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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者忠实义务内涵和外延模糊,其适用范围和标准不清晰,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解读不同,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会受立场、价值观等的影响而对劳动者忠实义务有不同的判断。现实中,不仅广泛存在用人单位滥用劳动者忠实义务的现象,而且最近也浮现出劳动者滥用劳动法赋予的权利但却违反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情形,因此明确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对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者忠实义务;道德原则;社会经济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一财经日报》于2016年刊登了一篇名为“《劳动合同法》失衡?博炒和劳动碰瓷轻易拿到两倍工资”的报道,引起了大众的关注。该篇报道指出部分劳动者故意在工作期间“大错没有,小错不断”、消极怠工,诱导企业主动,甚至违法解雇自己,以谋取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还有部分劳动者短时间内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并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故意利用“生病”、“家里有事”、“身份证没带”等借口,甚至一些劳动者通过将劳动合同从企业的人事档案中抽出,或藏匿、或损毁等方式,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伺机向用人单位谋求二倍工资的行为。
从另一方面来说,用人单位一方分别在缔约、履约、解约阶段也存在滥用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行为。缔约阶段,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用工利益,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最全面的信息,部分信息涉及劳动者的隐私,且有用工歧视之嫌。如果劳动者遵守告知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用人单位有因以上信息拒绝录用劳动者的可能,因此现实中有一部分劳动者会选择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来谋取职位,但是当被用人单位发现后,仍然会因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而解雇劳动者。履约阶段,用人单位无限放大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比如限制女性结婚生育、过于严苛的劳动时间计算规则、强迫劳动者放弃权利以及带有侮辱性的惩罚措施等。解约阶段,用人单位滥用劳动者忠实义务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会利用调岗降薪等手段歧视或者报复性解雇那些举报、揭露自身违法行为的劳动者。
二、学界的主流观点
忠实义务在目前劳动法的语境中并不是一种具体的义务类型,其作为一种抽象的义务类型,具有抽象性、延展性以及随社会环境而不断变化的特征。因此,如何确定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容,直到现在仍是劳动法学界极为棘手的学术难题。对此国际上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将劳动者忠实义务类型化的方法来应对其内容抽象性的特点。所谓类型化,就是指在综合当前理论界于实务界对劳动者忠实义务内容共同见解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忠实义务进行全面深入的归纳分析,最终形成客观且可审查的特征。
而我国学者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即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必须在劳动过程中忠实于用人单位,维护和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台湾地区黄越钦教授认为劳动者忠诚义务是,“劳动者应尽注意义务提供劳务,并忠实维护雇方合法之利益。劳动者对于雇方的机器、工作器具、技术装置、设施、交通工具以及供其工作所交付之材料等应正确使用注意保护”。上述观点均为对劳动者忠实义务内涵的简单描述而非严谨的学术界定,学界不能达成共识,且对司法实务中法官处理具体案件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劳动者忠实义务乃由诚信原则推导而来,其内涵是不言自明之概念无需特别说明,仅从其下位子义务类型便可得知。例如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忠实义务可以分为三种,即服从义务、秘密义务及增进之义务是也”。郭玲惠认为,“劳工之忠诚义务可再区分为作为义务及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系指劳工应尽可能避免造成雇主之利益伤害。不作为义务则指不可从事有害于雇主利益的行为,如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显然这并非劳动者忠实义务内涵界定,而属内容之描述。
三、对忠实义务内涵的初步界定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忠实义务的内涵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与讨论,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劳动者负有忠实义务,法院在判定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时所援引的现行法律依据, 宏观层面的法律依据有《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微观层面,若劳动者直接违反保密义务,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等。如此法官便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劳动法的价值更倾斜于保护劳动者,大多数法官在做出裁判时会偏向劳动者一方,但长此以往,会造成同案不同判,最终损害司法公信力。
忠实义务好比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其本身就具有广泛的内涵,对于其他条款具有引导和解释的作用。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义务的对应面就是权利。劳动者的忠实义务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如何很好地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划定一个范围,以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衡,就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所在。
然而,當今社会科技与经济不断发展,随之不断出现新的形式,不同的用工形式其劳动者的忠实义务的内涵便会不一致,比如公司法中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的公司员工,二者之间的忠实义务的内涵显然不一致。因此,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具有原则性的指导作用,任何法律的最终目标便是同时使公民内心信用以及约束公民的外在行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也不外如是,因此,我们可以采取“一般理性人”的视角来界定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劳动者忠实义务指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基于法理上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关系人身属性和一般理性人思维,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不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以及各自项下内在义务和外在义务类型的总称。
四、结语
总之,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原则不断法律化的过程,因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岗位,不同类型的劳动者所应负有的忠实义务是不同的,因此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也与道德原则一样是抽象性的,无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能抽象性概括总结。
参考文献
[1]曾曾.论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新余学院学报.2020年2月第25卷第1期
[2]李亘.劳动者忠实义务法定化的学理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关键词:劳动者忠实义务;道德原则;社会经济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一财经日报》于2016年刊登了一篇名为“《劳动合同法》失衡?博炒和劳动碰瓷轻易拿到两倍工资”的报道,引起了大众的关注。该篇报道指出部分劳动者故意在工作期间“大错没有,小错不断”、消极怠工,诱导企业主动,甚至违法解雇自己,以谋取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还有部分劳动者短时间内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并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故意利用“生病”、“家里有事”、“身份证没带”等借口,甚至一些劳动者通过将劳动合同从企业的人事档案中抽出,或藏匿、或损毁等方式,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伺机向用人单位谋求二倍工资的行为。
从另一方面来说,用人单位一方分别在缔约、履约、解约阶段也存在滥用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行为。缔约阶段,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用工利益,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最全面的信息,部分信息涉及劳动者的隐私,且有用工歧视之嫌。如果劳动者遵守告知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用人单位有因以上信息拒绝录用劳动者的可能,因此现实中有一部分劳动者会选择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来谋取职位,但是当被用人单位发现后,仍然会因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而解雇劳动者。履约阶段,用人单位无限放大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比如限制女性结婚生育、过于严苛的劳动时间计算规则、强迫劳动者放弃权利以及带有侮辱性的惩罚措施等。解约阶段,用人单位滥用劳动者忠实义务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会利用调岗降薪等手段歧视或者报复性解雇那些举报、揭露自身违法行为的劳动者。
二、学界的主流观点
忠实义务在目前劳动法的语境中并不是一种具体的义务类型,其作为一种抽象的义务类型,具有抽象性、延展性以及随社会环境而不断变化的特征。因此,如何确定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容,直到现在仍是劳动法学界极为棘手的学术难题。对此国际上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将劳动者忠实义务类型化的方法来应对其内容抽象性的特点。所谓类型化,就是指在综合当前理论界于实务界对劳动者忠实义务内容共同见解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忠实义务进行全面深入的归纳分析,最终形成客观且可审查的特征。
而我国学者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即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必须在劳动过程中忠实于用人单位,维护和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台湾地区黄越钦教授认为劳动者忠诚义务是,“劳动者应尽注意义务提供劳务,并忠实维护雇方合法之利益。劳动者对于雇方的机器、工作器具、技术装置、设施、交通工具以及供其工作所交付之材料等应正确使用注意保护”。上述观点均为对劳动者忠实义务内涵的简单描述而非严谨的学术界定,学界不能达成共识,且对司法实务中法官处理具体案件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劳动者忠实义务乃由诚信原则推导而来,其内涵是不言自明之概念无需特别说明,仅从其下位子义务类型便可得知。例如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忠实义务可以分为三种,即服从义务、秘密义务及增进之义务是也”。郭玲惠认为,“劳工之忠诚义务可再区分为作为义务及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系指劳工应尽可能避免造成雇主之利益伤害。不作为义务则指不可从事有害于雇主利益的行为,如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显然这并非劳动者忠实义务内涵界定,而属内容之描述。
三、对忠实义务内涵的初步界定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忠实义务的内涵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与讨论,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劳动者负有忠实义务,法院在判定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时所援引的现行法律依据, 宏观层面的法律依据有《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微观层面,若劳动者直接违反保密义务,法律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等。如此法官便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劳动法的价值更倾斜于保护劳动者,大多数法官在做出裁判时会偏向劳动者一方,但长此以往,会造成同案不同判,最终损害司法公信力。
忠实义务好比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其本身就具有广泛的内涵,对于其他条款具有引导和解释的作用。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义务的对应面就是权利。劳动者的忠实义务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如何很好地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划定一个范围,以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衡,就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所在。
然而,當今社会科技与经济不断发展,随之不断出现新的形式,不同的用工形式其劳动者的忠实义务的内涵便会不一致,比如公司法中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的公司员工,二者之间的忠实义务的内涵显然不一致。因此,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具有原则性的指导作用,任何法律的最终目标便是同时使公民内心信用以及约束公民的外在行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也不外如是,因此,我们可以采取“一般理性人”的视角来界定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劳动者忠实义务指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基于法理上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关系人身属性和一般理性人思维,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不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以及各自项下内在义务和外在义务类型的总称。
四、结语
总之,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原则不断法律化的过程,因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岗位,不同类型的劳动者所应负有的忠实义务是不同的,因此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也与道德原则一样是抽象性的,无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能抽象性概括总结。
参考文献
[1]曾曾.论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新余学院学报.2020年2月第25卷第1期
[2]李亘.劳动者忠实义务法定化的学理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