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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狂热到速冰,逐渐回归到理性和良性发展。此过程中的农业绩效明显受到合作化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影响。本文分析认为,发展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必须实现农业合作化与农业市场化的联动机制。基于此,要在市场语境下,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以现代商务为合作组织的核心业务,构建新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思路。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农业市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商务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9-0124-05
农业有着几千年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库茨涅兹所揭示的三大产业演化规律正在上演,如今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安全、“三农”问题等等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农业由于受自然资源约束和自然环境影响,存在着天然的弱质性,分散的农户经营产生了合作的需求,农村合作经济得到较大发展。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研究,大致有三个方面:(1)对合作经济理论的一般探讨,包括理论基础(以产业组织为主)、运行机理、必要性与紧迫性、概念和作用等。(2)对合作组织的探讨,包括合作组织的形式(模式)、合作组织内部治理与运作及合作社成员培训等。(3)对合作经济环境的探讨,包括政策供给与规制、法律调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科研社会服务等。本文在现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的阶段性分析,发现市场化与合作化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需要实现合作化与市场化的联动,在市场基础上进行合作经济发展思路的研究。
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阶段
从新中国6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合作元素。不过,这种合作化因子经历了一个从狂热到速冰而后逐渐回归理性的发展轨迹,市场化也经历了从有到无至再现的过程。图1将市场化、合作化与农业的发展轨迹进行配合分析。
1.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中后期的“强制合作化阶段”(I区)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意识形态逐渐攀升于社会规则之上,在“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信念引导下,农业生产的合作化运动轰轰烈烈展开,合作化程度迅速提高。从一开始的自发互助,到自觉行动的初级合作社,再到自为式的高级合作社,乃至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公社,农业合作化成为一场不折不扣的社会运动。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化了农业中的“合作”因素。1950年互助组1 131个,到1975年达到16 448个人民公社(集政治经济社会功能于一体的高度合作化的集体组织),数量扩张了近15倍,覆盖全国范围。
强制性制度变迁,还表现在政府以计划的名义,将市场因素逐渐从社会经济生活中消除。农业生产所涉及到的生产资料、要素资源和农业产出完全由国家统购统销,市场受到严重限制甚至禁止。
同期的农业产出显示,1952年为342.9亿元,1975年971.1亿元,仅增长两倍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序列中(见图1),这20多年中的农业GDP呈现出近乎水平线的状态,发展水平很低。
2.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的“去合作化阶段”(II区)
强制合作化阶段处于一个特殊的不稳定阶段,复杂的因素导致农民面临参与经济生活的“参与约束底限”,即如果继续“参与”当时的经济游戏就可能危及生存,才有1978年18个农民颇有壮烈意味的“秘密约定”及由此触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种来自底层的变化,可以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过,此阶段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经由政府的力量仍然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从而呈现出一种诱致倒逼式的类强制性制度变迁行为,不过与前一阶段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向相反,即“去合作化”,才能消除前次行为带来的负效果。
这一阶段,农民重新获得独立生产经营权,生产积极性大大激发,在拥有私人控制权的土地上生产出可能获得“剩余控制”的产品,产出不断增加,生产能力大大提高。这种来自剩余控制权的产品,满足自给自足的需要之后,剩余产品就有进入市场的需要。当经济建设成为政府的工作重心之后,国家意志逐渐从单纯的计划经济失效中领悟出“市场”的重要性,开始寻求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因之市场化程度逐渐恢复并缓缓增加。
3. 80年代中期之后的“新合作化阶段”(III区)
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为市场经济的回归与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1984年中国政府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因子逐渐增强。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更是确立了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这些制度层面的变革,得到了经济大发展的回报。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前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农业生产力的基础上,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但与上一个阶段(II区情形)相比,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却大大增加。农业生产的家庭化、多样化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市场冲击下却不可避免地显现出分散化、原子化的劣势。
数亿中国农民直面市场的时候,新的合作需求产生了。千家万户的农民(分散性)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不确定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市场经济大潮还拉大了农业与其它产业收益差距,农业的相对比较利益不断下滑,20世纪90年代大量的“离农”甚至“离乡”行为,正是农民的理性选择,大量青壮年农民加入农民工行列,使得农业生产力削弱,农村出现空户化、老龄化、农民兼业化、土地撂荒闲置等诸多问题。不过,这种“离农”行为,却在客观上为农村经济合作化提出了迫切需求,也提供了自然基础。农村人口的外流或外迁,使得农业实际劳动力减少。人地比例缩小,增加了农业生产压力却缓解了人地矛盾,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需求产生,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成为可能。这些新情况为新的农业合作化提供了现实基础。农业税的减免(直至取消)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经济走向“新合作化”阶段。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96万户,实有成员数108.15万个,其中农民成员104.09万个,占成员总数的96.24%。从业务范围看,有3.23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种植业,占实有总户数的27.63%;2.59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养殖业,占实有总户数的22.15%。现实情况表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开始走向新的发展快车道。
从以上分析来看,20世纪70年代后期之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极低甚至被人为消除,孤立的合作化并未带来农村经济大发展。随后的几年过渡时期,合作化因历史原因被抑制,单纯的市场化仍然不能产生效用。而只有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市场化与合作化联动发展互相促进,才有效促进农业增长。
二、农业合作化与市场化联动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农业合作化与市场化联动的基础上进行。以农业市场化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以现代商务为核心,寻求破解“三农”问题的路径。
1.推动和完善农业市场化进程
农村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建设等诸多方面事务。农业的投入、经营管理、产出等活动,是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关注点。
第一,加快农产品商品化建设。农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均来源于农业产出——农产品,只有农产品通过市场顺利完成“价值实现”过程,才能根本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和农村富裕问题。农产品商品化建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农产品销售与流通环节的建设,二是农业的商品化生产。
农产品销售与流通,以市场“价格”为导向,主要目的是充分实现农产品的“价值”,让农业产出卖个好价钱,以确保农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再生产投资的来源;同时也要解决经常遇到的由买方市场特性引起的农产品“卖难”问题。这需要通过农产品商务中的信息流和物流方案的设计来解决。农产品商务中的市场信息搜集、需求行为分析、供求匹配等活动,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农民承担着较高的交易成本,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为此,我们要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供求信息匹配、农产品交易技术开发等方面着手,扩大农产品市场范围,提高农产品交易效率,加快农产品流通速度,从而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同时建设通畅的农产品物流通道和辅助环境,降低物流成本。
农业商品化生产问题,实际上是“需求导向”问题。农民选择作物品种、耕作时间和管理方法,必须遵从“需求导向”的市场法则,适时、有效地满足企业和消费者的农产品需求。以农产品为中间投入品(生产资料或流转)的企业,以农产品为消费品满足吃、穿、用等需求的居民,都是农民的客户。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当然要把握客户的真实需求才能适应市场规则。订单农业、绿色农产品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的内生要求。
第二,实行有保护的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保证了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要素的供给和价格,影响着农业的“成本”,进而影响农业生产方式的选择和变革。笔者认为生产要素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农业生产资料,如土地、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物质品,另一类是农业技术、信息知识、劳动力、农民企业家、资金等资源品。从目前情况来看,物质品投入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农民通过市场采购必须的农业生产资料,但由于农民的个体分散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他们在购买中谈判力量弱,信息甄别能力不足,同样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生产风险。因此,需要对农资供应环节进行改造,构建既符合市场化规则又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农资供应体系。对于资源品投入而言,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着落后和严重缺乏的局势。农业资源品可以概括为信息技术、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三类。信息技术的投入目的在于降低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这方面的供给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市场化程度不高。人力资本中,劳动力的投入基本依靠农民家庭自给自足,在农民工队伍增加的情况下,农村的季节性雇工有所增加,但劳动力流动范围受到限制,而农业企业家的供给则严重不足。货币资本可以物化为农业生产资料,其使用暂不作考察,但其来源和供给数量应该引起重视。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自有资本积累数量有限,农业生产再投资力度较小,所以需要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但由于农民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农民信用度不高等原因,他们获得外部资金的渠道和数量都比较少,大大制约了农业生产再投入,影响持续性。
基于此,对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在目前形势下不能完全任由市场机制发挥,而有必要实行“有保护”的市场化。一方面,拓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渠道,降低农民购买成本;同时要增加资源品的投入激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此容易出现失灵,就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国家力量推动。
第三,促进农业经营产业化。基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要素的分析,我们自然提出促进农业经营产业化的思路,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农兴百业兴,农损百业衰”。农业产业化要求多类市场主体的参与,产前农业生产要素供给、产中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产后加工销售以及政府的全程监管与服务,各类活动相互衔接,各类主体协同参与,以农业产业链为主线,增加链条上的价值创造和实现的总量,从而使农民获得较多的价值量。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到三次产业的融合,在得到农业补给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工业和商业等服务业,应该大力参与到“反哺农业”、“辅助农业”的过程中来,建成“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第四,实现农村基层政务服务化。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农业曾经为工业做出巨大牺牲、农业效益下滑带来“粮食安全”、“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决定了我国政府必须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农村基层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末梢。为了推动农业市场化进程,基层政府要在“为农服务”上下功夫。当前各地出现的乡村干部带领农民致富的案例和征地等导致的社会冲突,从正反两个方面表明,基层政务应该实现“服务化”。农村基层政府承担着信息服务、知识传播和技术推广等重要责任,这种供给无法完全依赖于市场。同时基层政务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从制度上保证农村稳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高效的市场主体、建设流畅的农村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应该成为基层政务的主要工作。
2.加快以现代商务为核心的农业合作化进程
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各类专业合作社纷纷出现。然而,合作化过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多样化运营而缺乏核心业务。促进农村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需要在这方面做明确、深入的探讨。
第一,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合作组织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既具备市场要素又表现出企业组织的形式,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企业组织形式克服市场失效,降低交易成本。但正因为此,合作组织又兼有了市场和企业两种组织形式的缺陷,一方面市场的失灵不能完全通过内部化来消除,另一方面又由于没有完全或完善的控制权而产生很高的协调成本。这些情况导致合作组织不能成为完全而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虽然2007年开始实施《专业合作社法》,但合作社的经济性质并未得到清楚界定,作为调节企业范围事务的《公司法》无法适用于合作社范畴,缺乏“合作社法人”的明确界定和法律认可。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两类,前者属于社会团体性质,后者具备部分的企业法人性质。这种“中间”状态导致合作社内部治理和外部运作都存在着众多难以调和的矛盾。
从法律层面明确“合作社法人”地位,是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将合作界定为一种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为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流通过程提供服务的企业,其核心产品就是专业于合作和协调的“为农服务”。这样合作社就完全按照法人的方式和要求进行市场运作和内部治理,避免所有权不完整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第二,确立现代商务为农村合作经济的核心事务。从功能上来看合作组织涉及到生产合作、流通合作、消费合作、资金合作等很多方面,当前最适合中国农民需要的无疑是流通、营销等市场服务型合作组织,即使在生产领域的合作数量较多,从农民的角度来看,最终也是需要落实到农产品的出售(价值实现)上来。生产及其它环节当然不能忽视,但在信息技术、机械技术和生物化学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农业生产并未成为“瓶颈”,现实中存在大量“卖难”、“增产不增收”、“假种子假农药”等现象表明,市场才是农业发展中的根本制约因素。
因此,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需要以“商务”作为核心事务并据此进行合作社的业务设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商务活动为核心,需要以农民(农户)为中心,专注于两个环节:生产前的采购(农业生产要素)和生产后的销售(农产品商品),专心做好为农服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信用流和人员流等关键商务事务。
第三,发展现代农业商务技术和商务服务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提供为农服务时,要重视“商务”活动及相关服务,现代农业商务技术的研发和商务服务模式的创新最为关键。在信息技术日益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背景下,合作社要更多接受和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农业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信息的广域发布和接收,进行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商品的市场宣传、供求匹配,开展农产品网络推广,为农户进行客户购买行为分析、客户关系管理和市场信息数据挖掘等。通过专业信息工具(如即时通讯、自动谈判系统)等为交易环节提供服务,加快交易谈判过程,降低交易成本。利用电子支付、第四方物流综合服务等为交易的完成提供全面服务。技术发展的同时,商务模式也要创新,针对不同的供应(农资)和需求(农产品)主体,采用流程通畅、多方共赢、结合实情、突出特色的商务模式,协调好农户和其它交易主体的关系,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协同运作。农业电子商务既是现代农业商务技术的应用,又是农业商务服务模式的创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成为农业电子商务的主体和强力推动者。初期阶段可以从合作事务的信息化流程式处理着手,产生示范效应,逐渐扩展为全程农业电子商务。
三、结 论
本文通过新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轨迹的分析,发现市场化和合作化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作用,以及对农业绩效的影响。据此设计出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合作化与市场化联动机制”,要求农村合作经济必须建基于市场之上,合作化与市场化协调上升发展。相应的,需要突出和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选择现代商务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的核心事务,利用现代商务技术和创新商务模式提供为农服务,从而形成以农户为中心,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依托信息技术、现代商务技术和现代商务理念实现农业产业链协同运作、互利共赢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新图景。
参考文献:
[1] 潘劲.合作社的产生及其对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J].经济研究参考,1997,(B6):13-18.
[2] 郭红东,钱崔红.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5,(1):72-78.
[3] 苑鹏.现代合作社理论研究发展评述[J].农村经营管理,2005,(4):15-19.
[4] 王代,国鲁来.全国农村合作经济学术讨论会观点综述[J].农业经济问题,1988,(2):56-59.
[5] 罗宏翔,曹阳.云南省城镇化进程及耕地保护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4);100-105.
[6] 国鲁来.农业技术创新诱致的组织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观察,2003,(5):24-33.
[7] 高贵如,王慧军.农业家庭经营交易成本与交易受损根源分析[J].农村经济,2008,(10):36-38.
[8] 黄胜忠,林坚,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3):65-73.
[9] 黄祖辉,徐旭初.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制度安排[J].农民问题,2005,(4):15-20.
[10] 苑鹏,刘凤芹.美国政府在发展农民合作社中的作用及其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07,(9):101-105.
(责任编辑:刘 艳)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农业市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商务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9-0124-05
农业有着几千年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库茨涅兹所揭示的三大产业演化规律正在上演,如今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安全、“三农”问题等等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农业由于受自然资源约束和自然环境影响,存在着天然的弱质性,分散的农户经营产生了合作的需求,农村合作经济得到较大发展。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研究,大致有三个方面:(1)对合作经济理论的一般探讨,包括理论基础(以产业组织为主)、运行机理、必要性与紧迫性、概念和作用等。(2)对合作组织的探讨,包括合作组织的形式(模式)、合作组织内部治理与运作及合作社成员培训等。(3)对合作经济环境的探讨,包括政策供给与规制、法律调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科研社会服务等。本文在现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的阶段性分析,发现市场化与合作化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需要实现合作化与市场化的联动,在市场基础上进行合作经济发展思路的研究。
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阶段
从新中国6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合作元素。不过,这种合作化因子经历了一个从狂热到速冰而后逐渐回归理性的发展轨迹,市场化也经历了从有到无至再现的过程。图1将市场化、合作化与农业的发展轨迹进行配合分析。
1.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中后期的“强制合作化阶段”(I区)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意识形态逐渐攀升于社会规则之上,在“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信念引导下,农业生产的合作化运动轰轰烈烈展开,合作化程度迅速提高。从一开始的自发互助,到自觉行动的初级合作社,再到自为式的高级合作社,乃至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公社,农业合作化成为一场不折不扣的社会运动。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化了农业中的“合作”因素。1950年互助组1 131个,到1975年达到16 448个人民公社(集政治经济社会功能于一体的高度合作化的集体组织),数量扩张了近15倍,覆盖全国范围。
强制性制度变迁,还表现在政府以计划的名义,将市场因素逐渐从社会经济生活中消除。农业生产所涉及到的生产资料、要素资源和农业产出完全由国家统购统销,市场受到严重限制甚至禁止。
同期的农业产出显示,1952年为342.9亿元,1975年971.1亿元,仅增长两倍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序列中(见图1),这20多年中的农业GDP呈现出近乎水平线的状态,发展水平很低。
2.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的“去合作化阶段”(II区)
强制合作化阶段处于一个特殊的不稳定阶段,复杂的因素导致农民面临参与经济生活的“参与约束底限”,即如果继续“参与”当时的经济游戏就可能危及生存,才有1978年18个农民颇有壮烈意味的“秘密约定”及由此触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种来自底层的变化,可以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过,此阶段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经由政府的力量仍然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从而呈现出一种诱致倒逼式的类强制性制度变迁行为,不过与前一阶段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向相反,即“去合作化”,才能消除前次行为带来的负效果。
这一阶段,农民重新获得独立生产经营权,生产积极性大大激发,在拥有私人控制权的土地上生产出可能获得“剩余控制”的产品,产出不断增加,生产能力大大提高。这种来自剩余控制权的产品,满足自给自足的需要之后,剩余产品就有进入市场的需要。当经济建设成为政府的工作重心之后,国家意志逐渐从单纯的计划经济失效中领悟出“市场”的重要性,开始寻求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因之市场化程度逐渐恢复并缓缓增加。
3. 80年代中期之后的“新合作化阶段”(III区)
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为市场经济的回归与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1984年中国政府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因子逐渐增强。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更是确立了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这些制度层面的变革,得到了经济大发展的回报。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前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农业生产力的基础上,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但与上一个阶段(II区情形)相比,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却大大增加。农业生产的家庭化、多样化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市场冲击下却不可避免地显现出分散化、原子化的劣势。
数亿中国农民直面市场的时候,新的合作需求产生了。千家万户的农民(分散性)与千变万化的市场(不确定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市场经济大潮还拉大了农业与其它产业收益差距,农业的相对比较利益不断下滑,20世纪90年代大量的“离农”甚至“离乡”行为,正是农民的理性选择,大量青壮年农民加入农民工行列,使得农业生产力削弱,农村出现空户化、老龄化、农民兼业化、土地撂荒闲置等诸多问题。不过,这种“离农”行为,却在客观上为农村经济合作化提出了迫切需求,也提供了自然基础。农村人口的外流或外迁,使得农业实际劳动力减少。人地比例缩小,增加了农业生产压力却缓解了人地矛盾,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需求产生,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成为可能。这些新情况为新的农业合作化提供了现实基础。农业税的减免(直至取消)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经济走向“新合作化”阶段。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96万户,实有成员数108.15万个,其中农民成员104.09万个,占成员总数的96.24%。从业务范围看,有3.23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种植业,占实有总户数的27.63%;2.59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养殖业,占实有总户数的22.15%。现实情况表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开始走向新的发展快车道。
从以上分析来看,20世纪70年代后期之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极低甚至被人为消除,孤立的合作化并未带来农村经济大发展。随后的几年过渡时期,合作化因历史原因被抑制,单纯的市场化仍然不能产生效用。而只有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市场化与合作化联动发展互相促进,才有效促进农业增长。
二、农业合作化与市场化联动机制
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农业合作化与市场化联动的基础上进行。以农业市场化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以现代商务为核心,寻求破解“三农”问题的路径。
1.推动和完善农业市场化进程
农村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建设等诸多方面事务。农业的投入、经营管理、产出等活动,是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关注点。
第一,加快农产品商品化建设。农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均来源于农业产出——农产品,只有农产品通过市场顺利完成“价值实现”过程,才能根本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和农村富裕问题。农产品商品化建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农产品销售与流通环节的建设,二是农业的商品化生产。
农产品销售与流通,以市场“价格”为导向,主要目的是充分实现农产品的“价值”,让农业产出卖个好价钱,以确保农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再生产投资的来源;同时也要解决经常遇到的由买方市场特性引起的农产品“卖难”问题。这需要通过农产品商务中的信息流和物流方案的设计来解决。农产品商务中的市场信息搜集、需求行为分析、供求匹配等活动,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农民承担着较高的交易成本,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为此,我们要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供求信息匹配、农产品交易技术开发等方面着手,扩大农产品市场范围,提高农产品交易效率,加快农产品流通速度,从而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同时建设通畅的农产品物流通道和辅助环境,降低物流成本。
农业商品化生产问题,实际上是“需求导向”问题。农民选择作物品种、耕作时间和管理方法,必须遵从“需求导向”的市场法则,适时、有效地满足企业和消费者的农产品需求。以农产品为中间投入品(生产资料或流转)的企业,以农产品为消费品满足吃、穿、用等需求的居民,都是农民的客户。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当然要把握客户的真实需求才能适应市场规则。订单农业、绿色农产品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的内生要求。
第二,实行有保护的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保证了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要素的供给和价格,影响着农业的“成本”,进而影响农业生产方式的选择和变革。笔者认为生产要素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农业生产资料,如土地、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物质品,另一类是农业技术、信息知识、劳动力、农民企业家、资金等资源品。从目前情况来看,物质品投入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农民通过市场采购必须的农业生产资料,但由于农民的个体分散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他们在购买中谈判力量弱,信息甄别能力不足,同样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生产风险。因此,需要对农资供应环节进行改造,构建既符合市场化规则又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农资供应体系。对于资源品投入而言,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着落后和严重缺乏的局势。农业资源品可以概括为信息技术、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三类。信息技术的投入目的在于降低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这方面的供给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市场化程度不高。人力资本中,劳动力的投入基本依靠农民家庭自给自足,在农民工队伍增加的情况下,农村的季节性雇工有所增加,但劳动力流动范围受到限制,而农业企业家的供给则严重不足。货币资本可以物化为农业生产资料,其使用暂不作考察,但其来源和供给数量应该引起重视。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自有资本积累数量有限,农业生产再投资力度较小,所以需要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但由于农民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农民信用度不高等原因,他们获得外部资金的渠道和数量都比较少,大大制约了农业生产再投入,影响持续性。
基于此,对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在目前形势下不能完全任由市场机制发挥,而有必要实行“有保护”的市场化。一方面,拓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渠道,降低农民购买成本;同时要增加资源品的投入激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此容易出现失灵,就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国家力量推动。
第三,促进农业经营产业化。基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要素的分析,我们自然提出促进农业经营产业化的思路,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农兴百业兴,农损百业衰”。农业产业化要求多类市场主体的参与,产前农业生产要素供给、产中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产后加工销售以及政府的全程监管与服务,各类活动相互衔接,各类主体协同参与,以农业产业链为主线,增加链条上的价值创造和实现的总量,从而使农民获得较多的价值量。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到三次产业的融合,在得到农业补给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工业和商业等服务业,应该大力参与到“反哺农业”、“辅助农业”的过程中来,建成“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第四,实现农村基层政务服务化。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农业曾经为工业做出巨大牺牲、农业效益下滑带来“粮食安全”、“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决定了我国政府必须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农村基层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末梢。为了推动农业市场化进程,基层政府要在“为农服务”上下功夫。当前各地出现的乡村干部带领农民致富的案例和征地等导致的社会冲突,从正反两个方面表明,基层政务应该实现“服务化”。农村基层政府承担着信息服务、知识传播和技术推广等重要责任,这种供给无法完全依赖于市场。同时基层政务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从制度上保证农村稳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高效的市场主体、建设流畅的农村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应该成为基层政务的主要工作。
2.加快以现代商务为核心的农业合作化进程
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各类专业合作社纷纷出现。然而,合作化过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多样化运营而缺乏核心业务。促进农村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需要在这方面做明确、深入的探讨。
第一,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合作组织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既具备市场要素又表现出企业组织的形式,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企业组织形式克服市场失效,降低交易成本。但正因为此,合作组织又兼有了市场和企业两种组织形式的缺陷,一方面市场的失灵不能完全通过内部化来消除,另一方面又由于没有完全或完善的控制权而产生很高的协调成本。这些情况导致合作组织不能成为完全而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虽然2007年开始实施《专业合作社法》,但合作社的经济性质并未得到清楚界定,作为调节企业范围事务的《公司法》无法适用于合作社范畴,缺乏“合作社法人”的明确界定和法律认可。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两类,前者属于社会团体性质,后者具备部分的企业法人性质。这种“中间”状态导致合作社内部治理和外部运作都存在着众多难以调和的矛盾。
从法律层面明确“合作社法人”地位,是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将合作界定为一种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为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流通过程提供服务的企业,其核心产品就是专业于合作和协调的“为农服务”。这样合作社就完全按照法人的方式和要求进行市场运作和内部治理,避免所有权不完整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第二,确立现代商务为农村合作经济的核心事务。从功能上来看合作组织涉及到生产合作、流通合作、消费合作、资金合作等很多方面,当前最适合中国农民需要的无疑是流通、营销等市场服务型合作组织,即使在生产领域的合作数量较多,从农民的角度来看,最终也是需要落实到农产品的出售(价值实现)上来。生产及其它环节当然不能忽视,但在信息技术、机械技术和生物化学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农业生产并未成为“瓶颈”,现实中存在大量“卖难”、“增产不增收”、“假种子假农药”等现象表明,市场才是农业发展中的根本制约因素。
因此,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需要以“商务”作为核心事务并据此进行合作社的业务设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商务活动为核心,需要以农民(农户)为中心,专注于两个环节:生产前的采购(农业生产要素)和生产后的销售(农产品商品),专心做好为农服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信用流和人员流等关键商务事务。
第三,发展现代农业商务技术和商务服务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提供为农服务时,要重视“商务”活动及相关服务,现代农业商务技术的研发和商务服务模式的创新最为关键。在信息技术日益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背景下,合作社要更多接受和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农业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信息的广域发布和接收,进行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商品的市场宣传、供求匹配,开展农产品网络推广,为农户进行客户购买行为分析、客户关系管理和市场信息数据挖掘等。通过专业信息工具(如即时通讯、自动谈判系统)等为交易环节提供服务,加快交易谈判过程,降低交易成本。利用电子支付、第四方物流综合服务等为交易的完成提供全面服务。技术发展的同时,商务模式也要创新,针对不同的供应(农资)和需求(农产品)主体,采用流程通畅、多方共赢、结合实情、突出特色的商务模式,协调好农户和其它交易主体的关系,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协同运作。农业电子商务既是现代农业商务技术的应用,又是农业商务服务模式的创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成为农业电子商务的主体和强力推动者。初期阶段可以从合作事务的信息化流程式处理着手,产生示范效应,逐渐扩展为全程农业电子商务。
三、结 论
本文通过新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轨迹的分析,发现市场化和合作化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作用,以及对农业绩效的影响。据此设计出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合作化与市场化联动机制”,要求农村合作经济必须建基于市场之上,合作化与市场化协调上升发展。相应的,需要突出和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选择现代商务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的核心事务,利用现代商务技术和创新商务模式提供为农服务,从而形成以农户为中心,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依托信息技术、现代商务技术和现代商务理念实现农业产业链协同运作、互利共赢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新图景。
参考文献:
[1] 潘劲.合作社的产生及其对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J].经济研究参考,1997,(B6):13-18.
[2] 郭红东,钱崔红.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5,(1):72-78.
[3] 苑鹏.现代合作社理论研究发展评述[J].农村经营管理,2005,(4):15-19.
[4] 王代,国鲁来.全国农村合作经济学术讨论会观点综述[J].农业经济问题,1988,(2):56-59.
[5] 罗宏翔,曹阳.云南省城镇化进程及耕地保护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4);100-105.
[6] 国鲁来.农业技术创新诱致的组织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观察,2003,(5):24-33.
[7] 高贵如,王慧军.农业家庭经营交易成本与交易受损根源分析[J].农村经济,2008,(10):36-38.
[8] 黄胜忠,林坚,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3):65-73.
[9] 黄祖辉,徐旭初.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制度安排[J].农民问题,2005,(4):15-20.
[10] 苑鹏,刘凤芹.美国政府在发展农民合作社中的作用及其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07,(9):101-105.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