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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各有其利弊.无论选择哪一种组织形式,都必须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不可盲目照搬外国模式.通过利弊比较,我们认为鉴于现行立法的障碍、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适格的风险投资家,加之有限合伙制自身的缺陷,我国应当选择以公司制风险投资为主,探索性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