配余地很小,进一步加剧了航班延误的发生。
3、航空公司原因
可以归咎于航空公司的原因主要包括:机械故障、空勤人员的原因、航空公司运力等。其中,机械故障是较为常见的。在实践中,航空公司为降低成本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在异地进行过站服务,难免会出现因为工具或者器材的缺乏而无法进行正常维修的情况。
4、旅客方面的原因
据统计,近年来因为旅客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情况也越来越多,主要为个别旅客的不配合行为,包括:晚到、在机场内逗留而不按时登机、不配合安检、不配合办理托运手续等。
5、机场方面的原因
一般而言,基于机场方面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情形主要包括:安检工作配备的人员、设备供应不足;机场周边出现干扰飞行的因素(例如无线电设备干扰飞机信号的接收,气球广告非法升空,周边出现鸟类飞行等);机场电脑网络或者电路出现故障等。
二、航班延误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缺失
第一,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法律规范不完善作为调解航班延误纠纷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航班延误的规定存在很多不足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由于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虽然,2004年,民航总局出台了《航班延误旅客补偿指导意见》。但各大航空公司公布的具体补偿标准的详细措施都十分谨慎,绝大多数航空公司关于补偿标准的界定比较模糊,视情况而定的比较多。因此,目前关于航班延误的补偿的随意性比较大,何种情况应该补偿,补偿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等都没有规范性。而且,在实践中,也会出现航空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即造航班延误的理由,旅客也无从、无力查证在这种情沉下,旅客的维权就变得举步维艰。
第二,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实践中,航空公司的一系列消极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民航总局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航空公司只需要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天气、航空管制等安全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不予补偿。而航空公司为了逃避赔偿的义务或者其他种种原因,往往用天气恶劣、航空管制等民航安全的理由来搪塞。由于其信息的劣势消费者对于民航安全这种理由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三、航班延误情况下消费者维权的建议
第一,增加承运人延误责任限额。我国法律对承运人延误责任限额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延误责任限额对航空公司和旅客都有利:一方面可以防止航空公司因为延误责任过大导致成本增加而提高票价,导致旅客无力承受;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航空公司因为延误责任过大而影响正常的运营和生存。同时,中国现有的航空承运人责任体系中有旅客和行李责任限额、货物责任限额。增加延误责任限额,也有利于中国承运入责任的一体化,有利于中国国内承运人责任体系与国际接轨。限额具体数额的确定至少应考虑中国现有的经济发展状况、平均收入水平和现有旅客责任限额三个因素。
第二,建立航班延误纠纷速裁机制。航空公司应该在机场设立纠纷速裁机构,进行现场办公。一旦发生航班延误,旅客可以向纠纷调处办提出申请,纠纷调处办首先对航班延误的原因进行认定,如果属于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那么裁定航空公司不予补偿,但要按民航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属于航空公司的原因,纠纷调处办还需认定因航空公司造成延误的责任时间,再根据具体的责任时间和国家统一的补偿标准,裁定航空公司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
第三,通過立法规制航班超售。为了切实地保护广大旅客的消费者权益,保证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行,我们呼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者国务院尽快地制订或者颁布有关航班超售的管理办法和赔偿制度规定,尽可能地减少因航班超售而造成的法律纠纷。
作者简介:孙琦(1991—),男,汉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
参考文献
[1]赵维田.国际航空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49
[2]贺富永.论航空延误及其法律责任.[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4,(1)
关键词:航空延误 损失补偿 建议
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中常见的现象,由于航班延误造成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纠纷越来越频繁,国内针对航班延误的投诉和诉讼也越来越多。而现行的民航法及相关法规对于航班延误的定义、延误赔偿限额等问题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太原则、笼统、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
一、航班延误问题概述
(一)航班延误含义的界定
关于航班延误的界定,学者们主要针对1929年《华沙公约》第19条规定的“延误”产生广泛的争论。对其曾做出三种不同的界定:第一,指飞机在空中飞行中未能按约定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货物运抵目的地;第二,指航空运输未能按约定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第三,指整个航空运输未能按约定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货物运抵目的地。 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是按第三种界定来处理,必要时兼采用第二种界定的部分论点,目的是排除在机场外的陆、海、水运引起的延误因素。由于延误引起的责任情况相当复杂,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二)航班延误原因分析
1、天气原因
由于航空运输对是高空、高速、危险作业,因此对外界环境的要求很高。主要的天气原因包括:大雾、雷雨、跑道积水、低能见度等。并且,位于飞机经过的航线上的雷暴、龙卷风、低能见度等天气状况也会影响到飞机的正常运行。
2、航空管制原因
航空管制的原因包括很多,主要有:空中流量控制、科学试验、禁航令等,就目前而言,航空管制的主要原因是进行流量控制,在众多原因之中,航空管制占据重要地位,一直是航班延误的重要原因。另外,我国领空的 80%都由军方空域占据,民用航空可用空域不到 20%,空域划分的不合理使得航班调配余地很小,进一步加剧了航班延误的发生。
3、航空公司原因
可以归咎于航空公司的原因主要包括:机械故障、空勤人员的原因、航空公司运力等。其中,机械故障是较为常见的。在实践中,航空公司为降低成本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在异地进行过站服务,难免会出现因为工具或者器材的缺乏而无法进行正常维修的情况。
4、旅客方面的原因
据统计,近年来因为旅客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情况也越来越多,主要为个别旅客的不配合行为,包括:晚到、在机场内逗留而不按时登机、不配合安检、不配合办理托运手续等。
5、机场方面的原因
一般而言,基于机场方面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情形主要包括:安检工作配备的人员、设备供应不足;机场周边出现干扰飞行的因素(例如无线电设备干扰飞机信号的接收,气球广告非法升空,周边出现鸟类飞行等);机场电脑网络或者电路出现故障等。
二、航班延误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缺失
第一,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法律规范不完善作为调解航班延误纠纷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航班延误的规定存在很多不足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由于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虽然,2004年,民航总局出台了《航班延误旅客补偿指导意见》。但各大航空公司公布的具体补偿标准的详细措施都十分谨慎,绝大多数航空公司关于补偿标准的界定比较模糊,视情况而定的比较多。因此,目前关于航班延误的补偿的随意性比较大,何种情况应该补偿,补偿程序以及补偿标准等都没有规范性。而且,在实践中,也会出现航空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即造航班延误的理由,旅客也无从、无力查证在这种情沉下,旅客的维权就变得举步维艰。
第二,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实践中,航空公司的一系列消极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民航总局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航空公司只需要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天气、航空管制等安全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不予补偿。而航空公司为了逃避赔偿的义务或者其他种种原因,往往用天气恶劣、航空管制等民航安全的理由来搪塞。由于其信息的劣势消费者对于民航安全这种理由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三、航班延误情况下消费者维权的建议
第一,增加承运人延误责任限额。我国法律对承运人延误责任限额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延误责任限额对航空公司和旅客都有利:一方面可以防止航空公司因为延误责任过大导致成本增加而提高票价,导致旅客无力承受;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航空公司因为延误责任过大而影响正常的运营和生存。同时,中国现有的航空承运人责任体系中有旅客和行李责任限额、货物责任限额。增加延误责任限额,也有利于中国承运入责任的一体化,有利于中国国内承运人责任体系与国际接轨。限额具体数额的确定至少应考虑中国现有的经济发展状况、平均收入水平和现有旅客责任限额三个因素。
第二,建立航班延误纠纷速裁机制。航空公司应该在机场设立纠纷速裁机构,进行现场办公。一旦发生航班延误,旅客可以向纠纷调处办提出申请,纠纷调处办首先对航班延误的原因进行认定,如果属于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那么裁定航空公司不予补偿,但要按民航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属于航空公司的原因,纠纷调处办还需认定因航空公司造成延误的责任时间,再根据具体的责任时间和国家统一的补偿标准,裁定航空公司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
第三,通過立法规制航班超售。为了切实地保护广大旅客的消费者权益,保证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行,我们呼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者国务院尽快地制订或者颁布有关航班超售的管理办法和赔偿制度规定,尽可能地减少因航班超售而造成的法律纠纷。
作者简介:孙琦(1991—),男,汉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
参考文献
[1]赵维田.国际航空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49
[2]贺富永.论航空延误及其法律责任.[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