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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活动。这一诉讼形态首创于英国判例,属衡平法上的创设,作为一种让他人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机制,被誉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发展。之后普通法系各国纷纷仿效,尤以美国的相关制度最为发达。大陆法系各国受此影响,也逐步建立起类似制度,日本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引入此制度,台湾地区也借鉴美、日,在其公司法第214条规定了该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