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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在社会治理中,刑法是一种需要明确界限和合理使用范围的社会治理方法,社会治理不能過度延长刑法的刑罚,必须将刑罚的范围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国家对公民的惩罚需要一定的理由,惩罚权的过度扩大是公民权利下降的表现,我国的社会治理有“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如果不合理地使用刑法,将会造成许多社会风险并增加对国家法律的批评。
关键词:社会治理;刑法;隐忧
中图分类号:D630
社会治理需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只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刑法具有威慑力和国家强制性,可以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帮助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但是,刑法的权力具有范围和边界,在不损害公民应享有权利的前提下,不能无限扩大刑法的权力。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称必要性原则),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无需制定新的刑法,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倾向需要去反思。
一、“过度刑法化”的表征
过度刑法化主要表现为国家对社会治理的处罚持续扩大。从国家发展进程的角度来看,过度刑法化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过度刑法化不仅在我国而且在其他国家也发生。在80年代,由于过度的裁量权,美国刑事司法遭受了过多的刑事定罪。这不仅适用于美国,而且适用于英国。在1997年至2006年之间,英国执政党上台后,英国刑法又增加了3000多项犯罪,所有这些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内过度刑法化的迹象。其次,在某些情况下,社会治理也被过度定为犯罪。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并维护社会秩序,同时颁布刑法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一般而言,刑法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并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但是,过度刑法化违背了这一目的。随着刑罚权的不断扩大和刑事限制的不断扩大,对个别案件的刑事犯罪的处罚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
二、背离刑法功能,致使社会管理手段弱化
从减少经济学的边际效用的法律中分析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根据减少边际效用的法律,每增加一条刑事犯罪的边际效用可能为零,但边际成本需要被认为是我们必须思考的。如果我们认为刑事犯罪的增加全都是我们公共福利的下降,那么我们不应该增加刑事犯罪。可以完全依靠现有的既定刑事犯罪的数量,但是需要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人员变量(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以及犯罪设备变量。要求(包括计算机、法院数量、电信设备等)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法来充分执行刑事犯罪和社会治理,但这种想法表明设计是完全可行的。从人财物和制度设计的社会治理,在层次上探索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可以探索通过非犯罪手段实现社会治理。关于刑法与社会治理之间关系的最经典的辩论可能是这句名言:最佳的社会政策是最佳的刑事政策。这意味着可以通过制定科学的社会政策和制度设计来避免各种犯罪。一方面,可以避免新的犯罪,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犯罪的增加。在社会治理问题上社会政策的“治本”的特征,并间接地解释了刑法的“治标”的性质和刑法在社会治理问题上的有限作用。刑法的功能和刑法的机能之间的区别只是一个词,但本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刑法的功能是人性决定的,它取决于刑法主体的需要和它要发挥的作用,但是刑法的功能不是人性决定的,而仅仅是目的功能和机制。刑法职能的人性决定了主观性和易变性,而刑法职能的内在性决定了客观性和稳定性。因此,为了分析和定义刑法的功能,需要了解所处的立场和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刑法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一个国家认为刑法应该适度,那么刑法的功能就会相对有限。相反,如果刑法被认为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它将承担社会制度和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应承担的职能。
三、“过度刑法化”会导致刑法的可预测性降低
刑法的执行需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朝令夕改的变化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刑法本身是可以预见的,如果人们犯罪,他们可以预测自己可能会受到的法律制裁因而会害怕犯罪。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威慑惩罚的能力不在于惩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由于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可以预见,可以预防某些犯罪。在社会治理中,过度刑法化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法律,刑法条款的变更失去了可预见的功能并加剧了社会动荡。
四、“过度刑法化”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破坏
由于过度刑法化,刑法增加了社会治理的比例,原有的法律体系变得不平衡。法律制度应被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刑法的扩展导致整个法律制度的破坏。社会治理中的许多问题并不完全依靠刑法来解决。民法、行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也可以解决社会治理中的许多问题。刑法过度扩张会破坏原有的统一有机整体,使原来的社会治理效率降低。
五、结语
总之,社会治理要求使用刑法解决相关问题,但是刑法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过度刑法化不利于社会发展,当今社会治理中的各种表现已经表明,我国有“过度刑法化”的倾向。为此,我们需要对过度刑法化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刑法中的刑罚权作为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过度的刑法化与刑法保护的民基本权利的功能不相融。刑法解决了社会治理中的许多问题,过度刑法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从而会动摇了其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功能。这些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参考文献:
[1]熊军.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J].法制与社会,2020(25):174-175.
[2]王强军.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隐忧[J].当代法学,2019,33(02):3-12.
[3]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J].中外法学,2015,27(02):523-547.
作者简介:孙学涵(1999-),女,江苏连云港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社会治理;刑法;隐忧
中图分类号:D630
社会治理需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只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刑法具有威慑力和国家强制性,可以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帮助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但是,刑法的权力具有范围和边界,在不损害公民应享有权利的前提下,不能无限扩大刑法的权力。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称必要性原则),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无需制定新的刑法,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倾向需要去反思。
一、“过度刑法化”的表征
过度刑法化主要表现为国家对社会治理的处罚持续扩大。从国家发展进程的角度来看,过度刑法化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过度刑法化不仅在我国而且在其他国家也发生。在80年代,由于过度的裁量权,美国刑事司法遭受了过多的刑事定罪。这不仅适用于美国,而且适用于英国。在1997年至2006年之间,英国执政党上台后,英国刑法又增加了3000多项犯罪,所有这些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内过度刑法化的迹象。其次,在某些情况下,社会治理也被过度定为犯罪。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并维护社会秩序,同时颁布刑法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一般而言,刑法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并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但是,过度刑法化违背了这一目的。随着刑罚权的不断扩大和刑事限制的不断扩大,对个别案件的刑事犯罪的处罚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
二、背离刑法功能,致使社会管理手段弱化
从减少经济学的边际效用的法律中分析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根据减少边际效用的法律,每增加一条刑事犯罪的边际效用可能为零,但边际成本需要被认为是我们必须思考的。如果我们认为刑事犯罪的增加全都是我们公共福利的下降,那么我们不应该增加刑事犯罪。可以完全依靠现有的既定刑事犯罪的数量,但是需要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人员变量(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以及犯罪设备变量。要求(包括计算机、法院数量、电信设备等)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法来充分执行刑事犯罪和社会治理,但这种想法表明设计是完全可行的。从人财物和制度设计的社会治理,在层次上探索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动可以探索通过非犯罪手段实现社会治理。关于刑法与社会治理之间关系的最经典的辩论可能是这句名言:最佳的社会政策是最佳的刑事政策。这意味着可以通过制定科学的社会政策和制度设计来避免各种犯罪。一方面,可以避免新的犯罪,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犯罪的增加。在社会治理问题上社会政策的“治本”的特征,并间接地解释了刑法的“治标”的性质和刑法在社会治理问题上的有限作用。刑法的功能和刑法的机能之间的区别只是一个词,但本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刑法的功能是人性决定的,它取决于刑法主体的需要和它要发挥的作用,但是刑法的功能不是人性决定的,而仅仅是目的功能和机制。刑法职能的人性决定了主观性和易变性,而刑法职能的内在性决定了客观性和稳定性。因此,为了分析和定义刑法的功能,需要了解所处的立场和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刑法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一个国家认为刑法应该适度,那么刑法的功能就会相对有限。相反,如果刑法被认为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它将承担社会制度和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应承担的职能。
三、“过度刑法化”会导致刑法的可预测性降低
刑法的执行需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朝令夕改的变化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刑法本身是可以预见的,如果人们犯罪,他们可以预测自己可能会受到的法律制裁因而会害怕犯罪。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威慑惩罚的能力不在于惩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其必然性。由于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可以预见,可以预防某些犯罪。在社会治理中,过度刑法化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法律,刑法条款的变更失去了可预见的功能并加剧了社会动荡。
四、“过度刑法化”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破坏
由于过度刑法化,刑法增加了社会治理的比例,原有的法律体系变得不平衡。法律制度应被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刑法的扩展导致整个法律制度的破坏。社会治理中的许多问题并不完全依靠刑法来解决。民法、行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也可以解决社会治理中的许多问题。刑法过度扩张会破坏原有的统一有机整体,使原来的社会治理效率降低。
五、结语
总之,社会治理要求使用刑法解决相关问题,但是刑法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过度刑法化不利于社会发展,当今社会治理中的各种表现已经表明,我国有“过度刑法化”的倾向。为此,我们需要对过度刑法化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刑法中的刑罚权作为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过度的刑法化与刑法保护的民基本权利的功能不相融。刑法解决了社会治理中的许多问题,过度刑法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从而会动摇了其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功能。这些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参考文献:
[1]熊军.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J].法制与社会,2020(25):174-175.
[2]王强军.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隐忧[J].当代法学,2019,33(02):3-12.
[3]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J].中外法学,2015,27(02):523-547.
作者简介:孙学涵(1999-),女,江苏连云港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