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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性质是对间接受害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此规定采纳了“继承丧失说”,以及“差额赔偿说”和“定额赔偿说”结合的折衷说。由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范围太小,体现不出对生命权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且由于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存在区域间和城乡间的巨大差距,不利于体现法律对生命权的平等保护。为此,建议立法做出对生命权本身的损害赔偿规定,并从立法上消除实际存在的死亡赔偿金在区域间和城乡间的巨大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