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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自侦权,侦查活动天然的主动性和扩展性决定了侦查权很容易出现被滥用的情况,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来监督制约相比,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监督制约就缺少了很重要的一环,从而派生出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因此,在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应当构建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更好地保护人权。本文拟就此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
一、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自己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从受理的案件特点来看,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所以笼统地称之为职务犯罪案件。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也称自侦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职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于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职权之一。
从宏观角度看,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的过度束缚会降低其对犯罪的打击能力,另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则会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检察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力,而职务犯罪侦查权又是检察权之下的子权力。职务犯罪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是检察机关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的手段。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
通过完善有关立法和修改有关规则规定,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理顺权力配置体系,大力推进检察改革,革除那些不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严重阻碍侦查权监督制约的机制性障碍。
(1)对案件受理加强监督。由举报中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使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与反贪局、反渎职局的审查工作相分离。举报中心对线索逐案登记、受理后移交反贪局、反渎职局立案侦查,并对案件侦办情况跟踪监督。
(2)对侦查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全面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首先,应规范录制的时间阶段,真正实现这个阶段的时间、空间上能在检察机关内全程“无缝式”客观记录。其次,应建立规范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细则》,对进行录制时讯问的用语,着装等各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对侦查干警从讯问方式语言乃至对证据的审查提出更高的标准,使其真正可以既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利器,又成为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铁证。
(3)改进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这是自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步伐较大的一项改革措施,这对强化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有着重大意义。对于无法全面收集证据的案件,可以首先针对符合逮捕条件的部分犯罪事实,完善好证据,以零带整,先保证案件顺利通过“逮捕关”,再进一步考虑扩大战果。
(4)充分实现内部纪检、财务部门监督作用。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办案中扣押的款物,实行侦查工作与扣押款物管理工作相分离,侦查部门通过侦查扣押、查获的物品、物证,应当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管理,侦查中扣押款物实行账目与款物分人管理,健全出入库和收付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
(5)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侦查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实行侦查工作与监察、督察工作相分离,侦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进行查处。对侦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和错案责任。
(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对外的一致性和整体性,所以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具有包容性的特点,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有时流于形式。所以,有必要强化外部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1)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有权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表现为:①人事选任、罢免权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由人大选举产生,当这些检察人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时,人大有权启动罢免程序对上述人员进行免职。②审议年度报告的形式进行整体工作状况监督。③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监督。
(2)党委部门的必要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这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所决定的。检察机关在重大事项上应当取得党委的支持,在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行为也要受到纪委等党委部门的监督,党委有权依照党纪对侦查人员进行处分。
(3)改进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选聘人民监督员对所办案件实行监督,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收到了好的效果。当然,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于实施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是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外部监督,但由检察机关自己选聘的监督员来监督自己,就无法充分体现是完全的外部监督。因此,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制度需要改变。主要是改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聘和管理的方式,建立由司法系统统一选聘、管理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构建一个彻彻底底的外部监督机制,以保证监督效果。
(4)保障律师的监督权。近年来,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保障总体上更加重视,有一些新措施新要求,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尤其在代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表现的更突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端正执法理念,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自觉接受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
一、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自己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从受理的案件特点来看,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所以笼统地称之为职务犯罪案件。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也称自侦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职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于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职权之一。
从宏观角度看,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的过度束缚会降低其对犯罪的打击能力,另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则会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检察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力,而职务犯罪侦查权又是检察权之下的子权力。职务犯罪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是检察机关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的手段。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
通过完善有关立法和修改有关规则规定,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理顺权力配置体系,大力推进检察改革,革除那些不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严重阻碍侦查权监督制约的机制性障碍。
(1)对案件受理加强监督。由举报中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使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与反贪局、反渎职局的审查工作相分离。举报中心对线索逐案登记、受理后移交反贪局、反渎职局立案侦查,并对案件侦办情况跟踪监督。
(2)对侦查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全面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首先,应规范录制的时间阶段,真正实现这个阶段的时间、空间上能在检察机关内全程“无缝式”客观记录。其次,应建立规范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细则》,对进行录制时讯问的用语,着装等各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对侦查干警从讯问方式语言乃至对证据的审查提出更高的标准,使其真正可以既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利器,又成为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铁证。
(3)改进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这是自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步伐较大的一项改革措施,这对强化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有着重大意义。对于无法全面收集证据的案件,可以首先针对符合逮捕条件的部分犯罪事实,完善好证据,以零带整,先保证案件顺利通过“逮捕关”,再进一步考虑扩大战果。
(4)充分实现内部纪检、财务部门监督作用。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办案中扣押的款物,实行侦查工作与扣押款物管理工作相分离,侦查部门通过侦查扣押、查获的物品、物证,应当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管理,侦查中扣押款物实行账目与款物分人管理,健全出入库和收付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
(5)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侦查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实行侦查工作与监察、督察工作相分离,侦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进行查处。对侦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和错案责任。
(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对外的一致性和整体性,所以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具有包容性的特点,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有时流于形式。所以,有必要强化外部监督,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1)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有权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表现为:①人事选任、罢免权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由人大选举产生,当这些检察人员有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时,人大有权启动罢免程序对上述人员进行免职。②审议年度报告的形式进行整体工作状况监督。③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监督。
(2)党委部门的必要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这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所决定的。检察机关在重大事项上应当取得党委的支持,在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行为也要受到纪委等党委部门的监督,党委有权依照党纪对侦查人员进行处分。
(3)改进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选聘人民监督员对所办案件实行监督,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收到了好的效果。当然,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于实施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是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外部监督,但由检察机关自己选聘的监督员来监督自己,就无法充分体现是完全的外部监督。因此,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制度需要改变。主要是改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聘和管理的方式,建立由司法系统统一选聘、管理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构建一个彻彻底底的外部监督机制,以保证监督效果。
(4)保障律师的监督权。近年来,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保障总体上更加重视,有一些新措施新要求,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尤其在代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表现的更突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端正执法理念,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自觉接受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