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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税收管理问题的日益复杂,跨国避税问题也日益突出。避税的直接后果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间接后果则是导致税收制度的不公平。因此反避税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由此国际上反避税的联合行动计划BEPS也应运而生。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反避税实践的相关背景,进而主要就我国反避税实践中在法律依据,基础信息建设,专业人才管理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相关建议,以期对于我国反避税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反避税 背景 问题 建议
一、我国反避税实践的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据统计,2014年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共23778家,实际使用外资1195.6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6128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5.5%,共实现对外直接投资1160美元,其中,2014年中国对美国投资增长23.9%,对欧盟投资增长近2倍,中国占亚洲国家对外投资的三分之一。全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吸引外资规模仅差35.6亿美元。
当前的跨国公司控制了全球总产值的一半,然而与此同时,其避税现象也日益突出。跨国公司与避税港的联系密切,2013年我国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香港吸引的外国投资占全国外资利用总额的70%;外资企业的亏损现象非常普遍,微利企业也普遍存在避税问题。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接收国,也是众多跨国公司首选的投资国,随着对外贸易的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形式的不断变化,避税活动的潜在可能性也日益增加。
当前,以反避税为主题的BEPS行动计划仍方兴未艾,国际国内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国际范围来看,新的商业模式和数字经济直接影响了价值的创造过程;从国内角度来看,我国正经历着由资本输入国到输入与输出平衡转变,避税在我国从最初的高进低出到支付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方式转移利润;从减少应纳所得额到利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实施资本弱化等方式避税。此外,避税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这些都导致反避税工作的难度陡然加大。
二、我国反避税体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的来说,我国反避税法律规定较之欧美发达国家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等弊端。因而给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带来了遵从及操作上的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CFC税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于CFC税制的界定缺乏推定所有权条款,且未具体明确实质控制的时间要件。其次,我国采用名义税率比较的方法往往不能反映收实际的税负,且“白名单法”存在更新的“滞后性”等缺点。最后,CFC税制中规定的“并非由于正常经营需要而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是稅务机关在实践中难以界定。
第二,资本弱化税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国际上来看,我国对于关联方认定的标准较为严格,在吸引外资和反避税之间的权衡需要进一步考量。其次,对于关联关系企业2:1的债资比的扣除限制,应考虑进一步差别化。最后,对于债务资本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此规定在实践中功能的弱化。
第三,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首先,虽然“交易利润法”的规定却较为原则化,可操作性差。其次,无形资产、服务和成本分摊等新形式的反避税规定也存在着操作性差的特点。最后,我国尚未签署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而前几年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大多已到期。此外,转让定价税制还存在法律层级过低等缺点。
(二)基础信息建设不完善
由于纳税人对商品的市场价格信息,特别是劳务,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等占有相对优势,而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数据信息不完全,寻找可比企业具有局限性。因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国地税之间没有实现涉税信息的全面交流;税务部门也没有实现与其他诸如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有效的信息共享。另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尚未与相其他国家以及其税务部门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换合作关系,截至2015年5月底,我国仅对外签署了10个专门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信息掌握的不完全使税务部门在展开反避税调查的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反避税人才不足
我国现有的人员规模远不能满足反避税业务增长的需要。由于中介机构为参与避税的跨国企业提供了熟练掌握纳税筹划实践经验的税务专家,作为对立方的税务机关在进行反避税审计调查,乃至谈判磋商的过程中就应具备高素质的优秀税务人才。然而由于部分地区对反避税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税务人才配备不足,且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反避税对技术的要求很高,其核心内容是经济分析,且涉及到金融、法律、国贸、审计等多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反避税专业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不断学习和长期积累,兼职人员由于其高流动性,难以进行专业素养的培养和办案经验的积累。甚至一些税务机关内部的受训管理人员,没有积累足够的反避税实践经验就轮转到别的部门。
三、我国反避税治理的建议
(一)完善反避税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第一,完善转让定价制度。首先,应补充完善无形资产和服务的转让定价规定。使其规定的更为详尽具体。建议首先应明确指出无形资产和服务同样适用“公平交易原则”及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优先使用可比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其次应制定详细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体系。最后应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规定调整的比例和时效。此外,应完善纳税人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二,完善资本弱化制度。首先,多数国家都明确了是否计入债权性投资的具体规定,我国应对不同类型的债权性投资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其次,建议适当提高关联方认定比例,以更大规模吸引国际资本,发展本国经济且适当放宽对于企业债资比率的规定。
第三,完善CFC制度。首先,对于控制标准的认定,应予以更为细致化的规定,具体来说可分为数量要件、时间要件和数量测试三方面来认定。其中,对于数量要件的规定,应适当放宽最低持股标准。在时间要件的规定上,可明确规定在持有股份一定的时间以后才适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其次,就纳税人的设计而言,建议将受控外国企业税制的纳税人涵盖居民个人。再次,就适用的地域范围而言,建议同时设立白名单与黑名单,对除白名单和黑名单之外的企业再按照实缴税额进行对比来确定是否适用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最后,建议增加对于免于适用规则的设计。 (二)关于基础信息建设的建议
建议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扩大数据的交换面。建议建立我国企业经营数据库,在能够确保数据传输及使用安全的情况下,将数据信息提供给相关反避税部门进行分析对比,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改变完全依赖境外提供数据的被动局面。同时要做好反避税的基础工作:首先,在提高纳税人关联申报率的基础上,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工作,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其次,加大对同期资料的检查力度,重点审核定价体系的描述、功能风险分析、定价方法的选择、定价的数据支持及纳税人其他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再次,对纳税人的信息及调查结果进行严格保密。最后,做好反避税管理、服务和调查环节考核指标的分析和统计工作,将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作为反避税工作的重点。
(三)关于反避税人才保障的建议
建议结合聘任制和专业技术公务员试点工作,建立一支反避税专业队伍,分为不同行业进行反避税的调查,对外磋商。在外向型经济特征较为明显的地区建立反避税小組,专门负责对重大案件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并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展开区域和行业联查,行业分析及行业避税规律探索以及创新方法的研究。一般情况下不对国际税收管理人才进行轮岗,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管理专业,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的国际税收管理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靠高校或国际组织进行中长期的培训,此外,建议建立分类的专业人才库,对精通国际税收业务的人才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人才实施跟踪管理,确保人才培养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黄洪.我国反避税机制的运行现状与优化措施[J].税务研究,2012,09:49-52.
[2]靳东升.国际税收领域若干发展趋势[J].国际税收,2013,07:26-29.
[3]王晓悦.适应形势发展 加快我国反避税防控体系建设[J].国际税收,2014,09:48-51.
[4]汤贡亮.中国税收发展报告[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03.
[5]肖太寿.中国国际避税治理问题研究[M].国际税收,2012,01.
[6]朱润喜.加强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探讨[J].税务研究,2013,10:50-53.
作者简介:王越(1989-),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毕业于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关键词】反避税 背景 问题 建议
一、我国反避税实践的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据统计,2014年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共23778家,实际使用外资1195.6亿美元。与此同时,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6128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5.5%,共实现对外直接投资1160美元,其中,2014年中国对美国投资增长23.9%,对欧盟投资增长近2倍,中国占亚洲国家对外投资的三分之一。全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与吸引外资规模仅差35.6亿美元。
当前的跨国公司控制了全球总产值的一半,然而与此同时,其避税现象也日益突出。跨国公司与避税港的联系密切,2013年我国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香港吸引的外国投资占全国外资利用总额的70%;外资企业的亏损现象非常普遍,微利企业也普遍存在避税问题。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接收国,也是众多跨国公司首选的投资国,随着对外贸易的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形式的不断变化,避税活动的潜在可能性也日益增加。
当前,以反避税为主题的BEPS行动计划仍方兴未艾,国际国内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国际范围来看,新的商业模式和数字经济直接影响了价值的创造过程;从国内角度来看,我国正经历着由资本输入国到输入与输出平衡转变,避税在我国从最初的高进低出到支付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方式转移利润;从减少应纳所得额到利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实施资本弱化等方式避税。此外,避税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这些都导致反避税工作的难度陡然加大。
二、我国反避税体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的来说,我国反避税法律规定较之欧美发达国家存在着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等弊端。因而给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带来了遵从及操作上的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CFC税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于CFC税制的界定缺乏推定所有权条款,且未具体明确实质控制的时间要件。其次,我国采用名义税率比较的方法往往不能反映收实际的税负,且“白名单法”存在更新的“滞后性”等缺点。最后,CFC税制中规定的“并非由于正常经营需要而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是稅务机关在实践中难以界定。
第二,资本弱化税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国际上来看,我国对于关联方认定的标准较为严格,在吸引外资和反避税之间的权衡需要进一步考量。其次,对于关联关系企业2:1的债资比的扣除限制,应考虑进一步差别化。最后,对于债务资本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此规定在实践中功能的弱化。
第三,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首先,虽然“交易利润法”的规定却较为原则化,可操作性差。其次,无形资产、服务和成本分摊等新形式的反避税规定也存在着操作性差的特点。最后,我国尚未签署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而前几年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大多已到期。此外,转让定价税制还存在法律层级过低等缺点。
(二)基础信息建设不完善
由于纳税人对商品的市场价格信息,特别是劳务,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等占有相对优势,而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数据信息不完全,寻找可比企业具有局限性。因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国地税之间没有实现涉税信息的全面交流;税务部门也没有实现与其他诸如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有效的信息共享。另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尚未与相其他国家以及其税务部门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换合作关系,截至2015年5月底,我国仅对外签署了10个专门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信息掌握的不完全使税务部门在展开反避税调查的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反避税人才不足
我国现有的人员规模远不能满足反避税业务增长的需要。由于中介机构为参与避税的跨国企业提供了熟练掌握纳税筹划实践经验的税务专家,作为对立方的税务机关在进行反避税审计调查,乃至谈判磋商的过程中就应具备高素质的优秀税务人才。然而由于部分地区对反避税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关税务人才配备不足,且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反避税对技术的要求很高,其核心内容是经济分析,且涉及到金融、法律、国贸、审计等多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反避税专业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不断学习和长期积累,兼职人员由于其高流动性,难以进行专业素养的培养和办案经验的积累。甚至一些税务机关内部的受训管理人员,没有积累足够的反避税实践经验就轮转到别的部门。
三、我国反避税治理的建议
(一)完善反避税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第一,完善转让定价制度。首先,应补充完善无形资产和服务的转让定价规定。使其规定的更为详尽具体。建议首先应明确指出无形资产和服务同样适用“公平交易原则”及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优先使用可比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其次应制定详细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体系。最后应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规定调整的比例和时效。此外,应完善纳税人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二,完善资本弱化制度。首先,多数国家都明确了是否计入债权性投资的具体规定,我国应对不同类型的债权性投资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其次,建议适当提高关联方认定比例,以更大规模吸引国际资本,发展本国经济且适当放宽对于企业债资比率的规定。
第三,完善CFC制度。首先,对于控制标准的认定,应予以更为细致化的规定,具体来说可分为数量要件、时间要件和数量测试三方面来认定。其中,对于数量要件的规定,应适当放宽最低持股标准。在时间要件的规定上,可明确规定在持有股份一定的时间以后才适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其次,就纳税人的设计而言,建议将受控外国企业税制的纳税人涵盖居民个人。再次,就适用的地域范围而言,建议同时设立白名单与黑名单,对除白名单和黑名单之外的企业再按照实缴税额进行对比来确定是否适用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最后,建议增加对于免于适用规则的设计。 (二)关于基础信息建设的建议
建议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扩大数据的交换面。建议建立我国企业经营数据库,在能够确保数据传输及使用安全的情况下,将数据信息提供给相关反避税部门进行分析对比,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改变完全依赖境外提供数据的被动局面。同时要做好反避税的基础工作:首先,在提高纳税人关联申报率的基础上,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工作,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其次,加大对同期资料的检查力度,重点审核定价体系的描述、功能风险分析、定价方法的选择、定价的数据支持及纳税人其他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再次,对纳税人的信息及调查结果进行严格保密。最后,做好反避税管理、服务和调查环节考核指标的分析和统计工作,将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作为反避税工作的重点。
(三)关于反避税人才保障的建议
建议结合聘任制和专业技术公务员试点工作,建立一支反避税专业队伍,分为不同行业进行反避税的调查,对外磋商。在外向型经济特征较为明显的地区建立反避税小組,专门负责对重大案件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并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展开区域和行业联查,行业分析及行业避税规律探索以及创新方法的研究。一般情况下不对国际税收管理人才进行轮岗,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管理专业,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的国际税收管理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靠高校或国际组织进行中长期的培训,此外,建议建立分类的专业人才库,对精通国际税收业务的人才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人才实施跟踪管理,确保人才培养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黄洪.我国反避税机制的运行现状与优化措施[J].税务研究,2012,09:49-52.
[2]靳东升.国际税收领域若干发展趋势[J].国际税收,2013,07:26-29.
[3]王晓悦.适应形势发展 加快我国反避税防控体系建设[J].国际税收,2014,09:48-51.
[4]汤贡亮.中国税收发展报告[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03.
[5]肖太寿.中国国际避税治理问题研究[M].国际税收,2012,01.
[6]朱润喜.加强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探讨[J].税务研究,2013,10:50-53.
作者简介:王越(1989-),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毕业于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