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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这个问题可谓是是老生常谈,但是刑事司法界和理论界的观点也是众说纷纭,仁者见智。从表面看这个问题仅仅是一个量刑问题,但是从本质上讲这个问题涉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涉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与国际的接轨,涉及我国未来刑罚适用的发展方向。本文试从一个新的角度——刑法解释学来探究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无期徒刑
作者简介:王瑞,河南大学法学院2012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65-02
我国的未成年犯罪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人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被称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两个条款规定可以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这两个条款分别是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刑法第49条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死刑,这既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对于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是,由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存在,加上本身国内外学界对是否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存在争议,造成我国司法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也产生了很大分歧。
一、各种学术观点
(一)赞成的理由
1.基于《刑法》第49条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关系
该观点认为,《刑法》第49条与《刑法》第17条第3款并不存在对未成年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重复评价的问题,并不影响同时适用,当然也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刑法》第49条中所指的不适用“死刑”是指宣告刑,而第17条第3款中的“处罚”是指法定刑,对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在法定刑是死刑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就可以得到适用无期徒刑的宣告刑。宣告刑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与《刑法》第49条规定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死刑相统一。
2.基于我国惩罚犯罪的角度
设立《刑法》第49条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有局限性,同时他们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改造,从刑罚人道主义和特殊预防的效果两方面来看,对他们也就不宜适用死刑。该观点认为未成年犯罪人不满18周岁这个从宽情节已经在第49条中已经被考虑过了,就不应该再将未成年犯罪人不满18周岁这个从宽情节再在第17条第3款中进行评价,这就涉及到一个重复评价的问题。而且同一从宽情节被适用两次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不能重复评价原则相违背,同时,也会轻纵严重犯罪分子。①
3.基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
部分国际刑法学者认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该《公约》,但是在目前阶段在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并不违反公约。由于国外很多国家不存在死刑或者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使得无期徒刑大多成为真正的终身监禁,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几乎没有释放的可能性。我国虽然存在无期徒刑,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服刑期间因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而获得减刑、假释。所以,我国的无期徒刑虽然听起来像是要终身监禁,但是在更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对于严重犯罪的一种态度,而不是真正地让被判刑人永久地失去自由。②
(二)不赞成的理由
一是基于《刑法》第49条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关系。在本文的前一部分笔者已经阐述了设立《刑法》第49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和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严格限制死刑。可以说第49条是一种禁止性规范,即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适用死刑。而《刑法》第17条第3款突出的是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款应当是命令性规范,这也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罚。这两个规范是相互独立的,应当同时适用。特别是对于论罪当死的未成年犯罪人在考虑到不能适用死刑时,其最高法定刑已经变成了无期徒刑,同时,再适用第17条第3款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从轻处罚是指对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而无期徒刑只有一个幅度,所以对被告人不能适用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③由此,这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二是基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这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认识。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明确规定:“对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我国也于1990年正式加入了该《公约》。2004年,在北京召开的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作出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该《决议》第10条和第11条中强调:“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不得判处死刑;禁止任何形式的终身监禁、肉刑、酷刑或者其它任何不人道的待遇。监禁最长不超过 15 年。”从这两个文件来看,虽然我国的无期徒刑是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但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至少也要在监狱服刑15年以上,而这15年确实一个人最美好的青春,这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第二个文件指出监禁最长不超过 15 年,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无期徒刑要至少在监狱服刑15年,这明显与第二个文件的内容相背离。因此,该观点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
三是基于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角度。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在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未成年犯罪人尽快回归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也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基于这样的刑事政策,该观点认为,应该尽量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无期徒刑毕竟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惩罚方法,④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长期关押是不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的。 二、我国司法认可现状
之所以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在学界有很大的争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刑法并未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一直坚持肯定态度。2005年12 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条就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在量刑幅度内可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法院对他们基本上都判处了无期徒刑。为了避免在判决书中出现《刑法》第49条与第17条第3款的是否能同时适用的问题,审判机关往往会只引用两个条文中的一个,而不是同时引用。即要么引用《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要么引用《刑法》第 49 条规定。⑤
三、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思考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在以上的观点中,有很多学者抛开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期徒刑,司法解释中承认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现实,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在短时间内从刑法中明确不能适用无期徒刑,不是一时可以解决的。对一些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仍然是合理的、必要的,并且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比如现在犯罪低龄化的趋势现在日益严重,有些学者提出建议进一步降低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笔者认为,犯罪低龄化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现象,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预防犯罪工作没有做好。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与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不如保留或者一定程度的适用无期徒刑,这样可以给未成年犯罪人以威慑,使犯罪的后果能够为未成年人所知,也起到重要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从这两个条文来讲,一个是限制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这也表明对待未成年人要从宽处理,要慎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毕竟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种,具有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性质,并且依照现行刑法必定附带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内容,因而在现行刑法的条件下,对未成年犯罪人也应当严格限制和尽少适用。⑥
林林总总的学者观点告诉我们,我们实际上是在做一种解释。总是有很多学者喜欢去探求立法原意,总是从形式上,比如探求《刑法》第49条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关系上来解释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买椟还珠之举,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⑦即使是需要探求两个法条的关系,也是要建立在客观目的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体系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律适用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那么,现在问题就简单了,既然法条是不能轻易更改的,该法条的存在又有其合理的理由,那么,我们怎么样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来解释,来正确有效的适用无期徒刑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针对我国目前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来完善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一是严格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程序。对于一审生效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的案件,可以仿照死缓复核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这样可以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进行严格限制;二是明确只有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即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并不是简单的适用问题而是刑法解释问题。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客观目的解释,遵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由此,未成年人应当适用无期徒刑,但是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和国际人权发展趋势来讲,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要严格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只有这样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才能真正弥补现行法律的部分滞后性,才能实现刑事法律的与时俱进。
注释:
郑鲁宁.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的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齐昊.浅论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法制与社会.2011.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三).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无期徒刑
作者简介:王瑞,河南大学法学院2012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65-02
我国的未成年犯罪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人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被称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两个条款规定可以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这两个条款分别是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刑法第49条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死刑,这既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对于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是,由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存在,加上本身国内外学界对是否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存在争议,造成我国司法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也产生了很大分歧。
一、各种学术观点
(一)赞成的理由
1.基于《刑法》第49条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关系
该观点认为,《刑法》第49条与《刑法》第17条第3款并不存在对未成年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重复评价的问题,并不影响同时适用,当然也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刑法》第49条中所指的不适用“死刑”是指宣告刑,而第17条第3款中的“处罚”是指法定刑,对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在法定刑是死刑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就可以得到适用无期徒刑的宣告刑。宣告刑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与《刑法》第49条规定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死刑相统一。
2.基于我国惩罚犯罪的角度
设立《刑法》第49条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有局限性,同时他们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改造,从刑罚人道主义和特殊预防的效果两方面来看,对他们也就不宜适用死刑。该观点认为未成年犯罪人不满18周岁这个从宽情节已经在第49条中已经被考虑过了,就不应该再将未成年犯罪人不满18周岁这个从宽情节再在第17条第3款中进行评价,这就涉及到一个重复评价的问题。而且同一从宽情节被适用两次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不能重复评价原则相违背,同时,也会轻纵严重犯罪分子。①
3.基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
部分国际刑法学者认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该《公约》,但是在目前阶段在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并不违反公约。由于国外很多国家不存在死刑或者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使得无期徒刑大多成为真正的终身监禁,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几乎没有释放的可能性。我国虽然存在无期徒刑,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服刑期间因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而获得减刑、假释。所以,我国的无期徒刑虽然听起来像是要终身监禁,但是在更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对于严重犯罪的一种态度,而不是真正地让被判刑人永久地失去自由。②
(二)不赞成的理由
一是基于《刑法》第49条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关系。在本文的前一部分笔者已经阐述了设立《刑法》第49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和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严格限制死刑。可以说第49条是一种禁止性规范,即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适用死刑。而《刑法》第17条第3款突出的是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款应当是命令性规范,这也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罚。这两个规范是相互独立的,应当同时适用。特别是对于论罪当死的未成年犯罪人在考虑到不能适用死刑时,其最高法定刑已经变成了无期徒刑,同时,再适用第17条第3款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从轻处罚是指对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而无期徒刑只有一个幅度,所以对被告人不能适用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③由此,这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二是基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这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认识。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明确规定:“对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我国也于1990年正式加入了该《公约》。2004年,在北京召开的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作出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该《决议》第10条和第11条中强调:“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不得判处死刑;禁止任何形式的终身监禁、肉刑、酷刑或者其它任何不人道的待遇。监禁最长不超过 15 年。”从这两个文件来看,虽然我国的无期徒刑是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但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至少也要在监狱服刑15年以上,而这15年确实一个人最美好的青春,这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第二个文件指出监禁最长不超过 15 年,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无期徒刑要至少在监狱服刑15年,这明显与第二个文件的内容相背离。因此,该观点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
三是基于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角度。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在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未成年犯罪人尽快回归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也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撑。基于这样的刑事政策,该观点认为,应该尽量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无期徒刑毕竟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惩罚方法,④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长期关押是不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的。 二、我国司法认可现状
之所以在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在学界有很大的争议,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刑法并未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一直坚持肯定态度。2005年12 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条就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在量刑幅度内可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法院对他们基本上都判处了无期徒刑。为了避免在判决书中出现《刑法》第49条与第17条第3款的是否能同时适用的问题,审判机关往往会只引用两个条文中的一个,而不是同时引用。即要么引用《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要么引用《刑法》第 49 条规定。⑤
三、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思考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
在以上的观点中,有很多学者抛开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期徒刑,司法解释中承认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现实,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在短时间内从刑法中明确不能适用无期徒刑,不是一时可以解决的。对一些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仍然是合理的、必要的,并且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比如现在犯罪低龄化的趋势现在日益严重,有些学者提出建议进一步降低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笔者认为,犯罪低龄化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现象,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预防犯罪工作没有做好。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与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不如保留或者一定程度的适用无期徒刑,这样可以给未成年犯罪人以威慑,使犯罪的后果能够为未成年人所知,也起到重要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从这两个条文来讲,一个是限制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一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这也表明对待未成年人要从宽处理,要慎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毕竟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种,具有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性质,并且依照现行刑法必定附带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内容,因而在现行刑法的条件下,对未成年犯罪人也应当严格限制和尽少适用。⑥
林林总总的学者观点告诉我们,我们实际上是在做一种解释。总是有很多学者喜欢去探求立法原意,总是从形式上,比如探求《刑法》第49条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关系上来解释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买椟还珠之举,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⑦即使是需要探求两个法条的关系,也是要建立在客观目的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体系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律适用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那么,现在问题就简单了,既然法条是不能轻易更改的,该法条的存在又有其合理的理由,那么,我们怎么样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来解释,来正确有效的适用无期徒刑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针对我国目前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来完善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一是严格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程序。对于一审生效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的案件,可以仿照死缓复核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这样可以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进行严格限制;二是明确只有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即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并不是简单的适用问题而是刑法解释问题。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客观目的解释,遵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由此,未成年人应当适用无期徒刑,但是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和国际人权发展趋势来讲,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要严格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只有这样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才能真正弥补现行法律的部分滞后性,才能实现刑事法律的与时俱进。
注释:
郑鲁宁.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的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齐昊.浅论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法制与社会.2011.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三).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