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探究公共危机应急法制框架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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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全面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即是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而处理公共危机,建立有效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关键就是把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纳入法制轨道。近些年来,我国的应急法制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以“一案三制”为指导性思想,以宪法为依据, 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本,应急法制体系已初具规模,应急法制的系统性得以初步显现。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法律体系不健全、应急法制实施的经验缺乏以及应急管理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基于我国的国情政策与应对公共危机的实践需求,积极借鉴国外应急法制建设的优点,以构建完备的国家应急法制的框架体系已成为一项关键问题。
  【关键词】依法治国;公共危机;应急法制
  一、加强公共危机应急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从依法治国谈起
  (一)依法治国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自上任以来在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科学立法,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其中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科学的立法。我国要建设法治社会, 政府对人民的管理就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可能会有特殊要求,但危机管理这种特殊的管理也必须符合依法治国的方略。我国从1954年首次规定戒严制度至今,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主要涉及某些单行的紧急状态法,但是一些领域的应急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我国有关应急法制方面的立法还有缺乏。这就需要加强公共危机应急法制的建设。
  (二)公共危机问题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客观存在的
  从人类社会的起源——原始社会开始,人类就开始面对诸如自然灾害之类的危机问题。最初的时候人类面对这些危机大都选择逃避,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类学会了如何处理危机,并且把其纳入法制轨道。未来,人类一定还会遇到类似的危机,处理危机的手段和方法也会越来越高强。那么,如何使危机快速高效的被解决也是人类所面对的一大难题,这时,加强应急法制的建设也就成为必然。
  (三)人们需要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对其作出关键决策
  公共危机本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非预期性、巨大危险性、紧迫性、不确定性。首先,它的发生是不能或很少通过预期得知的;其次,它一旦发生就会十分紧迫,可能威胁到社会秩序;另外,它的发展趋势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最后,一旦处理失策,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有着巨大危险性。因此,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公共危机的特性,针对其特性,强调处理机制的高效与完备,将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小化,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而用法律来规范这处理机制便是最高能有效的。由此可见,加强公共危机应急法制的建设刻不容缓。
  二、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不足之处
  (一)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国公共应急法制无论在灾害法还是紧急状态法方面都历史悠久,但也正是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造成的从古到今各项应急举措随意性很强,缺乏必要的规范保障。如上文所述,我国在1954年首次规定了戒严制度,这是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第一步。1982 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则为我国危机管理奠定了宪政基础。此后,我国虽陆续出台了一些与处理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都略显单薄,因为只有当真正面临危机时,方能检验一个国家的应急法制是否健全。直到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公共危机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单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法规性文件内容涉及也比较全面,既有对自然灾害的危机管理机制,包括防震减灾危机处理机制、防洪救灾危机处理机制等等,这些危机管理机制分别由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加以规定。又有处理社会动乱的戒严制度,比如在戒严法、国防法等法律来对出现动乱和一旦发生战争如何处理相关的社会危机问题作出规定。既有综合管理的指导性规定,又有针对地方政府的硬性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体系正在逐渐完备,并随着各种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不断地修订和调整,危机管理工作也逐渐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
  1.应急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现有的有关应急法制方面的立法规范涉及面已然挺广,但是某些领域还是有所欠缺,比如缺乏有关应对恐怖事件的法律。况且就在已有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比重相对偏低,法规位阶层次较低,更多的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立法。目前存在的各项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专业性,没有形成统一的应急立法。
  2.立法内容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强
  许多公共危机处理的立法内容较为原则、抽象,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方法相配套实施,也就是缺少了相应的程序规范。对待危机事件具体怎么实施,由哪个部门实施,需要怎样的流程等,这些规定都比较模糊。当然这与实践经验的缺乏也有关系。多数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立法在给应急机构配置紧急处置权力的同时却忽视了权力控制和对紧权力造成的伤害后果的救济途径,比如缺乏对受灾者社会救济方面的立法。这样就使得制定了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3.一些应急法律规范执行不到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不到位通常会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未究等。制定法律是前提,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就是法制建设这条路的主干。缺少了这一主干,法律就缺少了生命力。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后,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应急管理还是不够好。由此可见,《突发事件应对法》并未获严格的实施。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刚刚颁布不久的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这也暴露出了诸多法律都存在的问题即执行难问题。
  3.应急法制的协调性有待加强   应急法制的协调性体现为应急法制体系各部分的相容性和一致性。我国应急法制在协调性上还存在以下不足:比如我国各级政府中虽也有一些处理突发事件的议事协调机构, 如卫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 但它们的角色得为政府的某一部门或临时成立的机构,有的甚至缺乏处理公共危机的法定权限。整体来说缺乏统一的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来安排工作,实施管理。另外,应急单行法和应急行政法规、规章与应急基本法之间也不够协调。
  三、外国公共危机应急法制的特点与趋势
  国外高度重视公共性危机管理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4R模式,认为管理公共性危机由缩减(Reduction)、预备(Readiness)、反应(Response)、恢复(Recovery)四个环节构成,取其英语的第一个字母,成为4R模式。正是由于他们对公共性危机管理研究的重视,他们的应急法制相对也是比较完备的。国外的应急法制有以下几点特点与趋势:
  (一)应急法制法律体系趋于完备
  诸如美国、法国、加拿大之类的国家都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这是公共应急法制领域中的“基本法”。除此之外,各国都针对各种具体的紧急情况制定了单行法。比如美国就分别在国土安全、公共卫生、防洪抗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这几个方面制定了对应的应急法制,且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这些都为应急体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政府应急管理的程序规范化、制度化
  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的应急管理行为程序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以利于保证紧急事态处理的正当性和高效性,是世界各国公共应急法制未来的又一主要发展趋势。
  (三)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较健全
  如上所述,诸如美国、俄罗斯之类的国家的公共应急组织机构较为完备,大多为专门的政府机构作为危机管理体制的核心。比如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模式,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是政府为了应付天灾人祸等各种危机事件的一个协调部门,它在政府危机管理的各个阶段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在应急处理阶段扮演组织者、协调者与指挥者的角色。又比如俄罗斯的紧急情况部模式,俄罗斯紧急情况部模式直接指挥一只由现役军人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处理阶段它就承担了一切组织、指挥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体系走向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
  由于公共危机事件很多不是诸如警察或医疗机构等哪一个部门单独就可以应对的,它们需要来自不同部门、机构的联合与协调。因此,应急管理的又一发展趋势就是多元化、立体化。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可以方便快捷的将事件局势、信息送达给相关部门,这点契合了公共危机处理所需要的及时高效。
  (五)危机防范意识的培养、危机应对演习经常化、制度化、法定化
  形成完善的危机管理体系,并使得这一体系得以运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如前所说的应急法制实施环境的问题。而对于普通的社会公众来说,如果每个人都能用较强的危机防范意识,那么在应对危机时,就能减少损失。在美国,在灾难发生后就会有部分社会公众力量参与到救援中,在救援时,他们就可以获取与危机防范有关的知识并培养自己的危机意识。而且危机意识的培养除了与国家的宣传教育、国民自身的素质有关,还与规范化、制度化的危机演习有关。从国外情况来看,比如日本,这是个地震频发国,但每次发生地震时他们的人员伤亡反而比较少,这就与他们日常的地震应对演习有关。这种危机应对演习可以提高危机管理的效率、减少危机带来的损失。而且,这种演习不是偶尔的、形式化的,而是经常的、制度化的,并应当被写入有关危机管理的立法中。
  四、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健全应急法律法规
  如上所述,我国在某些领域方面的应急法制还一片空白,那么完善在这些领域的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关于应对恐怖事件的应急法制,就可以参考美国有关国土安全方面的应急法制。加强自然灾害方面的立法以及在灾难发生之后的灾难救助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实践加以制定。另外,应按照现代应急法制的发展趋势认真清理、修订现行的有关应急法律规范和制度规定,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 为公共危机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加强立法内容可操作性
  我国应急法制立法内容可操作性不强,首先这与我国立法者自身有一定关系,立法者在立法时可能并未考虑到公共危机突然发生时的情景,考虑可能不够周全,导致了可操作性不强。当然,可操作性不强也与我国公共危机的实践经验少,处理的透明度不高有关,这两者就使得在公共危机的处理过程中程序紊乱,处理难以做到依法进行。因此,应当结合外界经验,将立法内容具体化,处理流程制度化,使得应急法律能够得以实施。
  (三)改善应急法制实施环境
  关于应急法制的实施环境这一点,我们应当参考国外应急法制的一些特点。比如在公共危机发生后,加强社会公众力量的参与,让他们敢于面对灾害。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树立群众正确的危机意识,注重对群众危机防范和管理意识的培养。其中最有效的一点就是使演习走向经常化、制度化、法定化。我国也有灾难演习,但是往往只是形式上的,没有纳入法律的轨道。只有将演习经常化、法制化,危机意识才能真正的植入人们心中,应急法制实施环境才能加以改善。
  (四)贯彻执行应急法制规范
  法律的执行一直是个饱受诟病的问题。应急法制的执行不到位,一方面与我国的应急法制建设时间短、起步晚有关。我国从2007年才制定一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紧急状态法》。而像美国早在1976年就已经制定了《国家紧急状态法》。他们对于的危机意识,在危机发生后对于法律的依赖到要高于我国。另一方面,在公共危机发生时,行政主体可能有法未依甚至于不作为。这就需要健全危机管理的监督机制,监督行政主体在危机管理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对不作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惩治。而且健全危机管理的监督机制也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约束,以免这种权力威胁到公民的人身权、生命权等。这种监督机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
  (五)加强应急法制协调性
  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尚无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统一指挥或协调应急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之间对于危机管理的权限不清。因此,有必要学习国外的经验,建立专门的政府机构作为危机管理体制的核心,进行危机管理的统一指挥或协调工作。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更适用于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模式,也即建立一个专门的紧急事务管理局,由它负责危机管理中的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工作。
  五、结语
  公共危机应急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紧急状态时期实行法治的法律基础,一个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自然与公共危机应急法制框架体系的完善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学习国外的经验,了解应急法制的发展趋势,通过不断的实践与演练,我想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法制建设的完善就应当志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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