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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司法》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适用在认缴制的背景下也有着其困境。本文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在司法实务的背景下,探究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期限利益,但公司股东可否以此抗辩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