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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旭庄等同志在《学术月刊》1962年第1期和第12期,发表了两篇论述人民公社级差土地收入问题的文章。读后得到不少启发。但是,对于他们提出的“所谓差别问题,实质上是级差土地收入问题”和“凭借较好的生产条件和经营管理的社、队由于对土地的经营垄断所获得的较多收手,是较固定化的,是属于级差土地收入范畴的”论点,我有不同的意见,现在提出几点个人的看法,参加这个问题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