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涉及执行的信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耗费了法院大量司法资源,效果亦不尽理想。本文介绍了笔者几个典型的涉执行信访案例疏解办法,试图为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点有益借鉴。
关键词:执行信访;对策
一、引言
执行难问题是产生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根源。申请执行人切身权利难于通过法院正常途径实现,已成为影响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而影响群众心目中的法院威信的重要因素之一。与此同时,执行难往往导致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进而产生大量的涉执行信访案件,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笔者自身参与部分法院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于涉执行信访案件对策的思考。
二、涉执行信访的案件的化解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和措施后,不得不依法终结执行。如何帮助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实现或部分实现其权益,是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化解涉执行信访必须面对的课题。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祖某、杨某与被执行人令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2008年至2010年,祖某、杨某与令某合伙经营超市,后因双方合作矛盾频出,祖某、杨某遂退出合伙并要求令某支付合伙期间利润。令某以合伙债务应由各方共同分担为由拒绝支付。祖某、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令某向原告祖某、杨某支付合伙期间的利润29万元。
判决生效后,令某仍不愿支付上述款项。祖某、杨某催讨未果,遂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令某名下除两部破旧的国产小轿车外,已无任何财产,轿车经拍卖后仍不足以支付全部款项。令某向检察机关和中级法院申请抗诉、再审,因依据不足均被两机关驳回。令某此后则不时更换租住房屋躲避法院执行,经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查找,仍未能找到其下落。祖某、杨某遂不停上访、信访。经过执行法官的艰苦努力,查明令某名下有多家超市的股权,这些超市均正常经营,获利丰厚。令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拒不履行,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令某得知公安机关在查找自己下落后,慌忙带足29万元现金找到祖某、杨某,还清了所有合伙期间的应支付两人的利润。在祖某、杨某的要求下,法院、公安机关在教育令某后依法停止追究令某刑事责任。
点评与对策:刑法中关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密切配合法院执行,对一部分看似无力履行,实则有履行能力的“老赖”有相当威慑作用,对该类涉执信访案件的化解有药到病除的效果。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09年,林某在未审查陈某资信情况下,听信陈某花言巧语,借款100万元给陈某。陈某取得借款后购买一套自用房屋并落在其弟名下。此后,林某多次催讨还款未果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林某100万元及利息。陈某之弟遂将房屋出售。林某得知后找到陈某理论,陈某称房屋系在其弟名下,与本案无关。林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并请求法院拍卖该套房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采信其主张。林某遂不断缠访,前后持继近三年。执行法官在多次向林某解释法律规定,林某仍无法理解的情况下,遂耐起性子,每次林某来缠访时,林某讲1个小时,法官就比她多几个小时解释;最后林某终于认识到执行不到位不是法院的问题,是自己借款时没有做好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且对法院法官的持之以恒的耐心深为感动,终于不再缠访。
点评与对策:我国不少沿海发达地区法院,限于人员编制数额,一线执行法官长期陷于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按一线办案人员统计日均须执结1个案件的法院已是家常便饭。案多人少的问题不解决,法官很难抽出足够时间对此类无理缠访的信访案件申请执行人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从而造成当事人一再缠访,耗费办案人员精力和司法资源。笔者有鉴于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人员的相对“闲置”情况,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中相对“闲置”的公务人员定期交流到法院执行庭参与执行的制度,以缓解法院办案人员的短缺。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2010年5月,被执行人蓝某违章驾车,造成申请执行人罗某右臂重度骨折,为此罗某动用了全部积蓄40000余元,接受了内部钢板固定手术。因右臂受伤,其本人无法找到工作,取出内固定钢板的手术,医嘱必需在2012年8月份前进行,费用需800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蓝某即下落不明。经执行法官查询,蓝某亦系外来务工人员,其名下查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移送蓝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执行后,亦查无蓝某任何财产。到2012年4月份,罗某遂隔三岔五到法院经办法官办公室长时间“静坐”,要求法院予以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予以劝导均无效果。经办法官联系有关慈善机构,辗转多次后,找到台湾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该中心动用3名年长的志愿人员前往罗某住处作罗某思想工作,劝其自食其力,自立自强,不等、靠、要社会救助;该中心还联系相关医院减免了罗某3000元手术费用,剩余的5000元手术费由慈善机构垫付。手术完成后,罗某对法官和慈善机构再三表示感谢,并表示会耐心等待自己的执行案件的执行,再不会向法院施加任何不当压力。此后罗某还谢绝了慈善机构付给的生活费,自行找到工作,并报名成为一名慈善志愿者,多次为其他社会孤残人士施加帮助。
点评与对策:本案例,涉及一个法院执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在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后,案件仍未能予以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往往以各类“跳楼秀”、拉横幅、静坐等等手段向政府和法院施加压力,造成政府和法院机关工作的极大困扰。限于法院人力、财力,本案实质上借助了第三方即慈善机构的人力、财力对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予以及时救济,本案中的慈善机构也有相当意愿为法院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一般是各类人身损害案件的受害方),从精神上、物质上予以帮助,从而促进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感激法院、社会的救助,从而自食其力,不“等、靠、要”,躺在受害者身份上,不断向政府和法院索要各类社会救济、司法救助,最终从精神上自立自强,回馈社会的帮助。只有做到让救助对象本身自立自强,自食其力,并从内心感激法院和社会力量的救助,使申请执行人确立用自身的力量站起来,并在有余力的情况下能救助其他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实现“正能量”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从而在执行程序中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化解涉执行信访,最终树立司法公信力于人民群众之中。
三、结语
在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中,如何化解涉执行信访案件,解放其占用的司法资源是一个需要法院着力解决的课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法律从业人员、执行法官的智慧,集思广益解决涉执行信访问题。人民法院还可以推动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建立应用各类社会组织和机关,如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慈善机构参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从而确实解决涉执行信访问题,不断巩固自身的公信力,激发群众对法院涉执行问题的确实了解和参与热情,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王瑞恒、任媛媛,建立我国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思考[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5月,第34卷第3期。
[2]曹吉锋,弱势群体民事诉讼保护问题研究[D],广西:广西民族大学,2009年。
[3]王俊秋,慈善组织建设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作用[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年2月,第22卷第1期。
[4]童兆洪,民事执行的法理思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9)
关键词:执行信访;对策
一、引言
执行难问题是产生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根源。申请执行人切身权利难于通过法院正常途径实现,已成为影响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而影响群众心目中的法院威信的重要因素之一。与此同时,执行难往往导致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进而产生大量的涉执行信访案件,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笔者自身参与部分法院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由此引发了笔者对于涉执行信访案件对策的思考。
二、涉执行信访的案件的化解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和措施后,不得不依法终结执行。如何帮助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实现或部分实现其权益,是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化解涉执行信访必须面对的课题。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祖某、杨某与被执行人令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2008年至2010年,祖某、杨某与令某合伙经营超市,后因双方合作矛盾频出,祖某、杨某遂退出合伙并要求令某支付合伙期间利润。令某以合伙债务应由各方共同分担为由拒绝支付。祖某、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令某向原告祖某、杨某支付合伙期间的利润29万元。
判决生效后,令某仍不愿支付上述款项。祖某、杨某催讨未果,遂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令某名下除两部破旧的国产小轿车外,已无任何财产,轿车经拍卖后仍不足以支付全部款项。令某向检察机关和中级法院申请抗诉、再审,因依据不足均被两机关驳回。令某此后则不时更换租住房屋躲避法院执行,经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查找,仍未能找到其下落。祖某、杨某遂不停上访、信访。经过执行法官的艰苦努力,查明令某名下有多家超市的股权,这些超市均正常经营,获利丰厚。令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拒不履行,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令某得知公安机关在查找自己下落后,慌忙带足29万元现金找到祖某、杨某,还清了所有合伙期间的应支付两人的利润。在祖某、杨某的要求下,法院、公安机关在教育令某后依法停止追究令某刑事责任。
点评与对策:刑法中关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密切配合法院执行,对一部分看似无力履行,实则有履行能力的“老赖”有相当威慑作用,对该类涉执信访案件的化解有药到病除的效果。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09年,林某在未审查陈某资信情况下,听信陈某花言巧语,借款100万元给陈某。陈某取得借款后购买一套自用房屋并落在其弟名下。此后,林某多次催讨还款未果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陈某应支付林某100万元及利息。陈某之弟遂将房屋出售。林某得知后找到陈某理论,陈某称房屋系在其弟名下,与本案无关。林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并请求法院拍卖该套房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采信其主张。林某遂不断缠访,前后持继近三年。执行法官在多次向林某解释法律规定,林某仍无法理解的情况下,遂耐起性子,每次林某来缠访时,林某讲1个小时,法官就比她多几个小时解释;最后林某终于认识到执行不到位不是法院的问题,是自己借款时没有做好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且对法院法官的持之以恒的耐心深为感动,终于不再缠访。
点评与对策:我国不少沿海发达地区法院,限于人员编制数额,一线执行法官长期陷于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按一线办案人员统计日均须执结1个案件的法院已是家常便饭。案多人少的问题不解决,法官很难抽出足够时间对此类无理缠访的信访案件申请执行人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从而造成当事人一再缠访,耗费办案人员精力和司法资源。笔者有鉴于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人员的相对“闲置”情况,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中相对“闲置”的公务人员定期交流到法院执行庭参与执行的制度,以缓解法院办案人员的短缺。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2010年5月,被执行人蓝某违章驾车,造成申请执行人罗某右臂重度骨折,为此罗某动用了全部积蓄40000余元,接受了内部钢板固定手术。因右臂受伤,其本人无法找到工作,取出内固定钢板的手术,医嘱必需在2012年8月份前进行,费用需800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蓝某即下落不明。经执行法官查询,蓝某亦系外来务工人员,其名下查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移送蓝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执行后,亦查无蓝某任何财产。到2012年4月份,罗某遂隔三岔五到法院经办法官办公室长时间“静坐”,要求法院予以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予以劝导均无效果。经办法官联系有关慈善机构,辗转多次后,找到台湾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该中心动用3名年长的志愿人员前往罗某住处作罗某思想工作,劝其自食其力,自立自强,不等、靠、要社会救助;该中心还联系相关医院减免了罗某3000元手术费用,剩余的5000元手术费由慈善机构垫付。手术完成后,罗某对法官和慈善机构再三表示感谢,并表示会耐心等待自己的执行案件的执行,再不会向法院施加任何不当压力。此后罗某还谢绝了慈善机构付给的生活费,自行找到工作,并报名成为一名慈善志愿者,多次为其他社会孤残人士施加帮助。
点评与对策:本案例,涉及一个法院执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在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后,案件仍未能予以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往往以各类“跳楼秀”、拉横幅、静坐等等手段向政府和法院施加压力,造成政府和法院机关工作的极大困扰。限于法院人力、财力,本案实质上借助了第三方即慈善机构的人力、财力对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予以及时救济,本案中的慈善机构也有相当意愿为法院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一般是各类人身损害案件的受害方),从精神上、物质上予以帮助,从而促进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感激法院、社会的救助,从而自食其力,不“等、靠、要”,躺在受害者身份上,不断向政府和法院索要各类社会救济、司法救助,最终从精神上自立自强,回馈社会的帮助。只有做到让救助对象本身自立自强,自食其力,并从内心感激法院和社会力量的救助,使申请执行人确立用自身的力量站起来,并在有余力的情况下能救助其他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实现“正能量”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从而在执行程序中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化解涉执行信访,最终树立司法公信力于人民群众之中。
三、结语
在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中,如何化解涉执行信访案件,解放其占用的司法资源是一个需要法院着力解决的课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法律从业人员、执行法官的智慧,集思广益解决涉执行信访问题。人民法院还可以推动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建立应用各类社会组织和机关,如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慈善机构参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从而确实解决涉执行信访问题,不断巩固自身的公信力,激发群众对法院涉执行问题的确实了解和参与热情,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1]王瑞恒、任媛媛,建立我国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思考[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5月,第34卷第3期。
[2]曹吉锋,弱势群体民事诉讼保护问题研究[D],广西:广西民族大学,2009年。
[3]王俊秋,慈善组织建设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作用[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年2月,第22卷第1期。
[4]童兆洪,民事执行的法理思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