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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为农民合作社发展又一次注入强心剂,全国合作社迎来了历史的机遇。随着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加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其他中介组织的不断涌现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并对其市场竞争力构成了一定威胁。
一、鹿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一)据工商部门统计,到2013年上上半年我县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56家。按行业分:种植业81家,农机行业39家,养殖16家,其它的20家。其中有农业部门指导组建的有77家,农机部门指导组建的有39家,畜牧部门指导组建的有16家,供销部门指导组建的有8家。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成效
1、带动能力。注册登记社员959人,非注册登记社员6850人,占涉及村总农户数的15%,带动总农户5710户,占涉及总农户数的33%。辐射带动周边农户13000户,带动农户人均增收320元。统一组织购买农资540吨,价值410万元,销售社员农产品45000吨,价值2400万元,销售非社员农产品7000吨、价值500万元。
2、经济效益。合作社入股金额为450万元,2012年年末拥有固定资产750万元,当年实现经营收入520万元,纯收益3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社现实户均纯收入3.5万元,非社员现实户均收入2.5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之初,政府不管是在政策还是资金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都不够,这就导致一些地方有条件发展合作社却因资金缺乏或者政府政策不支持而滞后。柳州市从2008年开始每年拿出100万财政资金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我县则没有安排这一块财政预算资金。
2、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不足。一是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合作社过问不多,关心不够;对部门自己牵头举办的,有些只求形式,不求效果,或只管建立,不管发展和发挥作用,做表面文章。二是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认识不足。没有正确把握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造成引导、发展专业合作社时,包办过多,管了不该管的事,特别依托部门领办的部分合作社,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而该管的诸如引导、规范管理、加强扶持等则管得较少,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也不多。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层次较低。目前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而如加工、销售等农民企盼的,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由于受经济实力的限制,或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开展得比较少。
4、人才匮乏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人才问题。从调研情况看,人才匮乏主要表现在:一是合作社内部缺乏具有合作理念的带头人,培养造就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道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迫在眉睫。二是农民社员普遍存在着经营管理经验、合作社原则、运行机制等知识的缺乏,经营管理能力低下,参与意识和合作意识薄弱,难以有效运行民主管理机制。三是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引人、留人、育人的科学机制,人力资本投资不足,人力资本提升机制缺乏,难以有效提升合作社人力资源价值;缺乏吸才、留才激励机制,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氛围。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一)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弱化合作社经营风险。
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合作社发展,建立和扩大专项合作社贷款补偿和利息补贴基金,以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补助等形式,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切实落实税务、工商、信贷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合作社外部发展环境,有效弱化合作社经营风险。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民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着重大的意义。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到乡、镇、村和广大农民群众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动员会,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群众深刻理解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及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意识,增强“合作”意识,极大地提高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自觉、自愿、自发地组建合作社。
(三)积极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鼓励商场(超市)、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走“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大中型商场(超市)”、“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发展之路,实现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鹿寨县中明农机合作社、绿源水果专业合作社、明宏葡萄专业合作社和雒兴蔬菜合作社分别租用农民土地3000亩和1000亩种植水稻和蔬菜,开辟了 “合作社+基地+农户”农村土地流转新的模式,获得良好经济效益。
(四)积极探索多元抵押担保方式,缓解合作社融资难题。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当地农村经济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一是政府提供担保平台。由于参加合作社的多为普通农户,其财产和担保能力有限,难以办理大额抵押和联保贷款。因此,建议政府能够推动成立担保基金、农业担保公司或推动民营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以解决抵押担保难问题。二是部门研究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合作社主要财产多为大棚等设施和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安排,尽早建立土地流转平台,推动土地流转,盘活社员土地资产。三是扩大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份额。建议涉农银行在研究合作社贷款时,酌情提高社内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的份额,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合作社规模化生产的大量资金需求。(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鹿寨县委党校)
一、鹿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一)据工商部门统计,到2013年上上半年我县已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56家。按行业分:种植业81家,农机行业39家,养殖16家,其它的20家。其中有农业部门指导组建的有77家,农机部门指导组建的有39家,畜牧部门指导组建的有16家,供销部门指导组建的有8家。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成效
1、带动能力。注册登记社员959人,非注册登记社员6850人,占涉及村总农户数的15%,带动总农户5710户,占涉及总农户数的33%。辐射带动周边农户13000户,带动农户人均增收320元。统一组织购买农资540吨,价值410万元,销售社员农产品45000吨,价值2400万元,销售非社员农产品7000吨、价值500万元。
2、经济效益。合作社入股金额为450万元,2012年年末拥有固定资产750万元,当年实现经营收入520万元,纯收益3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社现实户均纯收入3.5万元,非社员现实户均收入2.5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之初,政府不管是在政策还是资金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都不够,这就导致一些地方有条件发展合作社却因资金缺乏或者政府政策不支持而滞后。柳州市从2008年开始每年拿出100万财政资金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我县则没有安排这一块财政预算资金。
2、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不足。一是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合作社过问不多,关心不够;对部门自己牵头举办的,有些只求形式,不求效果,或只管建立,不管发展和发挥作用,做表面文章。二是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认识不足。没有正确把握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造成引导、发展专业合作社时,包办过多,管了不该管的事,特别依托部门领办的部分合作社,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而该管的诸如引导、规范管理、加强扶持等则管得较少,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也不多。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层次较低。目前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而如加工、销售等农民企盼的,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由于受经济实力的限制,或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开展得比较少。
4、人才匮乏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人才问题。从调研情况看,人才匮乏主要表现在:一是合作社内部缺乏具有合作理念的带头人,培养造就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道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迫在眉睫。二是农民社员普遍存在着经营管理经验、合作社原则、运行机制等知识的缺乏,经营管理能力低下,参与意识和合作意识薄弱,难以有效运行民主管理机制。三是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引人、留人、育人的科学机制,人力资本投资不足,人力资本提升机制缺乏,难以有效提升合作社人力资源价值;缺乏吸才、留才激励机制,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氛围。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一)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弱化合作社经营风险。
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合作社发展,建立和扩大专项合作社贷款补偿和利息补贴基金,以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补助等形式,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切实落实税务、工商、信贷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合作社外部发展环境,有效弱化合作社经营风险。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民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着重大的意义。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到乡、镇、村和广大农民群众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动员会,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群众深刻理解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及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意识,增强“合作”意识,极大地提高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自觉、自愿、自发地组建合作社。
(三)积极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鼓励商场(超市)、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走“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大中型商场(超市)”、“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发展之路,实现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鹿寨县中明农机合作社、绿源水果专业合作社、明宏葡萄专业合作社和雒兴蔬菜合作社分别租用农民土地3000亩和1000亩种植水稻和蔬菜,开辟了 “合作社+基地+农户”农村土地流转新的模式,获得良好经济效益。
(四)积极探索多元抵押担保方式,缓解合作社融资难题。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当地农村经济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一是政府提供担保平台。由于参加合作社的多为普通农户,其财产和担保能力有限,难以办理大额抵押和联保贷款。因此,建议政府能够推动成立担保基金、农业担保公司或推动民营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以解决抵押担保难问题。二是部门研究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合作社主要财产多为大棚等设施和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安排,尽早建立土地流转平台,推动土地流转,盘活社员土地资产。三是扩大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份额。建议涉农银行在研究合作社贷款时,酌情提高社内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的份额,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合作社规模化生产的大量资金需求。(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鹿寨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