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人才培养视域下高校法援中心建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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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法律援助是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实情况是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远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有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能够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和拓展法律援助的形式,能够真正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有利于扩大高校的社会影响力以及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应用型人才 高等院校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何赛强,邵阳学院政法系讲师,湖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38-02
  法律援助是指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害或遇到一些其它法律问题而其又无力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由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为其指派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但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则与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所以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较少。高校法律援助是指在高校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兼律师)教师专门指导下,主要由高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并非学生自发组织的法律服务活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社会法律援助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是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是于法有据的,并且国家鼓励、支持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国务院于2003 年制订了《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随后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的意见,在《意见》中也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实践出真知,从高校法律援助的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相对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而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其在法律资源与智力资源、法律援助服务的领域、社会公信力、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其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作出了比较重要的贡献。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鼓励、支持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很多知名的法学院及政法院校也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那么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有哪些好处,或者说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必要性是什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我国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都会着力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都为此一伟大事业添砖加瓦,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那么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和学生就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贡献自己的力量。法治国家的建成不是看该国是否有法律制度,而是看法律是否被遵守。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大环境下,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人很多,但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而使得其没法接受良好的法律服务。如果高校建立规范的法律援助中心,让需求者都能接受良好的法律服务,这将会极大地帮助社会民众形成法律信仰,大大增强其法治观念。再者,法学专业老师和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治观念,也能让老师和学生更深刻体会到每一个案件中的公平正义,帮助老师和学生形成对法律的信仰。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对我国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能起到智力支持和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有助于扩大受援对象,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能够丰富和拓展法律援助的形式
  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 明确规定只有两类人员能够获得法律援助:一类是经济困难的人员;另一类是包括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由此可以看出,能够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范围是极其狭窄的,这是由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力、物力、财力不够充足导致的。尽管法律援助事业在前面一段时间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法律服务方面的需求。这种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存在可能使得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社会弱者,由于不能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而没法获得政府的法律援助,不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有效方式则是在高等院校里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机构。因为在高等院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相对于政府或社会团体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而言,其投入少、人力资源丰富且简便易行。高效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老师和学生很多,缓解了这一供需矛盾以后,就能让那些经济条件较差而又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社会弱者也能接受法律服务,如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及农民工、下岗工人、收入较低的打工者、老年人以及非盲聋哑的残疾人都可以接受法律服务。另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外国人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受援对象,而他们并非不属于社会弱者,当其处于经济困难或财务困境等情形下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却不能寻求法律援助,这显然不利于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高效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将受援对象的认定标准在政府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应尽可能地把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体纳入到法律援助中来,从而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公平正义。
  在此以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帮助当事人参与诉讼,也就是说主要是诉讼服务,而非诉服务是很少的,这是由法援律师人手不足导致的。而高效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能够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形式,使其从诉讼服务扩展到诉讼服务和非诉服务。就目前而言,现实生活中的非诉服务的需求是很多的,比如说婚前财产约定、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破产、资产重组、上市,商品房的买卖等。法律援助形式扩展到非诉业务的话,它还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以及防患于未然,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是大有裨益的。
  三、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力   高效的建设与发展占用了较多的社会资源,故其必反哺社会,不仅培养的人才要能服务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而且也应当要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的优势来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法律援助本身就是一项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能很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大力发展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人权保障事业。高校与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以及政府机关之间是一个双向互动的机制,高校能够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的话,它们必定从物质和精神方面对高校予以回报,如此一来,高校和社会之间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互动机制。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主动的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则其一定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能够博得社会与人民群众的赞美与美誉。同时也可以避免高校的教学与科研脱离社会实践,使高校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与社会生活紧密融合在一起、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融合在一起。
  四、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能够推动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2011年,教育部修订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地方本科院校应当以能够服务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作为其培养目标。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满足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就必须加大实践教学的改革,让学生真正能够将所学法律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与司法实践。对于大多数本科院校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主要有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庭审观摩、模拟法庭与毕业实习等,而事实上这些实践教学项目取得的实际效果不是很理想,并不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而毕业实习或司法实习本身是一种很好的实践教学形式,但由于有些院校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比如缺乏实践教学基地、组织不力等,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毕业实习仍流于形式,形式主义极为严重。
  在福特基金会支持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于2000年设立了法律诊所,开了法律诊所教育的先河。提供法律援助获得的案件是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案源,在分析案件、诊断法律问题的同时也为受援对象提供了法律援助,所以二者始终是相互结合在一起的,很难做一明确的界限划分。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一种有效手段是将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两种实践教学形式结合起来。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所以应当将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教育结合起来,这能够改变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亲力亲为,自己接待受援对象、对案件进行识别、分析法律关系、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等,在实践中提升法律应用能力。法律援助应用于实践教学,并建立长效机制,用规章制度将其确定为实践教学的一种主要形式,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在办理实际案件中学习,这能让学生迅速掌握办案技巧、提高办案技能,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学生还能够在其中培养独立的分析思考能力和社会认知能力。另外,让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参与实践训练,他能切身感受到每一个案件中的公平正义,能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心中永存公平正义观,能够增强法律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因此,高等院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全面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五、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能够更好地维护学校师生的利益
  当代高校的开放式特征以及其功能定位使得高等院校与社会生活紧密融合在一起,师生员工的社会交往也日益增加。在高等院校里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高校自身发生的法律纠纷,比如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教职工收益的分配以及校园突发事件等;二是师生员工需要解决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消费侵权、消费欺诈领域和对外兼职的劳动争议等。高校自身以及教师需要解决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问题,寻求的法律服务较容易解决,一般是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而对于高校学生而言,由于自身经济独立性的缺失则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范畴。因此,高等院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对于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也是十分必要的。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在生活学习消费领域和对外兼职方面容易与企业主或经营者发生法律纠纷,这类纠纷争议标的额小,如果要寻求司法保护的话则不经济,由于政府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的存在,这种争议标的额小的纠纷想要获得政府法律援助的可能性也较小。如果高等院校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相对于政府法律援助来说,由具有学生身份的法援工作者来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先天的优势:首先,基于身份上的平等性能让需要法律援助的学生能产生良好的亲切感,可以消除其在维权路上的盲目与恐慌;其次,学生更了解自己同学的心理和需求,能够更加切合实际的提供法律援助。高等院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和法治校园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谭庆康.高等院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必要性思考.法制与经济.2010(1).
  [2]张雪瀛.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历史使命及进路探析.东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2).
  [3]张翼杰.论建立法学实践教学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制博览.2015,1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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