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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有关碳关税的规定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WTO所确立的相关原则,也不符合WTO的相关条款.对此,我国必须在充分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国情的碳税制度、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