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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及强制措施,都是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隐患。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极易发生。随着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不断提升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社会矛盾也极易激化。因此反贪干警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增强化解矛盾的责任感,注重化解与案件关联的社会矛盾。本文认为通过对交易型侦查行为的思考,将民事主体间“平等自愿、等价交换”的理念引入到反贪侦查的诉讼程序中,软化侦查行为的强制性,有利于执法办案过程与化解矛盾过程相统一,有利于案结事了,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 交易型侦查行为 民事主体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37-02
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作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大部署,这三项重点工作将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政法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检察工作必须履行的重大政治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司法的本质上来说,具有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职责。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反贪干警,更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以身作则地促进社会和谐。
一、交易型侦查行为在反贪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交易型侦查行为是指反贪部门为了顺利查明案件事实,以减少认定涉嫌罪名、涉嫌犯罪数额与情节、或就低使用强制措施等诉讼利益为条件,与犯罪嫌疑人、关键证人或其他相对人进行协商,从而获得定案的言词证据或其他合作的一种侦查行为。
1.身份转化型交易的运用。指在查办贿赂犯罪过程中,对行贿人采取刑事免责措施,以换取其对受贿人的指证,即行贿人的身份转化为“污点证人”。由于行受贿行为的对合关系,决定了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唇齿相依的利害关系,无论哪一方在证明对方有罪的同时,也证明了自己有罪。因而大多数行贿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作为证人指证受贿人,这就造成了查处贿赂犯罪的侦查障碍。实践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打破行贿人、受贿人的利益共同体格局,通过转化行贿人为证人身份打消其顾虑,鼓励其积极作证,指控犯罪,从而有效打击受贿犯罪。
行贿人作为重要的知情人,其证言对于受贿案件的侦破和定罪能起到关键的作用。身份转化型交易的运用,不仅有利于贿赂犯罪的顺利侦破,同时通过维持行贿人正常社会家庭状态,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发生的隐患。
2.坦白从宽型交易的运用。坦白从宽是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同时作为一种诉讼利益的交换条件,运用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在保证办案效果的前提下,可减少反贪干警与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激烈对抗。
以从宽处罚换取言词证据。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反贪部门可对一些仅掌握了部分犯罪证据的被调查人,允诺其坦白后按投案自首这一从轻、减轻情节处罚,从而获取其全面、真实的有罪供述。
以不追究已掌握的其它轻微违法或犯罪换取言词证据。对一些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关键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反贪部门可以不追究已掌握的轻微违法或犯罪事实为交易条件换取关键证言和供述。
以从宽处罚为条件,要求亲友、律师协助做规劝工作。在办案实践中,对一些不能及时突破的案件,反贪部门可充分发挥亲友、律师的规劝作用,以坦白作自首认定为条件换取亲友、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或关键证人进行规劝,为查办案件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以从宽处罚为条件,要求亲友、律师协助积极退赃。为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失,追回赃款,实践中反贪部门可向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律师允诺以从轻、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为条件,要求家属、亲友、律师协助积极退清赃款。
二、交易型侦查行为有利于防止个案矛盾群体化
机械执法、简单办案,不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往往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甚至导致矛盾冲突升级。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必须进一步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把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到慎重选择办案时机,不轻易开警车到企业调查,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查扣企业账册,不轻易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不轻易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1.个案矛盾群体化的成因分析。首先,反贪部门及干警普遍存在着狭隘的办案思想。将查办案件、惩治腐败作为唯一的职责,忽视由于当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对侦查行为的不理解和抗拒,即使侦查是依法进行的,也易对反贪部门及干警心怀怨恨、产生报复心理。因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留下一些不稳定因素等潜伏隐患,在一定条件下会爆发新的群体性矛盾。其次,社(下转第143页)(上接第137页)会焦虑现象推波助澜。在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整个社会弥漫着一种焦虑不安的情绪和浮躁的社会氛围。社会成员一旦具有了某种焦虑的心态,就容易出现迁怒于其他人或其他事情的现象,反过来加重原本不满情绪,甚至会卷入没有料想的纠纷或冲突当中,从而加重社会矛盾的严重性及复杂性。
2.交易型侦查行为的积极意义。首先,交易型侦查行为在反贪工作繁重而艰巨的情形下,以减轻刑罚为条件来达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对维护正义起到了一个调节补偿的作用。其次,现阶段由于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反贪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存在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线索成型率不高等问题。运用交易型侦查行为有利于获取关键言辞证据,成功突破案件,并围绕关键言辞证据扩大战果,增强指控犯罪的成功率。再次,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严峻与侦查技能较低的困境下,为加大办案力度,一些侦查部门在实践中往往不惜违法违纪办案,采用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甚至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取证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后果。适用交易型侦查行为可以促使多数犯罪嫌疑人自愿坦白,走从宽之路。这样既惩治了腐败犯罪,又提高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威信,最大限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后,由于交易型侦查行为的协商性,对犯罪嫌疑人诉讼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有利于树立尊重犯罪嫌疑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交易可以尽早地结束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尽快摆脱讼累,并且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缓解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
三、从广度和深度上全面化解社会矛盾
反贪侦查工作要得到涉案当事人的认同及配合,运用交易型侦查行为从广度和深度上全面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要协调反贪干警和当事人的关系,避免在侦查过程中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办案人员来说,必须放下执法办案易出现的官架子、亲近涉案人员,让当事人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空间,从而愿意采取合法、平和的方式积极与反贪干警一起解决案件涉及的一系列矛盾。其次,从时间维度来讲,反贪干警不仅要解决立案前的矛盾,还要解决立案后發生的矛盾;从空间维度来讲,不仅要解决眼前的矛盾,还预防看不见的矛盾;从主体来讲,不仅要解决因侦查行为对当事人的影响而发生的矛盾,还解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侦查行为产生的矛盾。唯有如此,反贪干警才能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贪侦查工作的赞同。
参考文献:
[1]龚佳禾.检察工作要善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新湘评论.2010(7).
[2]吴忠民.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特征分析.教学与研究.2010(3).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 交易型侦查行为 民事主体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37-02
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作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大部署,这三项重点工作将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政法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检察工作必须履行的重大政治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司法的本质上来说,具有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职责。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反贪干警,更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以身作则地促进社会和谐。
一、交易型侦查行为在反贪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交易型侦查行为是指反贪部门为了顺利查明案件事实,以减少认定涉嫌罪名、涉嫌犯罪数额与情节、或就低使用强制措施等诉讼利益为条件,与犯罪嫌疑人、关键证人或其他相对人进行协商,从而获得定案的言词证据或其他合作的一种侦查行为。
1.身份转化型交易的运用。指在查办贿赂犯罪过程中,对行贿人采取刑事免责措施,以换取其对受贿人的指证,即行贿人的身份转化为“污点证人”。由于行受贿行为的对合关系,决定了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唇齿相依的利害关系,无论哪一方在证明对方有罪的同时,也证明了自己有罪。因而大多数行贿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作为证人指证受贿人,这就造成了查处贿赂犯罪的侦查障碍。实践中,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打破行贿人、受贿人的利益共同体格局,通过转化行贿人为证人身份打消其顾虑,鼓励其积极作证,指控犯罪,从而有效打击受贿犯罪。
行贿人作为重要的知情人,其证言对于受贿案件的侦破和定罪能起到关键的作用。身份转化型交易的运用,不仅有利于贿赂犯罪的顺利侦破,同时通过维持行贿人正常社会家庭状态,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发生的隐患。
2.坦白从宽型交易的运用。坦白从宽是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同时作为一种诉讼利益的交换条件,运用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在保证办案效果的前提下,可减少反贪干警与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激烈对抗。
以从宽处罚换取言词证据。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反贪部门可对一些仅掌握了部分犯罪证据的被调查人,允诺其坦白后按投案自首这一从轻、减轻情节处罚,从而获取其全面、真实的有罪供述。
以不追究已掌握的其它轻微违法或犯罪换取言词证据。对一些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关键证人或犯罪嫌疑人,反贪部门可以不追究已掌握的轻微违法或犯罪事实为交易条件换取关键证言和供述。
以从宽处罚为条件,要求亲友、律师协助做规劝工作。在办案实践中,对一些不能及时突破的案件,反贪部门可充分发挥亲友、律师的规劝作用,以坦白作自首认定为条件换取亲友、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或关键证人进行规劝,为查办案件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以从宽处罚为条件,要求亲友、律师协助积极退赃。为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失,追回赃款,实践中反贪部门可向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律师允诺以从轻、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为条件,要求家属、亲友、律师协助积极退清赃款。
二、交易型侦查行为有利于防止个案矛盾群体化
机械执法、简单办案,不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往往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甚至导致矛盾冲突升级。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必须进一步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把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到慎重选择办案时机,不轻易开警车到企业调查,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查扣企业账册,不轻易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不轻易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1.个案矛盾群体化的成因分析。首先,反贪部门及干警普遍存在着狭隘的办案思想。将查办案件、惩治腐败作为唯一的职责,忽视由于当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对侦查行为的不理解和抗拒,即使侦查是依法进行的,也易对反贪部门及干警心怀怨恨、产生报复心理。因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留下一些不稳定因素等潜伏隐患,在一定条件下会爆发新的群体性矛盾。其次,社(下转第143页)(上接第137页)会焦虑现象推波助澜。在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整个社会弥漫着一种焦虑不安的情绪和浮躁的社会氛围。社会成员一旦具有了某种焦虑的心态,就容易出现迁怒于其他人或其他事情的现象,反过来加重原本不满情绪,甚至会卷入没有料想的纠纷或冲突当中,从而加重社会矛盾的严重性及复杂性。
2.交易型侦查行为的积极意义。首先,交易型侦查行为在反贪工作繁重而艰巨的情形下,以减轻刑罚为条件来达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对维护正义起到了一个调节补偿的作用。其次,现阶段由于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反贪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存在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线索成型率不高等问题。运用交易型侦查行为有利于获取关键言辞证据,成功突破案件,并围绕关键言辞证据扩大战果,增强指控犯罪的成功率。再次,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严峻与侦查技能较低的困境下,为加大办案力度,一些侦查部门在实践中往往不惜违法违纪办案,采用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甚至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取证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后果。适用交易型侦查行为可以促使多数犯罪嫌疑人自愿坦白,走从宽之路。这样既惩治了腐败犯罪,又提高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威信,最大限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后,由于交易型侦查行为的协商性,对犯罪嫌疑人诉讼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有利于树立尊重犯罪嫌疑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交易可以尽早地结束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尽快摆脱讼累,并且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缓解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
三、从广度和深度上全面化解社会矛盾
反贪侦查工作要得到涉案当事人的认同及配合,运用交易型侦查行为从广度和深度上全面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要协调反贪干警和当事人的关系,避免在侦查过程中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办案人员来说,必须放下执法办案易出现的官架子、亲近涉案人员,让当事人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空间,从而愿意采取合法、平和的方式积极与反贪干警一起解决案件涉及的一系列矛盾。其次,从时间维度来讲,反贪干警不仅要解决立案前的矛盾,还要解决立案后發生的矛盾;从空间维度来讲,不仅要解决眼前的矛盾,还预防看不见的矛盾;从主体来讲,不仅要解决因侦查行为对当事人的影响而发生的矛盾,还解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侦查行为产生的矛盾。唯有如此,反贪干警才能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贪侦查工作的赞同。
参考文献:
[1]龚佳禾.检察工作要善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新湘评论.2010(7).
[2]吴忠民.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特征分析.教学与研究.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