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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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机构建设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必须明确相对固定的监管服务人员2名以上,并指定负责人。
  (二)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配备快速检测设备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工作间;监管、检测等资料应单独存放。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的领导,将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监管、检测、培训、宣传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
  (四)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明确一名负责人。
  (五)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合理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落实岗位责任,确保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岗位,有职、有责。
  (六)强化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开展宣传培训
  (七)积极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和农业标准化技术宣传,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
  (九)加强对辖区内主要农业生产主体的培训活动,每年对辖区内村两委成员、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生产主体的技术培训不少于二次,推广标准化生产新技术,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四、强化巡查检查
  (十)定期对辖区内农民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进行巡查、检查和指导,并规范填写巡查记录。强化对小规模生产户的巡查与服务。
  (十一)对辖区内即将上市的农产品要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
  (十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
  (十三)结合日常监管,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排查。
  (十四)对排查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或上报。
  五、搞好会商分析
  (十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商分析会,分析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部署落实下一阶段工作。
  (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商分析会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委托分管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
  六、完善相关制度
  (十七)应急处置制度。乡镇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发现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并及时汇报。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八)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完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参与的三方考评机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责任农技员的主要考核指标,并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十九)奖励追责制度。对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成绩突出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认真履行应尽监管职责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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