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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总结了目前我国约束竞争情报活动的法律法规,列举了违背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的各种表现形式,分析了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关键词: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职业道德规范
竞争情报职业道德是指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对竞争情报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我国制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对竞争情报活动与行为的规范,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商标法》等。根据“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的原理,有些竞争情报的失范行为虽然没有触及法律,却违背了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的要求。这一问题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6年1月,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竞争情报分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了《竞争情报分会会员职业行为道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然而,违反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的现象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对竞争情报的研究一直以情报分析和获取的技术和理论为主,而忽视了对竞争情报工作中道德问题的研究。对竞争情报中道德问题的研究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违背竞争情报
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
1.1 把商业秘密当作灰色信息来搜集
商业秘密和灰色信息都具有保密的特性,同时又有明显的区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的特征之一是依靠保密手段维护其利益,即商业秘密持有人依靠其自身采取的保密措施来达到其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垄断控制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的保护。而灰色信息是相对于公开发表的信息而言的,它在性质上是未经大众媒体公开发表,但也未经持有主体采取保密措施,而在组织内外传播的一类信息。因此,诱导对手企业内部相关人员泄密,非法进入对手企业内部的电子文件、数据库或通信系统,伪装成特定人员成为对手企业的法定职工以获取情报等均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非获取灰色信息的有效途径。
1.2 获取信息行为不正当
(1)利用客户获得竞争对手的情报。企业向与自己长期合作的比较忠诚的客户承诺一定的优惠条件,如延长产品的保修期、打折、延期付款等,让客户向竞争对手搜集需要的信息。
(2)假招聘。有的企业开出比较诱人的条件,然后对来自竞争对手企业的申请者进行面试,通过面试,获取情报;派情报人员去对手企业求职,了解对手企业的用人需求:有时招聘竞争对手企业的关键员工,但不是出于业务开展的需要,而是为了从他那里得到情报。
(3)利用新闻记者搜集对手情报。雇佣道德品行不良的记者,采访竞争对手,在采访过程中提问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在进入对方的厂房后记下相关信息并拍照,然后将这些信息反馈回来,从而判断出竞争对手的实际生产能力,从侧面证实消息的准确性。
此外,还有很多其他不正当的获取信息行为。如,采取高额贿赂、巨资收买等手段从知情人处获取情报;在实施反求工程的过程中,对采取保密措施的产品或出租产品进行拆卸、检验、化验而获得竞争对手产品的技术信息等。
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2.1 部分从业人员道德素质偏低
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在伦理道德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获得企业所需要的情报,但是他们不愿意从事艰苦细致的信息搜集和分析工作,想寻求既省力又经济的捷径,不惜超越道德甚至法律的界限而获得情报。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失范行为一般都发生在行为人员职权和职责范围内,属主观故意而为,反映出一些竞争情报人员道德价值观和道德素质的低下。
2.2 社会转型期的价值观混乱及利益冲突与驱动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传统的价值观念开始转变,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价值体系尚未建立,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不良意识抬头,因此,竞争情报活动受利益驱动因素的影响较大。西方经济学有一个基本假定:人是有限理性的自利经济人,其所追求的目标是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竞争情报职业关系的中心是利益关系,不同利益主体在自利动机的驱动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中突。对于竞争情报从业人员来说,选择不同的方法将导致竞争职业关系中的各方利益的不同分配。由于竞争职业行为人的利益取决于竞争情报主体利益,当个人利益、经济主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矛盾时,竞争情报职业行为人往往会与经济主体利益协调一致。可以说利益驱动成为竞争情报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的直接动力。
2.3 规范体制及实施机制不健全。对从业人员监管不力
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的体制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同时实施机制不完整且缺乏刚性。违反竞争情报道德规范处罚太轻或未予处罚,失范者有利可图,甚至名利双收,而遵守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的收益不明显,这就使得经济学中所讲的”格雷欣法则“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自动放弃操守原则。在竞争情报职业领域,对那些严重缺失道德或因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如果不给予及时的、有力的制裁,那么恶人和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肆意横行,导致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失范日趋严重。因此,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不系统及其对违规行为的惩治不力,在客观上就是容忍乃至放纵了竞争情报的失范行为。竞争情报职业道德教育在激发从业人员的道德需要、提升道德素质方面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现实中知行脱节现象仍比比皆是,有些从业人员虽然接受了正面的教育,具有正确的道德意识和是非观念,却不去履行相应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甚至反其道而行之,明知不对而为之,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应有的社会机制来激发受教育者的道德需要。
加强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是解决竞争情报职业活动失范问题的主要措施。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竞争情报分会通过的《竞争情报分会会员职业行为道德规范(试行)》对竞争情报的职业道德作了如下规定:(1)遵纪守法,职业行为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共同认可的标准的要求。(2)尊重同行,不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非道德行为, 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同行的利益,不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3)坚持诚信为本的从业原则,维护行业信誉,不做有损行业和分会信誉的事。(4)采取符合法律和道德准则的手段和方法完成竞争情报收集工作。在竞争情报分析、处理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5)不臆造或误传竞争情报,不提供任何可能被用于破坏个人或公众名誉的关于个人性格的情报。(6)保护客户利益,保守客户在商务活动中所提供的商业秘密。(7)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8)保守国家秘密,遵守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所有要求。(9)持续努力,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以上述《规范》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约束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的措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加强竞争情报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竞争情报从业人员要使职业生活更有意义、更有价值,必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循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维护竞争情报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随着企业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竞争情报的搜集与利用越来越显得重要,竞争情报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工作环境越来越复杂,需要投入的精力也越来越多。在新形势下,竞争情报人员应在工作中坚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依法办事。
3.2 完善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内容
竞争情报的职业道德源于职业道德,体现着竞争情报的职业属性。加强职业道德与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建设,是培养竞争情报专业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竞争情报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根据我国竞争情报工作和竞争情报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上对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总结出我国竞争情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为:爱岗敬业、德才兼备、业务熟练、开拓创新。
3.3 健全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各级部门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将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建设与竞争情报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情报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考核、奖惩、培训、退出等制度,同时通过竞争情报人员从业资格发证、注册、年检等手段,建立竞争情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组织开展竞争情报人员继续教育中,将竞争情报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3.4 全面提高竞争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在《规范》中首先明确了“遵纪守法,职业行为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共同认可的标准的要求”,并且做出了禁止侵犯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他人的著作权等相关规定。法律是竞争情报从业人员活动准则的底线,每一个竞争情报从业人员都应该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仔细研读《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
(2)努力钻研业务。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通过不断学习,掌握从业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并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竭诚完成各项任务,全面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3)了解文化,避免不道德的行为。竞争情报活动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且跨越国界的活动,没有共同的文化背景,缺乏相似的法律和司法程序来界定道德行为的标准。在特殊的道德环境下,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习惯。因此,在进行竞争情报工作时,工作人员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周围的文化环境,深入考察所处环境的道德禁忌、价值观念等因素,避免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职业道德规范
竞争情报职业道德是指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对竞争情报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我国制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对竞争情报活动与行为的规范,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商标法》等。根据“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的原理,有些竞争情报的失范行为虽然没有触及法律,却违背了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的要求。这一问题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6年1月,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竞争情报分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了《竞争情报分会会员职业行为道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然而,违反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的现象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对竞争情报的研究一直以情报分析和获取的技术和理论为主,而忽视了对竞争情报工作中道德问题的研究。对竞争情报中道德问题的研究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违背竞争情报
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
1.1 把商业秘密当作灰色信息来搜集
商业秘密和灰色信息都具有保密的特性,同时又有明显的区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的特征之一是依靠保密手段维护其利益,即商业秘密持有人依靠其自身采取的保密措施来达到其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垄断控制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的保护。而灰色信息是相对于公开发表的信息而言的,它在性质上是未经大众媒体公开发表,但也未经持有主体采取保密措施,而在组织内外传播的一类信息。因此,诱导对手企业内部相关人员泄密,非法进入对手企业内部的电子文件、数据库或通信系统,伪装成特定人员成为对手企业的法定职工以获取情报等均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非获取灰色信息的有效途径。
1.2 获取信息行为不正当
(1)利用客户获得竞争对手的情报。企业向与自己长期合作的比较忠诚的客户承诺一定的优惠条件,如延长产品的保修期、打折、延期付款等,让客户向竞争对手搜集需要的信息。
(2)假招聘。有的企业开出比较诱人的条件,然后对来自竞争对手企业的申请者进行面试,通过面试,获取情报;派情报人员去对手企业求职,了解对手企业的用人需求:有时招聘竞争对手企业的关键员工,但不是出于业务开展的需要,而是为了从他那里得到情报。
(3)利用新闻记者搜集对手情报。雇佣道德品行不良的记者,采访竞争对手,在采访过程中提问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在进入对方的厂房后记下相关信息并拍照,然后将这些信息反馈回来,从而判断出竞争对手的实际生产能力,从侧面证实消息的准确性。
此外,还有很多其他不正当的获取信息行为。如,采取高额贿赂、巨资收买等手段从知情人处获取情报;在实施反求工程的过程中,对采取保密措施的产品或出租产品进行拆卸、检验、化验而获得竞争对手产品的技术信息等。
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失范的原因
2.1 部分从业人员道德素质偏低
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在伦理道德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获得企业所需要的情报,但是他们不愿意从事艰苦细致的信息搜集和分析工作,想寻求既省力又经济的捷径,不惜超越道德甚至法律的界限而获得情报。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失范行为一般都发生在行为人员职权和职责范围内,属主观故意而为,反映出一些竞争情报人员道德价值观和道德素质的低下。
2.2 社会转型期的价值观混乱及利益冲突与驱动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传统的价值观念开始转变,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价值体系尚未建立,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不良意识抬头,因此,竞争情报活动受利益驱动因素的影响较大。西方经济学有一个基本假定:人是有限理性的自利经济人,其所追求的目标是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竞争情报职业关系的中心是利益关系,不同利益主体在自利动机的驱动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中突。对于竞争情报从业人员来说,选择不同的方法将导致竞争职业关系中的各方利益的不同分配。由于竞争职业行为人的利益取决于竞争情报主体利益,当个人利益、经济主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矛盾时,竞争情报职业行为人往往会与经济主体利益协调一致。可以说利益驱动成为竞争情报人员职业道德失范的直接动力。
2.3 规范体制及实施机制不健全。对从业人员监管不力
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的体制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同时实施机制不完整且缺乏刚性。违反竞争情报道德规范处罚太轻或未予处罚,失范者有利可图,甚至名利双收,而遵守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的收益不明显,这就使得经济学中所讲的”格雷欣法则“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自动放弃操守原则。在竞争情报职业领域,对那些严重缺失道德或因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如果不给予及时的、有力的制裁,那么恶人和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肆意横行,导致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失范日趋严重。因此,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不系统及其对违规行为的惩治不力,在客观上就是容忍乃至放纵了竞争情报的失范行为。竞争情报职业道德教育在激发从业人员的道德需要、提升道德素质方面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现实中知行脱节现象仍比比皆是,有些从业人员虽然接受了正面的教育,具有正确的道德意识和是非观念,却不去履行相应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甚至反其道而行之,明知不对而为之,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应有的社会机制来激发受教育者的道德需要。
加强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是解决竞争情报职业活动失范问题的主要措施。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竞争情报分会通过的《竞争情报分会会员职业行为道德规范(试行)》对竞争情报的职业道德作了如下规定:(1)遵纪守法,职业行为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共同认可的标准的要求。(2)尊重同行,不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非道德行为, 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同行的利益,不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3)坚持诚信为本的从业原则,维护行业信誉,不做有损行业和分会信誉的事。(4)采取符合法律和道德准则的手段和方法完成竞争情报收集工作。在竞争情报分析、处理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5)不臆造或误传竞争情报,不提供任何可能被用于破坏个人或公众名誉的关于个人性格的情报。(6)保护客户利益,保守客户在商务活动中所提供的商业秘密。(7)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8)保守国家秘密,遵守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所有要求。(9)持续努力,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以上述《规范》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约束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的措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加强竞争情报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竞争情报从业人员要使职业生活更有意义、更有价值,必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循竞争情报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维护竞争情报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随着企业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竞争情报的搜集与利用越来越显得重要,竞争情报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工作环境越来越复杂,需要投入的精力也越来越多。在新形势下,竞争情报人员应在工作中坚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依法办事。
3.2 完善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内容
竞争情报的职业道德源于职业道德,体现着竞争情报的职业属性。加强职业道德与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建设,是培养竞争情报专业人才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竞争情报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根据我国竞争情报工作和竞争情报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国际上对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总结出我国竞争情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为:爱岗敬业、德才兼备、业务熟练、开拓创新。
3.3 健全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各级部门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将竞争情报职业道德建设与竞争情报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情报从业人员资格准入、考核、奖惩、培训、退出等制度,同时通过竞争情报人员从业资格发证、注册、年检等手段,建立竞争情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组织开展竞争情报人员继续教育中,将竞争情报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竞争情报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3.4 全面提高竞争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在《规范》中首先明确了“遵纪守法,职业行为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共同认可的标准的要求”,并且做出了禁止侵犯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他人的著作权等相关规定。法律是竞争情报从业人员活动准则的底线,每一个竞争情报从业人员都应该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仔细研读《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
(2)努力钻研业务。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通过不断学习,掌握从业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并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竭诚完成各项任务,全面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3)了解文化,避免不道德的行为。竞争情报活动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且跨越国界的活动,没有共同的文化背景,缺乏相似的法律和司法程序来界定道德行为的标准。在特殊的道德环境下,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道德习惯。因此,在进行竞争情报工作时,工作人员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周围的文化环境,深入考察所处环境的道德禁忌、价值观念等因素,避免不道德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