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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采取了放权让利改革,实行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这种围绕扩大企业自主权,以政策调整为特征的改革,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得到了一定转换,企业活力有所增强,企业已开始走向市场。但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解决,整体经济效益不高,影响了“主导”作用的发挥。进行公司化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在“有所为”的领域,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政府负有重要的责任。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政府监管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由政府设置的,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代表职能并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出资者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股权收益。相应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各级政府对国有产权的监管职能。政府以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身份,享有对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但是,要把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出资人与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过界定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保障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把国有资产交由各种形式的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及某些国家需要垄断经营的个别特殊企业或部门去经营。他们在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下对资产的经营实施管理,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国有资产的运行及效益情况。政府有责任对资产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敦促其不断改善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而对中介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政府不直接干预其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运用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规制。
二、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的政府规制责任
我国国有企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契机。通过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发展与完善现代企业集团,已成为国有企业在“有进”、“有所为”领域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首先,党和政府为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指明了方向。国有企业的并购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不是全线出击,重组后的现代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具有控制力、带动力的行业和领域,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晶和服务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是我国政府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产业布局的重大政策创新。其次,党和政府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企业集团。近几年,在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直接参与下,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上海宝钢、 “5+1”电信营运商、十大军工集团等一大批大型企业集团相继组建,不少已挂牌上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已见成效。最后,政府要加大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责任。政府要在产业政策、资本流向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引导企业、规范企业规模化经营。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为国有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引导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集团化和国际化战略,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改善和健全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以制度创新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三、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政府组织责任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关键内容之一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有直接或间接的组织责任。
一是政府应确定企业的法人财产,解除政府对企业及职工的无限责任。政府的责任是:首先,摆正自己作为出资人的位置,不能用政府出资形成的公有股权,替代国有企业的法人股权,政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承担政府资产的经营风险,而不承担由于企业亏损或破产所应由市场解决、社会保障系统所承担的风险。其次,政府应确保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实现,政府出资只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必须使政府出资人所有者与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分离,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有人负责、并有能力负责的问题。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国有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保证。第三,政府应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进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竞争主体,优胜劣汰。企业法人制度也可以称之为企业的保护制度。如果,国有企业严重亏损、大量裁员、职工退休,甚至企业破产后,怎么办?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孪生”产物,是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和企业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社会预警机制。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责无旁贷。只有在政府的领导、参与和支持下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才能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只负有限责任。
二是政府应在确定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方面,进行创新。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形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政府只能以出资人的身份,享有与国有资产产权相适应的权利。而不是简单的由政府派出人员充当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企业。对于经过公司化改组,拥有众多股东的国有企业来说,需要物色少量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值得信赖的人员,组成董事会,将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企业法人财产交给他们托管。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法人代表。一般来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一旦董事会受托来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政府既然将公司交由董事会托管,就不再去干预公司管理事务,也不能因商业经营原因,例如非故意的经营失误解散董事会、解聘董事、更换法人代表。但是,可以因为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而转让国有股股权、不再选举他们连任,甚至起诉董事。在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法人股占主导地位,作为法人股的代表,政府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公司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但是,这种行为不应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应当由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以股东的身份,派谴股权的代表人。
过去,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都被视为政府派往国有企业的国家干部,参照政府行政系列,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享有一定官员待遇,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政企不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国企领导人、管理者由政府任命向由董事会委托代理的转变。国有企业高层执行官员即高层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新能力为标准,挑选和聘任职业企业家管理企业。企业家的收入水平由专业化市场的供求决定,不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发生关系,这样就避免了经理人员以“内部人”的身份,形成“合谋”,为一己之利侵害或牺牲国有股权利益,使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国企高层管理人员,不是来自政府,其经营业绩受董事会的监督、受股东“用脚投票”的压力,受职代会参与民主管理的职工评议,从而彻底割断政府与企业的“父爱主义”,确定了制度安排的激励机制。
总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步进行的,同样进入到了改革攻坚阶段,与时俱进,体制创新,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负有艰巨而紧迫的责任。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政府监管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由政府设置的,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代表职能并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出资者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股权收益。相应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各级政府对国有产权的监管职能。政府以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身份,享有对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但是,要把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出资人与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过界定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保障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把国有资产交由各种形式的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及某些国家需要垄断经营的个别特殊企业或部门去经营。他们在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下对资产的经营实施管理,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国有资产的运行及效益情况。政府有责任对资产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敦促其不断改善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而对中介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政府不直接干预其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运用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规制。
二、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的政府规制责任
我国国有企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契机。通过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发展与完善现代企业集团,已成为国有企业在“有进”、“有所为”领域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首先,党和政府为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指明了方向。国有企业的并购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不是全线出击,重组后的现代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具有控制力、带动力的行业和领域,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晶和服务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是我国政府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产业布局的重大政策创新。其次,党和政府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企业集团。近几年,在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直接参与下,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上海宝钢、 “5+1”电信营运商、十大军工集团等一大批大型企业集团相继组建,不少已挂牌上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已见成效。最后,政府要加大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责任。政府要在产业政策、资本流向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引导企业、规范企业规模化经营。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为国有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引导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集团化和国际化战略,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改善和健全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以制度创新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三、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政府组织责任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关键内容之一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有直接或间接的组织责任。
一是政府应确定企业的法人财产,解除政府对企业及职工的无限责任。政府的责任是:首先,摆正自己作为出资人的位置,不能用政府出资形成的公有股权,替代国有企业的法人股权,政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承担政府资产的经营风险,而不承担由于企业亏损或破产所应由市场解决、社会保障系统所承担的风险。其次,政府应确保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实现,政府出资只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必须使政府出资人所有者与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分离,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有人负责、并有能力负责的问题。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国有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保证。第三,政府应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进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竞争主体,优胜劣汰。企业法人制度也可以称之为企业的保护制度。如果,国有企业严重亏损、大量裁员、职工退休,甚至企业破产后,怎么办?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孪生”产物,是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和企业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社会预警机制。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责无旁贷。只有在政府的领导、参与和支持下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才能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只负有限责任。
二是政府应在确定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方面,进行创新。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形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政府只能以出资人的身份,享有与国有资产产权相适应的权利。而不是简单的由政府派出人员充当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企业。对于经过公司化改组,拥有众多股东的国有企业来说,需要物色少量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值得信赖的人员,组成董事会,将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企业法人财产交给他们托管。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法人代表。一般来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一旦董事会受托来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政府既然将公司交由董事会托管,就不再去干预公司管理事务,也不能因商业经营原因,例如非故意的经营失误解散董事会、解聘董事、更换法人代表。但是,可以因为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而转让国有股股权、不再选举他们连任,甚至起诉董事。在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法人股占主导地位,作为法人股的代表,政府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公司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但是,这种行为不应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应当由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以股东的身份,派谴股权的代表人。
过去,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都被视为政府派往国有企业的国家干部,参照政府行政系列,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享有一定官员待遇,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政企不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国企领导人、管理者由政府任命向由董事会委托代理的转变。国有企业高层执行官员即高层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拥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新能力为标准,挑选和聘任职业企业家管理企业。企业家的收入水平由专业化市场的供求决定,不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发生关系,这样就避免了经理人员以“内部人”的身份,形成“合谋”,为一己之利侵害或牺牲国有股权利益,使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国企高层管理人员,不是来自政府,其经营业绩受董事会的监督、受股东“用脚投票”的压力,受职代会参与民主管理的职工评议,从而彻底割断政府与企业的“父爱主义”,确定了制度安排的激励机制。
总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步进行的,同样进入到了改革攻坚阶段,与时俱进,体制创新,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负有艰巨而紧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