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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介绍了《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在具体案例的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与操作方法。
关键词: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合价;合同价格;调价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2-0091-03
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们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对根据第51条规定指令的变更的工程,应在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后7天内,并在变更的工程(取消了的工程除外)开始实施之前,发出下列通知:(1)由承包人将其要求增加付款或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2)由监理工程师将其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承包人。若无上述(1)或(2)所述的通知,不考虑按第52.1款或本款的规定对单价或总额价予以作价或重新定价。
一、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项目介绍
在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方格护坡中的数量为较工程实际的数量出现明显的错误,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网格铺筑的混凝土面积,并非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范本208.05条规定的方格护坡的计量面积为按其铺筑的实际面积数量以平方米计量,以保沧路B2标项目为例,根据设计图纸,每平方米网格护坡的混凝土数量为0.035m3,(见保沧高速公路施工图第二册路基路面施工图纸),设计图纸中网格护坡的面积为136988.2m2,含京石加宽段设计中未列的变更增加面积19821.9m2,實际铺筑面积为156810.1m2,设计中网格护坡混凝土方量为4794.6m3,加上设计中上边石混凝土体积955m3(为我部BGLB2-085号工程变更令中混凝土数量),共5704.6m3,折合铺筑的实际混凝土面积38030.67m2(网格护坡的混凝土厚度为15cm),基本与合同数量为38839.1m2一致,根据保沧路B2标合同段的投标报价54.27元/m2,该细目的合价为8510084元(原合同清单中支付合价为2107798元),签订合同时的合同总价为225781584元,合同总价的2%为4515632元。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业主根据该条款对全线的预制混凝土方格护坡的单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各合同段预制混凝土方格护坡的单价统一确定为37.18元/m2,方格护坡的计量规则为招标文件中清单量的125%仍按原清单单价执行,超出部分的单价执行调整后的单价,根据该条款,保沧路B2标48548.875m2执行合同单价,结算金额为2634748元,超出合同清单125%部分1086261.23m2,执行业主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5875337元(我部BGLB2-169号变更令)。
二、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项目修改方案
基于我部169号变更令有以下意见:
1 根据52.2条,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该条款中的金额或合价指的是签订合同是的价格,还是合同价格与实际工程量之积的价格,如果指的是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则保沧路B2标的清单支付金额2107798元,达不到合同总价的2%(4515632元),即构不成调价的条件,对保沧高速保定段全线而言,只有保沧路B1标构成调价条件(合同中该细目的金额为2660779元,超过了合同总价的2%为107838774×2%=2156775元)。作为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应该为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单价之积的价格,以保沧路B2标为例。该金额为8510084元,超过了合同总价的2%,达到了调价的条件。
2 根据52.2条,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根据字面的理解,应该是达到合同调价条件的,工程量清单125%以外部分执行新确定的单价,这样就可能出现实际工程量大,结算的金额小的情况,假如保沧路B2标网格的实际数量为小于83206.7m2(工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为合同价格2%,即4515632元)的83000m2,达不到合同调价的条件,则结算金额为4504410元,当实际数量为大于83206.7m2的90000m2,则结算金额为38839.1×1.25×54.27+(90000-38839.1×1.25)×37.18=4175900元(也小于合同总价的2%),则出现了完成工程量大而结算金额小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和业主探讨过这个问题,业主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也表示认同,但是作为全线统一调价确定的情况,业主最后就统一按照125%以外的部分按照新单价计价。
3 当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工程细目的合同单价特别低(与实际成本偏低较多),实际工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还小于2%,像保沧路B7标的方格护坡投标时的工程数量为36664.7m2,清单单价为9.99元/m2,实际工程数量为134657m2,合同价为200690159元,则134657×9.99=1345223元,远达不到合同总价20069159×2%=4013803元的调价条件,虽然业主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全线按照统一的调价方式对超出清单数量25%外的88826m2方格护坡的单价进行了调整,但是其实并不符合52.2条调价的条件,也就是说业主在牺牲其他标段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项目明显单价不合理的方格护坡进行一定的补偿。
4 上述三种情况都是基于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可能出现 的各种调价的情况,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发生实际工程数量减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细目所列的合价应该指的是签订合同时的清单合价,某项目的路基借土填方为100万方,单价为18.74元/m3,合同总价为30000万元,工程实际施工的情况为路基借土填方30万方(由于施工地处城市附近,大部分填方采取城市改造的建筑垃圾填筑),则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借土填方的合计1874万元,达到了合同调价的条件,由于土方施工的成本为13.5元(含土方购土费用5元/m3),则调价的费用为[1000000×(1-0.25)-300000]×(18.74-13.5)=2358000元,这部分作为承包人计划的利润需要给对承包人进行补偿,当然假如该项是承包人的预亏项目,则业主也有权力将这部分费用扣回。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调价为承包人和业主都忽视的地方。
三、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项目解决方案
综合上述四中情况,笔者认为对《公路工程国内招標文件范本》(2003年版)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合理的运用,首先,建设单位(业主)及招标代理在招标时对工程数量的统计一定要尽量准确,避免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工程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施工单位报价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尽量不采取不平衡报价,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水平基本符合工程成本和计划利润之和,这样避免因报价不合理造成利润的不确定性,甚至亏损;至于对施工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以下几点处理方法:
1 对于工程数量减少的项目,按照52.2条执行,应该是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分歧的地方。
2 对于工程数量增加较多的情况分为承包人报价高于工程实际成本的(即变更下调单价),对变更后总金额(按合同价计量金额+变更价计量金额)大于2%的,执行合同数量的125%执行合同价,其余部分执行调整价(我部的BGLB2-169号变更令即按照此规则执行)。
3 对上述假定的第二种情况下实际数量×乘合同单价大于2%,但是[合同数量×125%×合同单价+(总数量一合同数量×125%)×变更后单价]小于2%情况,则增加按合同单价计量数量,减少变更后单价计量数量,确保变更后的总金额等于合同总价的2%。
4 对在工程数量增加较多的情况下,对于工程的实际成本超过了合同总价2%,但按照清单单价则达不到2%的情况,应按照工程实际成本(调整价格)×工程数量大于合同总价的2%,采取调价,但是对(合同总价2%÷调整价格)部分数量采取清单单价,其余部分采取调整后价格计价。变更后的总金额为(合同总价2%÷调整价格)x合同单价+(总数量一合同总价2%÷调整价格)×调整单价。
对于上述第1种情况即该条款中的金额或合价指的是签订合同是的价格,由于不符合工程的原则,故笔者认为该金额不应该为签订合同时的价格,而为工程实际数量与合同单价(或工程实际成本价)乘积之积。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保沧高速保定段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河北:中交一勘院华北分院,2004
作者简介:朱玉锁(1974-),男,安徽庐江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合同管理与成本造价。
关键词: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合价;合同价格;调价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2-0091-03
如果变更的工程的性质或数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较大,使涉及的工程细目原有的单价或总额价因此而不合理或不适用时,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议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当不能达成协议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们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对根据第51条规定指令的变更的工程,应在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后7天内,并在变更的工程(取消了的工程除外)开始实施之前,发出下列通知:(1)由承包人将其要求增加付款或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2)由监理工程师将其变更单价或总额价的意向通知承包人。若无上述(1)或(2)所述的通知,不考虑按第52.1款或本款的规定对单价或总额价予以作价或重新定价。
一、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项目介绍
在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方格护坡中的数量为较工程实际的数量出现明显的错误,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网格铺筑的混凝土面积,并非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范本208.05条规定的方格护坡的计量面积为按其铺筑的实际面积数量以平方米计量,以保沧路B2标项目为例,根据设计图纸,每平方米网格护坡的混凝土数量为0.035m3,(见保沧高速公路施工图第二册路基路面施工图纸),设计图纸中网格护坡的面积为136988.2m2,含京石加宽段设计中未列的变更增加面积19821.9m2,實际铺筑面积为156810.1m2,设计中网格护坡混凝土方量为4794.6m3,加上设计中上边石混凝土体积955m3(为我部BGLB2-085号工程变更令中混凝土数量),共5704.6m3,折合铺筑的实际混凝土面积38030.67m2(网格护坡的混凝土厚度为15cm),基本与合同数量为38839.1m2一致,根据保沧路B2标合同段的投标报价54.27元/m2,该细目的合价为8510084元(原合同清单中支付合价为2107798元),签订合同时的合同总价为225781584元,合同总价的2%为4515632元。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业主根据该条款对全线的预制混凝土方格护坡的单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各合同段预制混凝土方格护坡的单价统一确定为37.18元/m2,方格护坡的计量规则为招标文件中清单量的125%仍按原清单单价执行,超出部分的单价执行调整后的单价,根据该条款,保沧路B2标48548.875m2执行合同单价,结算金额为2634748元,超出合同清单125%部分1086261.23m2,执行业主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5875337元(我部BGLB2-169号变更令)。
二、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项目修改方案
基于我部169号变更令有以下意见:
1 根据52.2条,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该条款中的金额或合价指的是签订合同是的价格,还是合同价格与实际工程量之积的价格,如果指的是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则保沧路B2标的清单支付金额2107798元,达不到合同总价的2%(4515632元),即构不成调价的条件,对保沧高速保定段全线而言,只有保沧路B1标构成调价条件(合同中该细目的金额为2660779元,超过了合同总价的2%为107838774×2%=2156775元)。作为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应该为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单价之积的价格,以保沧路B2标为例。该金额为8510084元,超过了合同总价的2%,达到了调价的条件。
2 根据52.2条,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根据字面的理解,应该是达到合同调价条件的,工程量清单125%以外部分执行新确定的单价,这样就可能出现实际工程量大,结算的金额小的情况,假如保沧路B2标网格的实际数量为小于83206.7m2(工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为合同价格2%,即4515632元)的83000m2,达不到合同调价的条件,则结算金额为4504410元,当实际数量为大于83206.7m2的90000m2,则结算金额为38839.1×1.25×54.27+(90000-38839.1×1.25)×37.18=4175900元(也小于合同总价的2%),则出现了完成工程量大而结算金额小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和业主探讨过这个问题,业主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也表示认同,但是作为全线统一调价确定的情况,业主最后就统一按照125%以外的部分按照新单价计价。
3 当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工程细目的合同单价特别低(与实际成本偏低较多),实际工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还小于2%,像保沧路B7标的方格护坡投标时的工程数量为36664.7m2,清单单价为9.99元/m2,实际工程数量为134657m2,合同价为200690159元,则134657×9.99=1345223元,远达不到合同总价20069159×2%=4013803元的调价条件,虽然业主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全线按照统一的调价方式对超出清单数量25%外的88826m2方格护坡的单价进行了调整,但是其实并不符合52.2条调价的条件,也就是说业主在牺牲其他标段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项目明显单价不合理的方格护坡进行一定的补偿。
4 上述三种情况都是基于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可能出现 的各种调价的情况,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发生实际工程数量减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细目所列的合价应该指的是签订合同时的清单合价,某项目的路基借土填方为100万方,单价为18.74元/m3,合同总价为30000万元,工程实际施工的情况为路基借土填方30万方(由于施工地处城市附近,大部分填方采取城市改造的建筑垃圾填筑),则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借土填方的合计1874万元,达到了合同调价的条件,由于土方施工的成本为13.5元(含土方购土费用5元/m3),则调价的费用为[1000000×(1-0.25)-300000]×(18.74-13.5)=2358000元,这部分作为承包人计划的利润需要给对承包人进行补偿,当然假如该项是承包人的预亏项目,则业主也有权力将这部分费用扣回。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调价为承包人和业主都忽视的地方。
三、河北省保沧高速保定段的工程实施项目解决方案
综合上述四中情况,笔者认为对《公路工程国内招標文件范本》(2003年版)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合理的运用,首先,建设单位(业主)及招标代理在招标时对工程数量的统计一定要尽量准确,避免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工程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施工单位报价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尽量不采取不平衡报价,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水平基本符合工程成本和计划利润之和,这样避免因报价不合理造成利润的不确定性,甚至亏损;至于对施工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以下几点处理方法:
1 对于工程数量减少的项目,按照52.2条执行,应该是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分歧的地方。
2 对于工程数量增加较多的情况分为承包人报价高于工程实际成本的(即变更下调单价),对变更后总金额(按合同价计量金额+变更价计量金额)大于2%的,执行合同数量的125%执行合同价,其余部分执行调整价(我部的BGLB2-169号变更令即按照此规则执行)。
3 对上述假定的第二种情况下实际数量×乘合同单价大于2%,但是[合同数量×125%×合同单价+(总数量一合同数量×125%)×变更后单价]小于2%情况,则增加按合同单价计量数量,减少变更后单价计量数量,确保变更后的总金额等于合同总价的2%。
4 对在工程数量增加较多的情况下,对于工程的实际成本超过了合同总价2%,但按照清单单价则达不到2%的情况,应按照工程实际成本(调整价格)×工程数量大于合同总价的2%,采取调价,但是对(合同总价2%÷调整价格)部分数量采取清单单价,其余部分采取调整后价格计价。变更后的总金额为(合同总价2%÷调整价格)x合同单价+(总数量一合同总价2%÷调整价格)×调整单价。
对于上述第1种情况即该条款中的金额或合价指的是签订合同是的价格,由于不符合工程的原则,故笔者认为该金额不应该为签订合同时的价格,而为工程实际数量与合同单价(或工程实际成本价)乘积之积。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保沧高速保定段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河北:中交一勘院华北分院,2004
作者简介:朱玉锁(1974-),男,安徽庐江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合同管理与成本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