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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沟通对于改良司法的作用,还需要缜密观察,不可以做夸大、幻想式的诠释
时下,政法机关及政法官员纷纷扎起“围脖”,成为一时兴盛之举。我国司法改革,受制于各种因素,在某些实质层面难以扯开大步,法律人常有的保守性格,使某些改革不容易突飞猛进;但在另一些领域,有关司法的新鲜之举却又十分活跃,恰成对比。政法机关及政法官员开微博,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粗略想来,政法机关及政法官员开微博,起码有如下几种好处:其一,弥补传统沟通不及时、不通畅和信息普及面狭窄的不足,对社会舆论、建言、质疑及时作出反应,将来自微博的舆论当做观察自己公众形象和整顿衣冠的镜子。其二,如果工作中存在问题,对来自微博的建议和批评,作出有效率的反应,澄清误解,表达歉意,提出弥补或者改善方案,避免发酵作用使自己的形象进一步受损,起到危机公关的效果。第三,对微博中反映的违法犯罪情况,作为立案来源,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落实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第四,对社会治安新出现的情况,及时发布警情,提高社会警觉度,征集案件线索和证据。第五,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微博形式及时发布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满足社会知情权的需要。总之,开微博,不会限缩自家权力,而且有助于改善自我形象并发挥宣传之效以及其他实效,当然就红红火火、热热闹闹推展开来。
不过,政法机关及政法官员开微博,也存在一定弊端:是否开微博,只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定,如果为了追求时尚,或者出于积累“政绩”的考虑,或者仅为宣传自我的需要,一窝蜂地开微博,不但有作秀之嫌,也浪费司法资源。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人员数量增长并不少,仍然感觉办案力量不足,真正原因在于许多辅助性部门占去太多编制,造成工作不力。过度重视宣传而不是致力于将工作做好,就不免本末倒置之讥。另外,政法官员开微博,本来无意、也无法将工作角色抛开。社会关注这些政法官员的微博,在意的也是他们作为政法官员的特定身份。政法官员开微博,想要畅所欲言的话,只能隐去自己的真实身份。亮出身份,在微博中无所不谈,作为信息接收者的广大网民会自然倾向于将这些言论当做官方意见和声音,进而引起过度反应或者不必要的争议。
依我之见,政法机关人员应当将主要精力投入司法和执法工作,通过微博与网友沟通,应主要利用业余时间。政法机关人员有比微博途径更多的了解民情舆论的途径,推进司法公开、透明也应更多体现在司法工作的实际、具体环节,网上沟通对于改良司法的作用,还需要缜密观察,不可以做夸大、幻想式的诠释。
相比于公安微博,检、法两家“扎围脖”起步晚,影响力较逊,这无足为怪。公安机关本来就有着与民众接触面广、微博对于办理案件的需求程度高的特点,如对于社会突发事件的初步了解和反应、通过微博获取案件线索、接受报案、发布警情等,这类需要都比检、法两家来得切实。与法院相比,检察机关积极、主动的工作特点,也有借助微博服务于办案的一定需要,但程度不及公安机关,完全不必院院普及,人人上阵。至于法院,开微博与其司法工作的特点反而有所背离,现代司法实行弹劾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以消极、中立为本色,法官也以缄默为群体性格,在判决书(应充分说理论证)以外不谈论案情,以便陷入舆论旋涡,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纷扰,损害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由此以观,法院及法官是否应该开微博,不无疑问,连起步都绝非必要,影响力不足,就不但不是坏事,也许恰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好事。
话至此,想怯怯提醒一句:当维持微博不是政法机关及其人员必要的工作机制时,一定出现虎头蛇尾的局面,政法机关一窝蜂开微博,大可不必。
责任编辑:刘潇潇
时下,政法机关及政法官员纷纷扎起“围脖”,成为一时兴盛之举。我国司法改革,受制于各种因素,在某些实质层面难以扯开大步,法律人常有的保守性格,使某些改革不容易突飞猛进;但在另一些领域,有关司法的新鲜之举却又十分活跃,恰成对比。政法机关及政法官员开微博,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粗略想来,政法机关及政法官员开微博,起码有如下几种好处:其一,弥补传统沟通不及时、不通畅和信息普及面狭窄的不足,对社会舆论、建言、质疑及时作出反应,将来自微博的舆论当做观察自己公众形象和整顿衣冠的镜子。其二,如果工作中存在问题,对来自微博的建议和批评,作出有效率的反应,澄清误解,表达歉意,提出弥补或者改善方案,避免发酵作用使自己的形象进一步受损,起到危机公关的效果。第三,对微博中反映的违法犯罪情况,作为立案来源,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落实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第四,对社会治安新出现的情况,及时发布警情,提高社会警觉度,征集案件线索和证据。第五,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微博形式及时发布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满足社会知情权的需要。总之,开微博,不会限缩自家权力,而且有助于改善自我形象并发挥宣传之效以及其他实效,当然就红红火火、热热闹闹推展开来。
不过,政法机关及政法官员开微博,也存在一定弊端:是否开微博,只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定,如果为了追求时尚,或者出于积累“政绩”的考虑,或者仅为宣传自我的需要,一窝蜂地开微博,不但有作秀之嫌,也浪费司法资源。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人员数量增长并不少,仍然感觉办案力量不足,真正原因在于许多辅助性部门占去太多编制,造成工作不力。过度重视宣传而不是致力于将工作做好,就不免本末倒置之讥。另外,政法官员开微博,本来无意、也无法将工作角色抛开。社会关注这些政法官员的微博,在意的也是他们作为政法官员的特定身份。政法官员开微博,想要畅所欲言的话,只能隐去自己的真实身份。亮出身份,在微博中无所不谈,作为信息接收者的广大网民会自然倾向于将这些言论当做官方意见和声音,进而引起过度反应或者不必要的争议。
依我之见,政法机关人员应当将主要精力投入司法和执法工作,通过微博与网友沟通,应主要利用业余时间。政法机关人员有比微博途径更多的了解民情舆论的途径,推进司法公开、透明也应更多体现在司法工作的实际、具体环节,网上沟通对于改良司法的作用,还需要缜密观察,不可以做夸大、幻想式的诠释。
相比于公安微博,检、法两家“扎围脖”起步晚,影响力较逊,这无足为怪。公安机关本来就有着与民众接触面广、微博对于办理案件的需求程度高的特点,如对于社会突发事件的初步了解和反应、通过微博获取案件线索、接受报案、发布警情等,这类需要都比检、法两家来得切实。与法院相比,检察机关积极、主动的工作特点,也有借助微博服务于办案的一定需要,但程度不及公安机关,完全不必院院普及,人人上阵。至于法院,开微博与其司法工作的特点反而有所背离,现代司法实行弹劾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以消极、中立为本色,法官也以缄默为群体性格,在判决书(应充分说理论证)以外不谈论案情,以便陷入舆论旋涡,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纷扰,损害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由此以观,法院及法官是否应该开微博,不无疑问,连起步都绝非必要,影响力不足,就不但不是坏事,也许恰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好事。
话至此,想怯怯提醒一句:当维持微博不是政法机关及其人员必要的工作机制时,一定出现虎头蛇尾的局面,政法机关一窝蜂开微博,大可不必。
责任编辑:刘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