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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行为的著作权法属性界定问题一直是理论与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论的焦点,其根本原因在于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界定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争论之下更应回归《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统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界定标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角之下,借助直接侵权的规制路径,解决“深度链接”侵权纠纷问题,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