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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基础产业部门的垄断特性,并从激励性规制和不对称规制两方面对我国基础产业的规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基础产业;自然垄断;激励性规制;不对称规制
[中图分类号]F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8-0024-02
基础产业是指以网络运营为基础、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特性和公共性、构成国民经济各类生产活动及居民生活之一般基础的产业部门。中国基础产业规制需要改革,但它必须是一场理性的改革,必须基于对基础产业及其性质的全面认识,规制的实施更应基于多角度全方位的斟酌与剖析。
一、对我国基础产业的基本认识
1.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特性。首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特性。基础产业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特性,而自然垄断的经济属性通常概括为规模经济、成本劣加性、范围经济等。同时,综观基础产业部门,如水力、电力、交通等,都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即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必须借助于特定的网络才能够生产、传输和消费其产品和服务。这种传输网络具有极强的专属性、全面性,无疑需要大规模的资本投入,又导致了基础产业大量的资本沉淀。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经济、资产专用性以及沉淀性等等都与产业生产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与技术水平相关。在传统技术条件下,规模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这里规模对生产成本起到直接的制约作用,成为基础产业得以垄断的基础。而当技术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入要素发生变化和新的替代品出现的时候,其产业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会发生变化,成本结构的变化就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边界随之发生变化,传统基础产业企业可能不再具备或者至少不再完全具备自然垄断的特征。还有一个因素是需求的变化。影响需求变化的因素很多,包括消费者偏好、收入变化、互补品价格及互补品开发等等。当需求发生变化时,自然垄断边界也会发生变动。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需求扩大无疑会改变自然垄断的自然性质与强弱特征。随着市场整体需求水平的提高,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性质逐渐减弱,由强自然垄断演变为弱自然垄断,甚至不再是自然垄断产业。同时,历史比较和经验研究告诉我们,一国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收入水平上,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性也存在显著差异。由于技术发展、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存在,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边界呈现出动态性的特征。因此,首先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特性,这是我们在这一领域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前提。其次要以分析的眼光看待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特性。实际上,在现实中,严格意义上的自然垄断产业是十分罕见的。基础产业的业务也不是都具有自然垄断性。我们知道,自然垄断性的特征之一就是其规模经济性。市场需求量越大,网络供应系统所形成的庞大的固定成本就越能广泛地分散到每一单位产品上而降低平均成本,从而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基础产业中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那些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领域,如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产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产业中的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等。其他领域的业务或环节则可以归为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或称为非自然垄断环节,是不具备自然垄断特性的。在现实中,应避免对基础产业自然垄断特性理解的宽泛和盲目,要以分析的眼光加以判断和研究。
2.我国基础产业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并存的特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垄断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逐步演化的产物。而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因此,可以说我国基础产业的垄断是在规模经济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形成的,是人为的垄断、行政的垄断。自然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基于经济效率,按照传统经济学的认识,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自然垄断的存在往往会带来效率经济而引致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而行政垄断则是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所致,行政垄断不仅容易滋生行政腐败行为,更会造成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力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形成了巨大的制度惯性。正是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机制的排斥,形成了我国基础产业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相互交织的特点。在自然垄断边界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某些部门的垄断地位依仗行政垄断而得以维持,因此,我国的基础产业部门的行政垄断色彩浓厚。
二、我国的基础产业规制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1.适当放松传统规制,加强激励性规制。西方规制改革的基本经验是在适当放松传统规制措施的基础上引进激励性规制。其放松规制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基础产业中自然垄断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及非自然垄断业务或环节。由于我国基础产业的行业特点和社会地位决定其垄断经营在某种程度上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激励性规制结合中国国情是可以借鉴和实施的。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情况下,给予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最高价格限制管制。最高价格限制管制就是规定企业提供单位产品或者服务时可以收取的最高价格。出于对利润的追逐,自然垄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采取各种可行的措施来降低成本以在既定的价格范围内获得最多的收益。(2)特许投标制度。特许投标制度就是政府将给予企业的事业特许权限制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特许期结束后再通过竞争投标制来重新确定企业特许权。企业要想再获取事业特许权限,则必须在产品的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取得优势。(3)社会契约制。社会契约制是指管制当局与被管制者之间在制订收费标准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签订合同,如果能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更好的成绩将给予奖励,否则将给予惩罚。(4)区域间竞争。区域间竞争主要是将受管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的效率。
2.过渡时期不对称规制的实施。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上,成熟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典型经济性垄断问题还不是很明显,正处于过渡阶段。在从自然垄断向充分竞争过渡过程中可以实施以保护充分竞争为目的的不对称规制。对基础部门而言,在放松规制一定程度上引入竞争新企业进入本领域的情况下,在最初阶段,原企业仍将占据几乎全部市场。我们将原有企业称为支配性主导企业而将新进入的企业称为竞争性周边企业,将这种市场称为部分垄断市场。不难想象,原有企业作为支配性主导企业无疑具有压倒性的先动优势,包括成本优势、信息优势、策略优势等等,同时原有企业还可以凭借拥有的先动优势采用各种手段排挤新进入的企业,如凭借对基本设施的控制对新进入者设置进入壁垒等,使得有效竞争无法实现。对于原有企业的这种市场关闭的排他性行为应实行严格的规制,而对新进入的企业实行简化的规制,这就是所谓的不对称规制。不对称规制的实质是在过渡时期,为了实现有效竞争,改变不对等的竞争局面,而对原有企业和新进入的企业实行待遇不同的规制,对控制基础设施的原有企业实行比对新进入企业更为严格的控制,或者说对基础产业重要业务的新进入者实行比队员垄断经营者更优惠的待遇以期其尽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2]夏大尉.产业组织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
[3]小贾尔斯·吉伯斯.管制与反垄断经济学[M].冯金华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 王安庆
[关键词]基础产业;自然垄断;激励性规制;不对称规制
[中图分类号]F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8-0024-02
基础产业是指以网络运营为基础、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特性和公共性、构成国民经济各类生产活动及居民生活之一般基础的产业部门。中国基础产业规制需要改革,但它必须是一场理性的改革,必须基于对基础产业及其性质的全面认识,规制的实施更应基于多角度全方位的斟酌与剖析。
一、对我国基础产业的基本认识
1.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特性。首先,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特性。基础产业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特性,而自然垄断的经济属性通常概括为规模经济、成本劣加性、范围经济等。同时,综观基础产业部门,如水力、电力、交通等,都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即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必须借助于特定的网络才能够生产、传输和消费其产品和服务。这种传输网络具有极强的专属性、全面性,无疑需要大规模的资本投入,又导致了基础产业大量的资本沉淀。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经济、资产专用性以及沉淀性等等都与产业生产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与技术水平相关。在传统技术条件下,规模越大,平均成本越低,这里规模对生产成本起到直接的制约作用,成为基础产业得以垄断的基础。而当技术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入要素发生变化和新的替代品出现的时候,其产业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会发生变化,成本结构的变化就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边界随之发生变化,传统基础产业企业可能不再具备或者至少不再完全具备自然垄断的特征。还有一个因素是需求的变化。影响需求变化的因素很多,包括消费者偏好、收入变化、互补品价格及互补品开发等等。当需求发生变化时,自然垄断边界也会发生变动。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需求扩大无疑会改变自然垄断的自然性质与强弱特征。随着市场整体需求水平的提高,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性质逐渐减弱,由强自然垄断演变为弱自然垄断,甚至不再是自然垄断产业。同时,历史比较和经验研究告诉我们,一国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收入水平上,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性也存在显著差异。由于技术发展、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存在,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边界呈现出动态性的特征。因此,首先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特性,这是我们在这一领域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前提。其次要以分析的眼光看待基础产业的自然垄断特性。实际上,在现实中,严格意义上的自然垄断产业是十分罕见的。基础产业的业务也不是都具有自然垄断性。我们知道,自然垄断性的特征之一就是其规模经济性。市场需求量越大,网络供应系统所形成的庞大的固定成本就越能广泛地分散到每一单位产品上而降低平均成本,从而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基础产业中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那些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领域,如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产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产业中的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等。其他领域的业务或环节则可以归为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或称为非自然垄断环节,是不具备自然垄断特性的。在现实中,应避免对基础产业自然垄断特性理解的宽泛和盲目,要以分析的眼光加以判断和研究。
2.我国基础产业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并存的特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垄断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逐步演化的产物。而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因此,可以说我国基础产业的垄断是在规模经济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形成的,是人为的垄断、行政的垄断。自然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基于经济效率,按照传统经济学的认识,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起来的自然垄断的存在往往会带来效率经济而引致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而行政垄断则是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所致,行政垄断不仅容易滋生行政腐败行为,更会造成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力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形成了巨大的制度惯性。正是在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机制的排斥,形成了我国基础产业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相互交织的特点。在自然垄断边界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某些部门的垄断地位依仗行政垄断而得以维持,因此,我国的基础产业部门的行政垄断色彩浓厚。
二、我国的基础产业规制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1.适当放松传统规制,加强激励性规制。西方规制改革的基本经验是在适当放松传统规制措施的基础上引进激励性规制。其放松规制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基础产业中自然垄断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及非自然垄断业务或环节。由于我国基础产业的行业特点和社会地位决定其垄断经营在某种程度上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激励性规制结合中国国情是可以借鉴和实施的。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情况下,给予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最高价格限制管制。最高价格限制管制就是规定企业提供单位产品或者服务时可以收取的最高价格。出于对利润的追逐,自然垄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采取各种可行的措施来降低成本以在既定的价格范围内获得最多的收益。(2)特许投标制度。特许投标制度就是政府将给予企业的事业特许权限制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特许期结束后再通过竞争投标制来重新确定企业特许权。企业要想再获取事业特许权限,则必须在产品的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取得优势。(3)社会契约制。社会契约制是指管制当局与被管制者之间在制订收费标准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设费等签订合同,如果能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更好的成绩将给予奖励,否则将给予惩罚。(4)区域间竞争。区域间竞争主要是将受管制的全国性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的效率。
2.过渡时期不对称规制的实施。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上,成熟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典型经济性垄断问题还不是很明显,正处于过渡阶段。在从自然垄断向充分竞争过渡过程中可以实施以保护充分竞争为目的的不对称规制。对基础部门而言,在放松规制一定程度上引入竞争新企业进入本领域的情况下,在最初阶段,原企业仍将占据几乎全部市场。我们将原有企业称为支配性主导企业而将新进入的企业称为竞争性周边企业,将这种市场称为部分垄断市场。不难想象,原有企业作为支配性主导企业无疑具有压倒性的先动优势,包括成本优势、信息优势、策略优势等等,同时原有企业还可以凭借拥有的先动优势采用各种手段排挤新进入的企业,如凭借对基本设施的控制对新进入者设置进入壁垒等,使得有效竞争无法实现。对于原有企业的这种市场关闭的排他性行为应实行严格的规制,而对新进入的企业实行简化的规制,这就是所谓的不对称规制。不对称规制的实质是在过渡时期,为了实现有效竞争,改变不对等的竞争局面,而对原有企业和新进入的企业实行待遇不同的规制,对控制基础设施的原有企业实行比对新进入企业更为严格的控制,或者说对基础产业重要业务的新进入者实行比队员垄断经营者更优惠的待遇以期其尽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2]夏大尉.产业组织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
[3]小贾尔斯·吉伯斯.管制与反垄断经济学[M].冯金华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 王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