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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订版)明确设立了法院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是本次行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与上位法相矛盾且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红头文件并被广泛适用,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权设定应当是大众所归。但是,新法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设定的条文太过简单和笼统,仅停留在了赋予权利,而对人民法院的实践操作指导性不强。新法实施后,要求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案件已陆续诉至法院,法院审查内容是什么,行政机关如何举证证明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