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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疫病史上,不少疫病是通过动物传染给人类的,主要以食用、经伤口接触等方式传播。时北平市政府相关部门深谙此道理,1948年,北平市财政局颁布屠宰场检疫规则,关注屠宰牲畜的检疫工作,北平市卫生局也不甘落后,积极开展家畜乳畜的防疫工作。两部门从牲畜防疫入手,将预防疫病的战线向前推进,防患于未然,希望筑起预防疫情发生和保障民众健康的防线。
一、屠宰场检疫规则的草拟与修正
从部门分工上讲,北平市财政局制定关于屠宰牲畜的检疫规则不免令人疑惑,这本应是卫生局的份内之事。其背后的原因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宣布日伪统治时期废除屠宰税的法令不合法[1]。据此,北平市从1945年12月起恢复征收屠宰税,1946年1月颁布北平市财政局制定的《北平市屠宰税征收细则》,1947年2月进行修正,其中第六条规定:“凡屠宰牲畜,不论营业或自用,均应直接向屠宰场登记报屠。其屠宰场场务检疫各规则另定之。”[2]北平市财政局是根据此条规定制定屠宰场检疫规则的。
1947年10月,北平市财政局将草拟的屠宰场检疫规则提交市政府核准,市政府考虑到“事关订立章则,拟请先交由参事室审核后再推施行”[3]。正如上文所示,参事室收到规则后指出:“查检疫工作,本属卫生行政范围。该局原拟各案原则,是否可行,所列各种病名、症状、检疫名称,以及检验方法,是否正确,核属医学上专门问题。拟将各原案饬由卫生局核签意见后,再行核办。”[3]意即医学卫生的专业问题还是需要内行的卫生局把关。
北平市财政局原拟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凡牲畜患左列病症者,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应服从检疫员之指示,立即扑杀焚埋之。”[3]卫生局审阅后,建议改为:“凡牲畜患左列病症者,严行隔离,施以积极治疗,无治愈希望者,得呈请市政府饬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应服从检疫员之指示,立即扑杀焚埋之。”[3]对比之下,可以看出财政局因缺乏专业知识,规定难免显得简单不专业,卫生局则从专业知识出发,要求先隔离、治疗病畜,在治愈无望的情况下方可扑杀。这样规定就更加严谨和合理,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病畜所有者的经济损失,以取得人们的理解和配合,也有利于牲畜检疫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屠宰场检疫规则执行中,同样离不开卫生局的帮助,规则要求“各屠宰场检疫员由卫生局派员兼任,由财政局派员协同办理”[3],可以说具体的检疫工作由卫生局主导,财政局处于协助的地位。
在屠宰场检疫规则的“病理部分业经卫生局签注修正意见”后,参事室亦在“其他条文方面尚有应予增删或修改之处”[3]作出修正。根据这些修正意见,1948年1月16日,北平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市政会议修正通过屠宰场检疫规则,指令财政局遵照修正、施行。3月20日,财政局报告市政府屠宰场检疫规则已“修正完竣,印制成册”[3],请求鉴核备案、公布施行,市政府随后准予施行。
二、屠宰场检疫规则的内容与争论
屠宰场检疫规则涉及的屠宰牲畜检疫范围可谓全面,不仅“向本市输入屠宰之牲畜一律须经屠宰场施行检疫”,而且“运销过境之牲畜,为预防疫病传染,应经所有人或占有人请托屠宰场施行检疫”[3]。为保证检疫规则的切实执行,一方面规定“凡牲畜检疫概不收费”,另一方面规定“凡违反本规则,不经检疫即径行屠宰或妨害本规所定之职务者”,“处以三百元以下之罚款”,甚至规定“处以一个月以下停止营业处分,其累犯者得停止其营业”[3],但参事室认为此条无法律依据而将其删去。从中可以看出财政局的重视程度,因为一旦染有疫病的牲畜流入市场以及被人们购买、食用,疫情发生的风险将是巨大的。
对于病畜,检疫规则更有细致的处置规程,在确认无法治愈、及时扑杀后,病畜尸体要选择远离“人烟稠密及水流道路等”的地方,挖一米五的土坑、撒布药水掩埋,“沾染传染病病毒及有沾染嫌疑之物品”要消毒或焚烧,检疫员还要“检查畜舍、货车及其他牲畜所在地,并得对有关系者施行必要之检查”[3],以彻底消灭疫病的传染源。
屠宰场作为屠宰牲畜的集散地,被要求承担起防疫的主体责任。当屠宰场认为有防疫的必要时,需要呈请市政府“核准施行牲畜检疫、免疫血清及预防液之注射暨药浴等,并其他医疗处置”,或者“由市政府布告,对于一定种类之牲畜,禁止出入往来,对于有传染病毒之虞之物品及尸体骨毛皮等,禁止搬运及输入移出”[3],从而及时地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但是,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屠宰場的负担。1948年5月,北平市猪肉商业同业公会、北平市牛羊商业同业公会、北平市马骡驴商业同业公会等七公会联合致函北平市参议会,要求暂缓施行屠宰场检疫规则,指出这已“造成屠宰者空前之恐怖,因不堪其苛扰纷纷,歇业及今”,指斥这与日伪时期以“检疫检验办法为敲诈剥削之手段与工具”无异,“实有违背国家收拾人心之意”[4]。此函经北平市参议会转呈北平市政府,市政府遂令卫生局、财政局参考办理。
三、卫生局的家畜乳畜防疫工作
1948年3月17日,北平市卫生局鉴于“本市不时发生家畜传染疾症,既碍公安且影响市民之健康”,决定“实施全市家犬牛羊乳厂乳畜之传染疾症预防工作”[5],拟定家畜防疫计划、分期进行,但缺少必要的医疗物品,如手术服、听诊器、体温计、注射器、纱布等,故向市政府申请拨发家畜防疫费七百四十六万五千元。3月下旬,市政府认可其需求,准许先行划拨所需款项,待本年度预算核定,再划入指定科目归纳。
1948年4月27日,根据既定的家畜防疫计划,卫生局向市政府呈请实施乳畜炭疽病疫苗的注射工作,内称“牛羊乳畜于夏季最易感染者为炭疽病,其发生概由炭疽杆菌之传染,并能传染人类,更为不治之症”[6],还可以通过食用乳畜所产乳汁及其所制乳制品传染人,可见乳畜的防疫工作十分重要与紧迫。5月,卫生局致函北平市牛羊乳业同业公会,要求公会统计乳场乳畜的数目,以便于疫苗注射工作的开展,同业公会随后函复乳场调查表,共统计出乳畜1604头。6月12日,卫生局致函农林部华北兽疫防治处,申请拨发所需数量的疫苗,同时因为卫生局距西郊较远,而华北兽疫防治处就驻在西郊,故请求该处“派员就近代为办理”[6]西郊的疫苗注射事宜。不过,当北平市卫生局还在为此事四处奔忙的时候,华北兽疫防治处已在四、五两月为北平市(包括西郊在内)的所有牧场牲畜注射了炭疽病疫苗。华北兽疫防治处在6月22日给卫生局的复函中指出,尚有牛瘟疫苗的注射工作未开展,要求卫生局合作办理,北平市卫生局随即开始与华北兽疫防治处协同进行牛瘟疫苗的注射工作。
北平市财政局、卫生局两部门从自身职能角度出发,希求保障民众健康,但都经历波折,需要进一步调适与沟通,可见当时牲畜防疫工作的推进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任重道远。
一、屠宰场检疫规则的草拟与修正
从部门分工上讲,北平市财政局制定关于屠宰牲畜的检疫规则不免令人疑惑,这本应是卫生局的份内之事。其背后的原因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宣布日伪统治时期废除屠宰税的法令不合法[1]。据此,北平市从1945年12月起恢复征收屠宰税,1946年1月颁布北平市财政局制定的《北平市屠宰税征收细则》,1947年2月进行修正,其中第六条规定:“凡屠宰牲畜,不论营业或自用,均应直接向屠宰场登记报屠。其屠宰场场务检疫各规则另定之。”[2]北平市财政局是根据此条规定制定屠宰场检疫规则的。
1947年10月,北平市财政局将草拟的屠宰场检疫规则提交市政府核准,市政府考虑到“事关订立章则,拟请先交由参事室审核后再推施行”[3]。正如上文所示,参事室收到规则后指出:“查检疫工作,本属卫生行政范围。该局原拟各案原则,是否可行,所列各种病名、症状、检疫名称,以及检验方法,是否正确,核属医学上专门问题。拟将各原案饬由卫生局核签意见后,再行核办。”[3]意即医学卫生的专业问题还是需要内行的卫生局把关。
北平市财政局原拟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凡牲畜患左列病症者,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应服从检疫员之指示,立即扑杀焚埋之。”[3]卫生局审阅后,建议改为:“凡牲畜患左列病症者,严行隔离,施以积极治疗,无治愈希望者,得呈请市政府饬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应服从检疫员之指示,立即扑杀焚埋之。”[3]对比之下,可以看出财政局因缺乏专业知识,规定难免显得简单不专业,卫生局则从专业知识出发,要求先隔离、治疗病畜,在治愈无望的情况下方可扑杀。这样规定就更加严谨和合理,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病畜所有者的经济损失,以取得人们的理解和配合,也有利于牲畜检疫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屠宰场检疫规则执行中,同样离不开卫生局的帮助,规则要求“各屠宰场检疫员由卫生局派员兼任,由财政局派员协同办理”[3],可以说具体的检疫工作由卫生局主导,财政局处于协助的地位。
在屠宰场检疫规则的“病理部分业经卫生局签注修正意见”后,参事室亦在“其他条文方面尚有应予增删或修改之处”[3]作出修正。根据这些修正意见,1948年1月16日,北平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市政会议修正通过屠宰场检疫规则,指令财政局遵照修正、施行。3月20日,财政局报告市政府屠宰场检疫规则已“修正完竣,印制成册”[3],请求鉴核备案、公布施行,市政府随后准予施行。
二、屠宰场检疫规则的内容与争论
屠宰场检疫规则涉及的屠宰牲畜检疫范围可谓全面,不仅“向本市输入屠宰之牲畜一律须经屠宰场施行检疫”,而且“运销过境之牲畜,为预防疫病传染,应经所有人或占有人请托屠宰场施行检疫”[3]。为保证检疫规则的切实执行,一方面规定“凡牲畜检疫概不收费”,另一方面规定“凡违反本规则,不经检疫即径行屠宰或妨害本规所定之职务者”,“处以三百元以下之罚款”,甚至规定“处以一个月以下停止营业处分,其累犯者得停止其营业”[3],但参事室认为此条无法律依据而将其删去。从中可以看出财政局的重视程度,因为一旦染有疫病的牲畜流入市场以及被人们购买、食用,疫情发生的风险将是巨大的。
对于病畜,检疫规则更有细致的处置规程,在确认无法治愈、及时扑杀后,病畜尸体要选择远离“人烟稠密及水流道路等”的地方,挖一米五的土坑、撒布药水掩埋,“沾染传染病病毒及有沾染嫌疑之物品”要消毒或焚烧,检疫员还要“检查畜舍、货车及其他牲畜所在地,并得对有关系者施行必要之检查”[3],以彻底消灭疫病的传染源。
屠宰场作为屠宰牲畜的集散地,被要求承担起防疫的主体责任。当屠宰场认为有防疫的必要时,需要呈请市政府“核准施行牲畜检疫、免疫血清及预防液之注射暨药浴等,并其他医疗处置”,或者“由市政府布告,对于一定种类之牲畜,禁止出入往来,对于有传染病毒之虞之物品及尸体骨毛皮等,禁止搬运及输入移出”[3],从而及时地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但是,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屠宰場的负担。1948年5月,北平市猪肉商业同业公会、北平市牛羊商业同业公会、北平市马骡驴商业同业公会等七公会联合致函北平市参议会,要求暂缓施行屠宰场检疫规则,指出这已“造成屠宰者空前之恐怖,因不堪其苛扰纷纷,歇业及今”,指斥这与日伪时期以“检疫检验办法为敲诈剥削之手段与工具”无异,“实有违背国家收拾人心之意”[4]。此函经北平市参议会转呈北平市政府,市政府遂令卫生局、财政局参考办理。
三、卫生局的家畜乳畜防疫工作
1948年3月17日,北平市卫生局鉴于“本市不时发生家畜传染疾症,既碍公安且影响市民之健康”,决定“实施全市家犬牛羊乳厂乳畜之传染疾症预防工作”[5],拟定家畜防疫计划、分期进行,但缺少必要的医疗物品,如手术服、听诊器、体温计、注射器、纱布等,故向市政府申请拨发家畜防疫费七百四十六万五千元。3月下旬,市政府认可其需求,准许先行划拨所需款项,待本年度预算核定,再划入指定科目归纳。
1948年4月27日,根据既定的家畜防疫计划,卫生局向市政府呈请实施乳畜炭疽病疫苗的注射工作,内称“牛羊乳畜于夏季最易感染者为炭疽病,其发生概由炭疽杆菌之传染,并能传染人类,更为不治之症”[6],还可以通过食用乳畜所产乳汁及其所制乳制品传染人,可见乳畜的防疫工作十分重要与紧迫。5月,卫生局致函北平市牛羊乳业同业公会,要求公会统计乳场乳畜的数目,以便于疫苗注射工作的开展,同业公会随后函复乳场调查表,共统计出乳畜1604头。6月12日,卫生局致函农林部华北兽疫防治处,申请拨发所需数量的疫苗,同时因为卫生局距西郊较远,而华北兽疫防治处就驻在西郊,故请求该处“派员就近代为办理”[6]西郊的疫苗注射事宜。不过,当北平市卫生局还在为此事四处奔忙的时候,华北兽疫防治处已在四、五两月为北平市(包括西郊在内)的所有牧场牲畜注射了炭疽病疫苗。华北兽疫防治处在6月22日给卫生局的复函中指出,尚有牛瘟疫苗的注射工作未开展,要求卫生局合作办理,北平市卫生局随即开始与华北兽疫防治处协同进行牛瘟疫苗的注射工作。
北平市财政局、卫生局两部门从自身职能角度出发,希求保障民众健康,但都经历波折,需要进一步调适与沟通,可见当时牲畜防疫工作的推进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