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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国栋、李福根分别系某村南村村民小组、北村村民小组的组长。2008年3月上旬,原告刘天宝经人介绍来二被告所在的南村村民小组、北村村民小组刮松脂,并与二被告口头约定:刮松脂的单价为2元/棵,刮粗皮时始预付1元/棵。2008年3月11日,原告分别支付1000元预付款到二被告手里,二被告分别出具了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