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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改之后,其第306条一直在法律界备受关注,该条规定从立法观念、特殊主体设置、条文拟制、司法平衡、审判实践及实施后果上都引起极大争议,尤其是律师界对此条规定意见颇多。在宪政背景下,公权机关仍然是公众权利的受托人或者代言人,对公权机关的无原则歧视或者攻击,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另一种不尊重或者践踏。因为公权机关同样需要善待,一如公民权利需要善待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