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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由头】
7月16日《人民日报》报道,一些地方在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相差10倍,同工不同酬,折射出其背后的用工双轨制。
【观点争锋】
担忧——“同工不同酬”造成社会不和谐
“同工不同酬”用人机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相同劳动条件下,它既不能调动低薪职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的高薪职工无形中产生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这种按身份决定薪酬标准的做法,一方面让在身份上处于劣势地位的职工不安心工作,另一方面也使得部分国有单位成了低素质员工的“养老院”和滋生腐败的温床。这不仅易造成单位内部不和谐,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十分不利,而且还会伤害到公众对社会公平的期待与信仰。
期许——既得利益不破,同工同酬难期
要让“临时工”退出历史舞台,废除用工“双轨制”进而实现“同工同酬”,除落实《劳动法》相关规定外,更重要的是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彻底打破正式工手里的“铁饭碗”,而在打破“铁饭碗”这方面,目前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留有许多“死角”,同工不同酬现象也大多存在于这些单位。而且我们发现,越是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如垄断企业)和事业单位,其用工制度改革越是滞后,同工不同酬现象越是严重——如果说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重新分配,那么从中可以看出,要让既得利益者放弃不合理的既得利益有多难!这些人的既得利益不破,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将会遥不可期。
反思——实现同工同酬必须要有法律保障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遗憾的是,先有《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只是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的具体惩罚机制;接着新近公布的新《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对同工同酬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如《劳动法》的模糊笼统确认。最现实的选择应该是,细化法律,让同工同酬成为一项可诉的权利。美国、加拿大等有《工资法》、《平等报酬法》等相关法律,十分详尽,保障力很强,而我们现行的《劳动法》对“同工同酬”只有纲领性描述,并没有可操作性的细则,没有多少可诉性,因此有细化的必要。
7月16日《人民日报》报道,一些地方在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相差10倍,同工不同酬,折射出其背后的用工双轨制。
【观点争锋】
担忧——“同工不同酬”造成社会不和谐
“同工不同酬”用人机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相同劳动条件下,它既不能调动低薪职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的高薪职工无形中产生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这种按身份决定薪酬标准的做法,一方面让在身份上处于劣势地位的职工不安心工作,另一方面也使得部分国有单位成了低素质员工的“养老院”和滋生腐败的温床。这不仅易造成单位内部不和谐,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十分不利,而且还会伤害到公众对社会公平的期待与信仰。
期许——既得利益不破,同工同酬难期
要让“临时工”退出历史舞台,废除用工“双轨制”进而实现“同工同酬”,除落实《劳动法》相关规定外,更重要的是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彻底打破正式工手里的“铁饭碗”,而在打破“铁饭碗”这方面,目前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留有许多“死角”,同工不同酬现象也大多存在于这些单位。而且我们发现,越是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如垄断企业)和事业单位,其用工制度改革越是滞后,同工不同酬现象越是严重——如果说改革的实质就是利益重新分配,那么从中可以看出,要让既得利益者放弃不合理的既得利益有多难!这些人的既得利益不破,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将会遥不可期。
反思——实现同工同酬必须要有法律保障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遗憾的是,先有《劳动法》对同工同酬的规定只是停留于一个原则性要求层面,并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的具体惩罚机制;接着新近公布的新《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对同工同酬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如《劳动法》的模糊笼统确认。最现实的选择应该是,细化法律,让同工同酬成为一项可诉的权利。美国、加拿大等有《工资法》、《平等报酬法》等相关法律,十分详尽,保障力很强,而我们现行的《劳动法》对“同工同酬”只有纲领性描述,并没有可操作性的细则,没有多少可诉性,因此有细化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