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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在特定的行政结构所提供的环境中去行使权力,因而行政执法行为必然会受到行政结构深刻而持续的影响。具体而言,行政机关的事权运作结构、人员组成结构及财权配置结构均能对行政执法产生导向或抑制作用,并可能消解法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适用效力。行政结构的调整必须寻求其与行政法治的契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