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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型期的中国,行政规定的变迁不可避免,其变迁的情形也可谓多种多样。行政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应基于其变迁的具体情形、行政规定的不同性质等因素加以考量。进一步,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要件上也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妥当的公告、制定过渡条款等方式可能更适宜于行政规定变迁所引发的信赖保护问题。更为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则在于如何使转型期的法律秩序更具有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