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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个体户王海兴夫妇开办了一家小餐馆.1995年3月,王海兴雇用农村姑娘侯庆妮作服务员,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侯庆妮在王海兴家吃住,每月工资240元,合同期限为1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必须支付给对方600元的违约金.侯庆妮上班后发现,自己不仅要端茶送饭、洗盘刷碗,还要买菜洗菜等做很多事情,一天10个小时下来,十分劳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