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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在高位徘徊,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凸显,传统的报应刑理论指导下的程序设计已不能适应该类案件工作的需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当弱化惩罚功能,强化教育挽救功能,更加注重发挥保护和预防作用。
当前未成年犯罪的动向和特征
1、犯罪数量处于增长态势且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无业闲散未成年人和学生犯罪占较高比例。共同犯罪现象比较普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未成年犯弑亲案增多,折射出一部分“90后”未成年人思维偏执。
2、经济发展迅猛、外来人口集聚的城郊结合部或新兴城镇的未成年人犯罪较多,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于侵犯财产、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抢劫和盗窃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80%之间。
3、大多数未成年犯是由于沉迷网络和接触网络不良信息而犯罪,网上邀约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新动向。逃学旷课、接触不良少年、夜不归宿和离家出走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带有普遍性的前兆;家庭残缺和家庭教育缺位使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前有不良行为时缺少及时有效的教育引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路径
·提升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始终
预防和减少犯罪,修复遭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是法律监督职能向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延伸的价值取向,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创新执法方式,在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点,完善未成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修改后刑诉法将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特别程序单独确定,也强调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中,为了切实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就必须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既要避免不教而罚,也要防止不教而宽,将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与办案工作向结合起来,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的优势,将教育挽救工作贯穿于刑事检察工作的始终。比如在讯问过程中,通过解释法律对涉罪未成人进行疏导,让其明白自己错误在哪,让其受到教育,得到感化;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规劝启示的引导,让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在帮教过程中,以矫正指引为重点,对其进行人生价值教育,帮助其重树信心,回归社会,切实做到以法警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切实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同时在作出司法处理决定或制裁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和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选择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化司法处遇,既要避免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也要防止将必要的刑罚与教育挽救对立起来。
·抓好对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一体化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形成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合力。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宗旨仍然是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最终回归社会,恢复社会应有秩序。因此,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无缝衔接工作,促进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预防犯罪机制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环节。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工作模式,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是人员的优化配置。挑选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理论基础好的而且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去从事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工作。
其次是强化程序间的连续性。建立该工作模式之后,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就已经比较熟悉案情,对于一些并不复杂的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快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尽快结案,移送法院,同时建议法院尽快做出判决,以缩短未成年犯罪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罪人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检察官对其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最后是加强对办案检察官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因为该项无缝衔接工作模式有其特殊性,办案检察官的工作从头到尾都是一人操办,为了防止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就要建立对办案检察官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实行阳光执法。
·落实前科封存制度,消除“标签”效应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之所以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为了让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回归社会。前科本身附设了一种“标签”效应,使未成年人长期遭受来自司法和社会的负面评价,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为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矫治和社会回归的目标束之高阁。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弱化其“标签”心理,使其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有利于其更好的就业、升学和促进家庭亲属关系的和睦。
延伸检察职能,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利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通过对未成年人发案基本情况、案发原因、犯罪规律的调研分析,总结未成年人犯罪规律,归纳预防要点,发现社会管理薄弱之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同时,从未成年人犯罪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入手,反映突出的社会问题,提出有效建议。
·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区、社区,推动社会维权力量整合
通过派遣检察官在多所学校兼任法制副校长和担任法制辅导员,经常性的以问卷调查、图片和讲座等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通过在社区内设立工作联系点,公布热线电话,实现部门与社区协调联动,通过进行法制宣传、心理咨询、法律援助,自护教育、预防犯罪等活动所获取的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社会维权力量的有效整合。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当前未成年犯罪的动向和特征
1、犯罪数量处于增长态势且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无业闲散未成年人和学生犯罪占较高比例。共同犯罪现象比较普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未成年犯弑亲案增多,折射出一部分“90后”未成年人思维偏执。
2、经济发展迅猛、外来人口集聚的城郊结合部或新兴城镇的未成年人犯罪较多,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于侵犯财产、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抢劫和盗窃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80%之间。
3、大多数未成年犯是由于沉迷网络和接触网络不良信息而犯罪,网上邀约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新动向。逃学旷课、接触不良少年、夜不归宿和离家出走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带有普遍性的前兆;家庭残缺和家庭教育缺位使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前有不良行为时缺少及时有效的教育引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路径
·提升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始终
预防和减少犯罪,修复遭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是法律监督职能向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延伸的价值取向,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创新执法方式,在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点,完善未成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修改后刑诉法将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特别程序单独确定,也强调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中,为了切实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就必须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既要避免不教而罚,也要防止不教而宽,将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与办案工作向结合起来,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的优势,将教育挽救工作贯穿于刑事检察工作的始终。比如在讯问过程中,通过解释法律对涉罪未成人进行疏导,让其明白自己错误在哪,让其受到教育,得到感化;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规劝启示的引导,让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在帮教过程中,以矫正指引为重点,对其进行人生价值教育,帮助其重树信心,回归社会,切实做到以法警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切实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同时在作出司法处理决定或制裁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和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选择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化司法处遇,既要避免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也要防止将必要的刑罚与教育挽救对立起来。
·抓好对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一体化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形成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合力。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宗旨仍然是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最终回归社会,恢复社会应有秩序。因此,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无缝衔接工作,促进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预防犯罪机制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环节。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工作模式,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是人员的优化配置。挑选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理论基础好的而且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去从事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工作。
其次是强化程序间的连续性。建立该工作模式之后,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就已经比较熟悉案情,对于一些并不复杂的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快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尽快结案,移送法院,同时建议法院尽快做出判决,以缩短未成年犯罪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罪人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检察官对其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最后是加强对办案检察官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因为该项无缝衔接工作模式有其特殊性,办案检察官的工作从头到尾都是一人操办,为了防止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就要建立对办案检察官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实行阳光执法。
·落实前科封存制度,消除“标签”效应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之所以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为了让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回归社会。前科本身附设了一种“标签”效应,使未成年人长期遭受来自司法和社会的负面评价,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为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矫治和社会回归的目标束之高阁。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弱化其“标签”心理,使其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有利于其更好的就业、升学和促进家庭亲属关系的和睦。
延伸检察职能,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利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通过对未成年人发案基本情况、案发原因、犯罪规律的调研分析,总结未成年人犯罪规律,归纳预防要点,发现社会管理薄弱之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同时,从未成年人犯罪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入手,反映突出的社会问题,提出有效建议。
·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区、社区,推动社会维权力量整合
通过派遣检察官在多所学校兼任法制副校长和担任法制辅导员,经常性的以问卷调查、图片和讲座等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通过在社区内设立工作联系点,公布热线电话,实现部门与社区协调联动,通过进行法制宣传、心理咨询、法律援助,自护教育、预防犯罪等活动所获取的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社会维权力量的有效整合。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