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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异化或隐形的调解使《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禁止性规定几乎形同虚设。合法的审判开始竟然以非法的形式终结,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因此,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并使之合法化已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笔者主要从公权力不可处分性与合作国家之争;二元判断与司法改革、行政诉讼目的冲突以及利益对立统一和法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探讨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而在理论保障前提中来探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