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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和“追缴”是可以混同使用的,这意味着我国职务犯罪收益处置的主要措施为“没收”。但目前我国的没收制度尤其是对境外职务犯罪收益的没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相比,尚有一定差距。故应从扩大没收的范围、废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加强对没收过程中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等着手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收益的处置机制,从而实现最大程度地追回职务犯罪所得、剥夺外逃职务犯罪分子的生存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