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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民法典都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一律平等。产生权利能力制度的历史背景是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需要废除束缚人身自由的身份制,以获得资本主义大生产所必需的充足的劳动力,同时也是人类自身发展与进步的表现。权利能力平等,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平等,即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平等,而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是不平等的,这一点在亲属法上表现的至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