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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遗嘱继承以法律的形式极大尊重了个人意志,保障了财产可以按照自我意志分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遗嘱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比起传统的手写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更为清晰方便,打印遗嘱在遗嘱继承中越来越多被使用。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打印遗嘱的性质及效力并没有规定,针对打印遗嘱的司法判决也都不一致。本文将梳理各方观点,着重探讨的是打印遗嘱的性质及效力。
关键词:打印遗嘱;遗嘱继承;法律效力。
一、打印遗嘱理论初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遗嘱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比起传统的手写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更为清晰、直观、方便,因此在遗嘱继承中,打印遗嘱越来越多的被使用。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遗嘱的效力和性质及效力没有规定,因而在遗嘱继承上存在争议,“打印遗嘱”目前认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1.自书遗嘱
该观点主要认为不论遗嘱的形成方式是依靠电脑打印出来的,还是像传统的手写形式,都是将遗嘱表达出来的书写方式。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从法条上看并任何有关遗嘱形式的限制性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订立遗嘱时必须“亲笔书写”,因此遗嘱人亲自打印的遗嘱(本人签名、盖手印)如果有涉及分配财产的相关性问题也应该按照自书遗嘱考虑。
2.代书遗嘱
该观点认为是代书遗嘱,遗嘱人由于自身无法亲笔书写时,此时无论是用电脑打印制作遗嘱,或者委托他人代书遗嘱,这两种方式都是属于一种代书行为。只要满足代书遗嘱的规定即两名见证人见证遗嘱的订立,见证人签字确认遗嘱过程,打印遗嘱可以认定为代书遗嘱。
3.根据遗嘱的订立过程划分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该观点认为,由于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方式有所不同,其遗嘱应根据不同情况定义遗嘱的性质。如果遗嘱人根据自己意愿自行打印的遗嘱并签字、按手印应该定义为自书遗嘱,如果遗嘱人是委托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帮助自己打印的遗嘱,并签字、按手印应该定义为代书遗嘱,而当在代书遗嘱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时还需要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遗嘱过程。
4.打印遗嘱应属无效
该观点认为,《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并未有打印遗嘱,由此打印遗嘱应属无效。
综上几个观点来看,打印遗嘱虽然争议很多,但是根据法院判决以及学者的学说来看,大部分是承认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只是在法律性质上较难定性,无法明确的定义打印遗嘱属于哪种遗嘱形式,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纠纷与争议。
二、打印遗嘱的法律争议焦点
(一)打印遗嘱的要式形式问题
我国采取的是要式主义,在《继承法》中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的法定形式,是为了保护遗嘱人财产分配的自由。打印遗嘱作为新的遗嘱形式,更高效便捷,除了然后有学者认为此时应以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为裁判的核心,而不是过分苛求于形式,如果过于追求严格的形式反过来就违背了设置形式要求的立法目的。①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5条的规定,对于形式瑕疵的遗嘱,有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时,仍然可以承认其效力。②
(二)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问题研究
《继承法》中对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根据形成过程划分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亲自定遗嘱和委托他人定遗嘱。亲自订立的遗嘱主要强调的是亲自性,自书遗嘱与遗嘱人自主打印遗嘱的共性在于遗嘱人亲自实行的行为,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同。自书遗嘱的形式在于手写遗嘱,而打印遗嘱的形式则是带有签名的打印文本。若按照呈现的形式来看,打印遗嘱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规定,然而在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强调了处分财产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无相反证据且标注日期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而代书遗嘱和委托他人代为打印遗嘱的相似性在于委托他人代为完成遗嘱的订立,只是区别在于形成的过程是他人手写遗嘱与他人打印遗嘱。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即在两名见证人见证下签字并确认遗嘱过程,其中一名见证人为记录人。这两种模式其实都是遵照遗嘱人的意志完成遗嘱的,在实现形式上基本是一致的,而委托他人打印的遗嘱若适用了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更是具有了极高的证据效力,其法律效力也是可以认定的。
从打印遗嘱的形成途径看,其并不构成一种新的遗嘱形式,并不需要立法重新确定一个新的类别遗嘱,可以从立法本意对条文予以扩大解释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三、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一)认定为具有自书遗嘱效力
自书遗嘱在《继承法》有规定“亲笔书写”,但其目的也是证明遗嘱是遗嘱人亲自完成的,我认为可以将法条扩大解释,即包含亲自手写遗嘱也包含亲自打印遗嘱的形式。但是由于其好操作易篡改的特性,其法律效力就需要有证据证明。证明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记录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图以及方式,证明遗嘱人是亲自完成遗嘱的打印过程及内容。也可以使用代书遗嘱中有关见证人的规定,可以请与遗嘱内容不相关的人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为打印遗嘱的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律效力。
(二)认定为代书遗嘱效力
在没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完成的,或者持有遗嘱的人主张其持有的遗嘱是打印遗嘱时,应当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认定,因为这样才能保护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实现。认定打印遗嘱为代书遗嘱应该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一是在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中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对遗嘱形成的过程进行全程的见证,保证遗嘱的形成是遵照遗嘱人的意愿而代书完成的。二是遗嘱人、打印遗嘱人、见证人都应该在文稿上签名并注明日期,遗嘱的每页底端都应该签名确认,防止伪造篡改。
四、结语
打印遗嘱虽然是新形成的遗嘱形式,然而其本质并没有突破遗嘱继承的法定种类,其根本的目的是保护遗嘱人的自由意志。打印遗嘱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着瑕疵,但打印遗嘱比起传统的遗嘱方式有其不可取代的优势,所以应该认定其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庞伟华 《打印遗嘱的法律问题探析》,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7年9月
[2]李春伟,邹久乐《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报,2014。
[3]杨立新“对修正 《继承法》十个问题的意见”载 《法律适用》2012 年第 8 期
[4]杨立新《家事法》法律出版社 2013 年 6 月版
[5]孟令志、曹诗权、麻昌化华《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1月
注释:
①《打印遗嘱的法律問题探析》,庞伟华,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7年9月
②《继承法研究》,郭明瑞,房绍坤,关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P 86.
作者简介:张岩威(1991.4-),满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6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民商法学。
关键词:打印遗嘱;遗嘱继承;法律效力。
一、打印遗嘱理论初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遗嘱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比起传统的手写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更为清晰、直观、方便,因此在遗嘱继承中,打印遗嘱越来越多的被使用。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遗嘱的效力和性质及效力没有规定,因而在遗嘱继承上存在争议,“打印遗嘱”目前认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1.自书遗嘱
该观点主要认为不论遗嘱的形成方式是依靠电脑打印出来的,还是像传统的手写形式,都是将遗嘱表达出来的书写方式。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从法条上看并任何有关遗嘱形式的限制性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订立遗嘱时必须“亲笔书写”,因此遗嘱人亲自打印的遗嘱(本人签名、盖手印)如果有涉及分配财产的相关性问题也应该按照自书遗嘱考虑。
2.代书遗嘱
该观点认为是代书遗嘱,遗嘱人由于自身无法亲笔书写时,此时无论是用电脑打印制作遗嘱,或者委托他人代书遗嘱,这两种方式都是属于一种代书行为。只要满足代书遗嘱的规定即两名见证人见证遗嘱的订立,见证人签字确认遗嘱过程,打印遗嘱可以认定为代书遗嘱。
3.根据遗嘱的订立过程划分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该观点认为,由于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方式有所不同,其遗嘱应根据不同情况定义遗嘱的性质。如果遗嘱人根据自己意愿自行打印的遗嘱并签字、按手印应该定义为自书遗嘱,如果遗嘱人是委托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帮助自己打印的遗嘱,并签字、按手印应该定义为代书遗嘱,而当在代书遗嘱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时还需要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遗嘱过程。
4.打印遗嘱应属无效
该观点认为,《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并未有打印遗嘱,由此打印遗嘱应属无效。
综上几个观点来看,打印遗嘱虽然争议很多,但是根据法院判决以及学者的学说来看,大部分是承认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只是在法律性质上较难定性,无法明确的定义打印遗嘱属于哪种遗嘱形式,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纠纷与争议。
二、打印遗嘱的法律争议焦点
(一)打印遗嘱的要式形式问题
我国采取的是要式主义,在《继承法》中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的法定形式,是为了保护遗嘱人财产分配的自由。打印遗嘱作为新的遗嘱形式,更高效便捷,除了然后有学者认为此时应以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为裁判的核心,而不是过分苛求于形式,如果过于追求严格的形式反过来就违背了设置形式要求的立法目的。①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5条的规定,对于形式瑕疵的遗嘱,有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时,仍然可以承认其效力。②
(二)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问题研究
《继承法》中对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根据形成过程划分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亲自定遗嘱和委托他人定遗嘱。亲自订立的遗嘱主要强调的是亲自性,自书遗嘱与遗嘱人自主打印遗嘱的共性在于遗嘱人亲自实行的行为,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同。自书遗嘱的形式在于手写遗嘱,而打印遗嘱的形式则是带有签名的打印文本。若按照呈现的形式来看,打印遗嘱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规定,然而在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强调了处分财产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无相反证据且标注日期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而代书遗嘱和委托他人代为打印遗嘱的相似性在于委托他人代为完成遗嘱的订立,只是区别在于形成的过程是他人手写遗嘱与他人打印遗嘱。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即在两名见证人见证下签字并确认遗嘱过程,其中一名见证人为记录人。这两种模式其实都是遵照遗嘱人的意志完成遗嘱的,在实现形式上基本是一致的,而委托他人打印的遗嘱若适用了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更是具有了极高的证据效力,其法律效力也是可以认定的。
从打印遗嘱的形成途径看,其并不构成一种新的遗嘱形式,并不需要立法重新确定一个新的类别遗嘱,可以从立法本意对条文予以扩大解释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三、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一)认定为具有自书遗嘱效力
自书遗嘱在《继承法》有规定“亲笔书写”,但其目的也是证明遗嘱是遗嘱人亲自完成的,我认为可以将法条扩大解释,即包含亲自手写遗嘱也包含亲自打印遗嘱的形式。但是由于其好操作易篡改的特性,其法律效力就需要有证据证明。证明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记录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图以及方式,证明遗嘱人是亲自完成遗嘱的打印过程及内容。也可以使用代书遗嘱中有关见证人的规定,可以请与遗嘱内容不相关的人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为打印遗嘱的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律效力。
(二)认定为代书遗嘱效力
在没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完成的,或者持有遗嘱的人主张其持有的遗嘱是打印遗嘱时,应当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认定,因为这样才能保护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实现。认定打印遗嘱为代书遗嘱应该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一是在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中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对遗嘱形成的过程进行全程的见证,保证遗嘱的形成是遵照遗嘱人的意愿而代书完成的。二是遗嘱人、打印遗嘱人、见证人都应该在文稿上签名并注明日期,遗嘱的每页底端都应该签名确认,防止伪造篡改。
四、结语
打印遗嘱虽然是新形成的遗嘱形式,然而其本质并没有突破遗嘱继承的法定种类,其根本的目的是保护遗嘱人的自由意志。打印遗嘱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着瑕疵,但打印遗嘱比起传统的遗嘱方式有其不可取代的优势,所以应该认定其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庞伟华 《打印遗嘱的法律问题探析》,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7年9月
[2]李春伟,邹久乐《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报,2014。
[3]杨立新“对修正 《继承法》十个问题的意见”载 《法律适用》2012 年第 8 期
[4]杨立新《家事法》法律出版社 2013 年 6 月版
[5]孟令志、曹诗权、麻昌化华《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1月
注释:
①《打印遗嘱的法律問题探析》,庞伟华,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7年9月
②《继承法研究》,郭明瑞,房绍坤,关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P 86.
作者简介:张岩威(1991.4-),满族,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6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