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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有许多已达成广泛共识的原则,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是公正与公平待遇,1948年《哈瓦那宪章》第11条首次规定该标准,从此以后许多双边和多边贸易和投资条约都规定了该标准,然而,由于对于此原则的内容和判定标准一直颇有争议,所以实际上给国际仲裁庭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也赋予了东道国和投资方利用此原则以维护自己利益的空间,我的本次问题研究便是针对这些尚存在争议的方面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