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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侦查实践活动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对于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更有利于案件侦查的,刑诉法第七十二条,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九条都作了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规定。但是对于指定居所实行监视居住的,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条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无固定住所,二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下面结合在办理案件中使用指定居所强制措施的做法和体会,从一个侦查员的角度谈一下个人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