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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拟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构成的不同特点入手,针对该案实践中争议的问题进行特征分析,从而对案件的定性作出准确的判断,以期正确而理性的适法。
【关键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构成
2013年,经上级院指定,我院反贪局办理了我市原内燃机厂副厂长王某某受贿一案,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受贿罪判处犯罪嫌疑人五年有期徒刑。该案在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庭审过程中,有部分办案人员对该案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定性如何认定存在分歧,存在有构成受贿罪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不同意见,导致该案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困惑。本文拟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构成的不同特点入手,针对该案实践中争议的问题进行特征分析,从而对案件的定性作出准确的判断,以期正确而理性的适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56年9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0319560927XXXX,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我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市中院审理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该案构成受贿罪与否的特征分析
(一)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法理辨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活动的管理制度。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有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同体现在: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该案构成受贿罪的特征分析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底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国有公司任职期间,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又确实牵扯到一个时间跨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该国有企业未改制之前,而其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好处费则是在企业改制后,其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已经发生变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退休后收受贿赂的,必须要有在退休钱的预先约定,方可认定为受贿犯罪,如果笔录中没有很好的体现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存在预先的约定,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受贿罪。理由是虽然该案合同签署是在企业改制前,收受贿赂是在企业改制后,主体身份发生了转变,但是该案的嫌疑人在改制后仍然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对于该项目的落实和有关款项的拨付还是具有一定的审批和决定权的,这些权力的存在跟之前签订合同的权力的存在是具有连续性的,仍然是犯罪嫌疑人代表国家在履行对该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管,其实质上仍然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同时该嫌疑人的犯意依然没有变化,改制前后的犯意表示都是默认受贿。因此,该案不能简单的套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仅仅是依据是否有事先的约定与否,来认定该案是否成为受贿罪或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应该是从实质上来认定该案,即该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在利用其职权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其代表的仍然是国家公权力,同时该权力的取得和行使,跟其原来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身份具有连续性,因此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收受行贿人送予的贿赂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受贿罪。
本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构成受贿罪,相应的理由如上。同时法院对该案以受贿罪进行判决,将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作了很好的示范,也是对检察机关侦查相类似案件的一个肯定,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实际开展和对相类似犯罪行为的打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确保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贪污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预防措施和对策
1、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在思想上构筑防线。加强教育,是反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制约机制,同时更要筑牢各自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当前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部分掌握大权的领导干部不注重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放松了个人的思想意识改造,法制观念淡薄,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财务人员等为对象,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增强法制意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章守纪为目标,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保证权力沿着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运行。
2、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冲突和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加剧,贫富差距也在逐步加大。这些情况对当前我国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在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巨大的工作压力,加上清贫的工资及对金钱的崇拜和渴望,从而使这些人具有了走上腐败的思想基础和现实因素。我们在办案中发现部分人还有一种心理,就是认为行贿方和受贿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而从实际情况看,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不可能为了受贿人的利益而为其承担法律后果,在我们多年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实际情况也确实是这样。
3、加强各方面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各单位的收支财务透明度。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过于强调主动改制的成功与否,而忽视了对改制过程中的腐败事件的预防,单位相应的監管机制不健全,同时对领导的监督不能落到实处,在实际改制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对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造成了部分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的发生。要注意发挥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作用,要严格执纪执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对改制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多,发案率高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不管他的职务多高、级别多高、功劳多大,对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都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党政党纪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4、严厉查处职务犯罪,构建法律威慑堤防。通过查办大要案件,坚决查处发生在国家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贪污贿赂以及渎职侵权的职务犯罪案件,以打促防,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打击,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受到應有的制裁,既要防止打击不力,处理太轻,也要防止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岗位上的人员深深感受到违法犯罪的后果是多么的严重,使其真正的远离职务犯罪,从而达到构建法律威慑堤防的效果。
【关键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构成
2013年,经上级院指定,我院反贪局办理了我市原内燃机厂副厂长王某某受贿一案,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受贿罪判处犯罪嫌疑人五年有期徒刑。该案在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庭审过程中,有部分办案人员对该案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定性如何认定存在分歧,存在有构成受贿罪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不同意见,导致该案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困惑。本文拟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构成的不同特点入手,针对该案实践中争议的问题进行特征分析,从而对案件的定性作出准确的判断,以期正确而理性的适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56年9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0319560927XXXX,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我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市中院审理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该案构成受贿罪与否的特征分析
(一)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法理辨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活动的管理制度。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有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同体现在: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该案构成受贿罪的特征分析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底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国有公司任职期间,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又确实牵扯到一个时间跨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在该国有企业未改制之前,而其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好处费则是在企业改制后,其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已经发生变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退休后收受贿赂的,必须要有在退休钱的预先约定,方可认定为受贿犯罪,如果笔录中没有很好的体现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存在预先的约定,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受贿罪。理由是虽然该案合同签署是在企业改制前,收受贿赂是在企业改制后,主体身份发生了转变,但是该案的嫌疑人在改制后仍然是该项目的负责人,对于该项目的落实和有关款项的拨付还是具有一定的审批和决定权的,这些权力的存在跟之前签订合同的权力的存在是具有连续性的,仍然是犯罪嫌疑人代表国家在履行对该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管,其实质上仍然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同时该嫌疑人的犯意依然没有变化,改制前后的犯意表示都是默认受贿。因此,该案不能简单的套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仅仅是依据是否有事先的约定与否,来认定该案是否成为受贿罪或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应该是从实质上来认定该案,即该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在利用其职权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其代表的仍然是国家公权力,同时该权力的取得和行使,跟其原来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身份具有连续性,因此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收受行贿人送予的贿赂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受贿罪。
本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构成受贿罪,相应的理由如上。同时法院对该案以受贿罪进行判决,将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作了很好的示范,也是对检察机关侦查相类似案件的一个肯定,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实际开展和对相类似犯罪行为的打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确保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贪污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预防措施和对策
1、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在思想上构筑防线。加强教育,是反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制约机制,同时更要筑牢各自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当前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部分掌握大权的领导干部不注重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放松了个人的思想意识改造,法制观念淡薄,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财务人员等为对象,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增强法制意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章守纪为目标,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保证权力沿着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运行。
2、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冲突和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加剧,贫富差距也在逐步加大。这些情况对当前我国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在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巨大的工作压力,加上清贫的工资及对金钱的崇拜和渴望,从而使这些人具有了走上腐败的思想基础和现实因素。我们在办案中发现部分人还有一种心理,就是认为行贿方和受贿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而从实际情况看,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不可能为了受贿人的利益而为其承担法律后果,在我们多年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实际情况也确实是这样。
3、加强各方面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各单位的收支财务透明度。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过于强调主动改制的成功与否,而忽视了对改制过程中的腐败事件的预防,单位相应的監管机制不健全,同时对领导的监督不能落到实处,在实际改制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对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造成了部分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的发生。要注意发挥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作用,要严格执纪执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对改制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多,发案率高的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不管他的职务多高、级别多高、功劳多大,对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都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党政党纪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4、严厉查处职务犯罪,构建法律威慑堤防。通过查办大要案件,坚决查处发生在国家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贪污贿赂以及渎职侵权的职务犯罪案件,以打促防,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打击,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受到應有的制裁,既要防止打击不力,处理太轻,也要防止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岗位上的人员深深感受到违法犯罪的后果是多么的严重,使其真正的远离职务犯罪,从而达到构建法律威慑堤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