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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初,美国参议院在民主党即将下台之前,顶着压力,终于把调查多年,长达6300页的有关中情局使用酷刑对待反恐嫌疑犯的调查报告公布于众了。
早在2003年有关中情局“酷刑门”事件的消息就不断被媒体报道。过去十年里,对于“酷刑门”事件,中情局自己内部调查、各国媒体调查、美国司法部调查、国际红十字协会的调查报告等,每一两年就会曝光一次。奥巴马上台后第一个星期就宣布禁止酷刑,并公开表明布什政府批准的审讯方式已经构成了“酷刑”。参议院这个报告再次把小布什政府送上了世界舆论的审判台。
美国政府有法律明文禁止酷刑。同时,美国也是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的签署国。但是当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小布什当局在全球反恐战中,抓捕了一百多位美方认为十分“有价值的”反恐嫌疑人。当时中情局心有余悸,他们掌握分布全球的恐怖分子联络图,很有可能也掌握有中情局认为“基地”组织正在策划中的第二次对美恐怖袭击的情报。
但是中情局常规的审讯方式,在短期内显然从这批嫌犯那里挤不出什么有价值的情报。中情局迅速决定,需要对这批嫌犯使用特殊手段进行“高强度”审讯——说穿了,也就是酷刑。然而,作了这个决定后中情局却马上为难起来,因为中情局人员都知道自己很可能会因此而触犯美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并在日后可能会面临美国或外国政府的起诉。
怎么办?中情局的共识是一定要尽快拿到小布什政府的最高授权,才能做这件事。
小布什政府收到中情局期待司法授权和法律指导的要求后,决定原则上同意中情局在特殊时期采用特殊手段的计划。小布什政府很快发出指令,要求司法部尽快拿出法律解释和详细的司法指导,保证这些“高强度”审讯方式没有违反美国联邦和国际反酷刑法。司法部的几位“高明的”律师们,在咨询了一些专家,并和中情局和白宫进行了数日的信函往来后,终于拿出了几份共达上百页的臭名昭著的“酷刑备忘录”。通告中情局说,它拟定的十多种“高强度”审讯方式没有违反美国和国际法,并作出了非常有律师气质的、并有详细图解的说明。比如说,规定往嫌疑人身上泼冷水如果不低于华氏41度就不构成酷刑;或者水刑一次往嫌疑人脸上浇水不超过40秒也不算是酷刑(當然这次参议院的调查报告证实,中情局大量违反这些本来就不靠谱的司法指导)。
那么,司法部又是如何从法理上使得中情局放心大胆地干起来的呢?这主要是通过两份有名的“酷刑备忘录”, 给中情局吃了个法律上的双保险和定心丸。第一份备忘录就是那份具体分析和指导那十多种“高强度”审讯方式的“酷刑备忘录”。毕竟,联邦司法部怎么会去起诉提前咨询了司法部,并依照司法部提供的备忘录要求来提审嫌犯的中情局人员呢?但是如果参议院的调查报告属实,并含有大量可以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中情局那些做过头了的参与人员也不是没有可能有一天被政府起诉的。
这时就是第二份备忘录发挥效用的时候了。在中情局的反复要求和磋商下,司法部又向中情局发出了第二份备忘录,使用了不同的司法解释和刑事辩护思路,来向中情局人员保证,他们今天所做的,明天不会被起诉,或者哪怕万一被起诉了,也没有什么可能能说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
第二份备忘录有两个不同的法律解释。第一个有关宪法,它认为作为负责美国国家安全的总统,在国家安全受到明确威胁时,可以行使总统权力,作出任何总统认为是必要的决定,哪怕它与现成法律不一致。这使得中情局的所作所为,立马合法化了。但是由于这个解释范围太广,太极端,很可能禁不起法庭的挑战,在它施用几年后就被司法部收回了。但是中情局人员的“高强度”提审主要是发生在这个法律解释没有被收回之前。
就算这条法律解释被法庭推翻了,这第二个备忘录里还有第二条更厉害的法律解释,也就是“必要性辩护原则”,也就是说在9·11后险恶的环境下,政府为了保护更多民众,可以使用看似违法的手段来拯救更多人的生命。比如,你“非法”杀死一个人是为了保护其他更多人的生命。这个“必要性辩护原则”是刑事辩护中常使用的,对保护中情局免于起诉更为有利。
有了这两个备忘录,三个宪法和刑法辩护原则,再加上奥巴马上台后明确宣布不会起诉中情局人员的政治决定,应该说中情局不会有人会为了当年不当使用“高强度”审讯方式而被联邦政府起诉。
而美国中情局这个“酷刑门”事件,还让我们从另外一个视角观察到美国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们,凡事都要从法律授权和司法责任的角度看待问题的“法治原则”,这和美国深入人心的法治精神是分不开的。当然,通过法律“合法化”了的坏事,依然是坏事。小布什年代为了全面“反恐”而违反美国和国际反酷刑法,无限制拘留反恐嫌疑人员,以及在没有联合国授权下入侵伊拉克,这些都让美国法治精神蒙羞,让美国蒙羞!
这份大家盼望已久的调查报告,有助于修复被小布什政府践踏了的美国立国的法治精神,这值得赞许!
(作者现为美国华人全国委员会主席)
早在2003年有关中情局“酷刑门”事件的消息就不断被媒体报道。过去十年里,对于“酷刑门”事件,中情局自己内部调查、各国媒体调查、美国司法部调查、国际红十字协会的调查报告等,每一两年就会曝光一次。奥巴马上台后第一个星期就宣布禁止酷刑,并公开表明布什政府批准的审讯方式已经构成了“酷刑”。参议院这个报告再次把小布什政府送上了世界舆论的审判台。
美国政府有法律明文禁止酷刑。同时,美国也是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的签署国。但是当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小布什当局在全球反恐战中,抓捕了一百多位美方认为十分“有价值的”反恐嫌疑人。当时中情局心有余悸,他们掌握分布全球的恐怖分子联络图,很有可能也掌握有中情局认为“基地”组织正在策划中的第二次对美恐怖袭击的情报。
但是中情局常规的审讯方式,在短期内显然从这批嫌犯那里挤不出什么有价值的情报。中情局迅速决定,需要对这批嫌犯使用特殊手段进行“高强度”审讯——说穿了,也就是酷刑。然而,作了这个决定后中情局却马上为难起来,因为中情局人员都知道自己很可能会因此而触犯美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并在日后可能会面临美国或外国政府的起诉。
怎么办?中情局的共识是一定要尽快拿到小布什政府的最高授权,才能做这件事。
小布什政府收到中情局期待司法授权和法律指导的要求后,决定原则上同意中情局在特殊时期采用特殊手段的计划。小布什政府很快发出指令,要求司法部尽快拿出法律解释和详细的司法指导,保证这些“高强度”审讯方式没有违反美国联邦和国际反酷刑法。司法部的几位“高明的”律师们,在咨询了一些专家,并和中情局和白宫进行了数日的信函往来后,终于拿出了几份共达上百页的臭名昭著的“酷刑备忘录”。通告中情局说,它拟定的十多种“高强度”审讯方式没有违反美国和国际法,并作出了非常有律师气质的、并有详细图解的说明。比如说,规定往嫌疑人身上泼冷水如果不低于华氏41度就不构成酷刑;或者水刑一次往嫌疑人脸上浇水不超过40秒也不算是酷刑(當然这次参议院的调查报告证实,中情局大量违反这些本来就不靠谱的司法指导)。
那么,司法部又是如何从法理上使得中情局放心大胆地干起来的呢?这主要是通过两份有名的“酷刑备忘录”, 给中情局吃了个法律上的双保险和定心丸。第一份备忘录就是那份具体分析和指导那十多种“高强度”审讯方式的“酷刑备忘录”。毕竟,联邦司法部怎么会去起诉提前咨询了司法部,并依照司法部提供的备忘录要求来提审嫌犯的中情局人员呢?但是如果参议院的调查报告属实,并含有大量可以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中情局那些做过头了的参与人员也不是没有可能有一天被政府起诉的。
这时就是第二份备忘录发挥效用的时候了。在中情局的反复要求和磋商下,司法部又向中情局发出了第二份备忘录,使用了不同的司法解释和刑事辩护思路,来向中情局人员保证,他们今天所做的,明天不会被起诉,或者哪怕万一被起诉了,也没有什么可能能说服公民组成的陪审团。
第二份备忘录有两个不同的法律解释。第一个有关宪法,它认为作为负责美国国家安全的总统,在国家安全受到明确威胁时,可以行使总统权力,作出任何总统认为是必要的决定,哪怕它与现成法律不一致。这使得中情局的所作所为,立马合法化了。但是由于这个解释范围太广,太极端,很可能禁不起法庭的挑战,在它施用几年后就被司法部收回了。但是中情局人员的“高强度”提审主要是发生在这个法律解释没有被收回之前。
就算这条法律解释被法庭推翻了,这第二个备忘录里还有第二条更厉害的法律解释,也就是“必要性辩护原则”,也就是说在9·11后险恶的环境下,政府为了保护更多民众,可以使用看似违法的手段来拯救更多人的生命。比如,你“非法”杀死一个人是为了保护其他更多人的生命。这个“必要性辩护原则”是刑事辩护中常使用的,对保护中情局免于起诉更为有利。
有了这两个备忘录,三个宪法和刑法辩护原则,再加上奥巴马上台后明确宣布不会起诉中情局人员的政治决定,应该说中情局不会有人会为了当年不当使用“高强度”审讯方式而被联邦政府起诉。
而美国中情局这个“酷刑门”事件,还让我们从另外一个视角观察到美国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们,凡事都要从法律授权和司法责任的角度看待问题的“法治原则”,这和美国深入人心的法治精神是分不开的。当然,通过法律“合法化”了的坏事,依然是坏事。小布什年代为了全面“反恐”而违反美国和国际反酷刑法,无限制拘留反恐嫌疑人员,以及在没有联合国授权下入侵伊拉克,这些都让美国法治精神蒙羞,让美国蒙羞!
这份大家盼望已久的调查报告,有助于修复被小布什政府践踏了的美国立国的法治精神,这值得赞许!
(作者现为美国华人全国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