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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居民张某认为I嵩士银行的保密性和瑞士的中立性可以对本人的资产进行较好的保护,因此想将资产向瑞士转移,但又担心当前的CRS涉税信息交换对自己的资产配置产生影响。那么在CRS背景下,在瑞士进行資产配置是否还存在可行性?
1934年,瑞士颁布了《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今日该法令仍然是统管瑞士银行业之根本大法。其47条俗称为“瑞士银行保密法”,2 012年2月2日,美国司法部起诉有着271年历史的瑞士私营银行韦格林银行涉嫌帮助美国公民逃避缴纳12亿美元资产的税款,这是美国政府首次以该罪名起诉海外银行。2 013年1月3日在纽约一家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韦格林银行承认曾协助100多位美国客户逃避税收,并为此向美国支付了5780万美元的赔偿,这家有着270多年历史的银行也永久关闭。这不仅给瑞士银行业带来巨大冲击,也使瑞士的“银行保密法”面临新的挑战。
美国在2012年通过“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简称FATCA,俗称肥猫法案),2 013年1月起生效,该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通报美国人在海外的金融资料,以供美国政府查税。至此,瑞士银行面临全球涉税信息透明化的大门逐步打开,2 013年7月,二十国集团( 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支持经合组织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框架内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作为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的新标准( CRS),包括瑞士在内的100多个国家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加入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这使得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国际税收征管网络,显然涉税信息交换会对中国高净值人士在瑞士的资产配置产生重要影响。
瑞士银行2018年CRS的执行情况
2 018年10月5日,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 FTA)官网发布了一则公告,表示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已于9月底按照CRS标准,同部分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交换了金融账户信息。这些交换的信息包括,账户持有者的姓名、住址、国籍、纳税识别信息、税务申报机构、账户余额以及资本利得等。公告称,这一信息交换将令税务部门得以确认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自己的海外账户。
根据上述公告,首批按照CRS标准与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进行信息交换的国家包括欧盟以及其他9个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加拿大、根西岛、冰岛、马恩岛、日本、泽西岛、挪威以及韩国。欧盟中的塞浦路斯和罗马尼亚因为尚未满足国际要求的保密和数据安全,目前被排除在外。澳大利亚和法国由于技术原因还不能向FTA提供数据,因此数据传输到这些国家的时间被延迟了。
那么根据当前CRS的交换情况,瑞士会不会与中国进行税务信息交换呢?假如中国税务居民张某,在瑞士有多个银行账户,那么他在瑞士的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必然会在中国与瑞士的税务机关之间交换?
瑞士是CRS参与国,瑞士联邦议会于2016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国际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条例,标志着I崭士于2 017年1月1日全面实施CRS,瑞士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等机构将开展非瑞士税收居民在瑞士的金融账户信息尽职调查工作。但是,CRS有一个特殊的制度设计:“自愿匹配”,意思就是,即使是CRS参与国或地区,也有自愿选择与其他主体匹配的权利,也需要在OECD官网上提交愿意与之进行信息交换的签署国或地区名单后,才可以进行信息交换。截止到2 018年1月1日,瑞士与澳大利亚、法国、比利时、丹麦等6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匹配关系。由于瑞士与中国的匹配关系是在2 018年才生效的,双方需要互换的是2 018年税年的信息,因此2 018年9月这次的瑞士首批信息交换没有中国。
瑞士对哪人和资产进行CRS申报?
在三种情形下瑞士会进行CRS申报:一是对在瑞士的非居民个人账户进行CRS申报;二是对非居民实体账户信息进行CRS调查申报;三是对消极实体背后的非居民实际控制人的账户信息进行CRS调查申报。
对在瑞士的非居民个人账户进行CRS申报中,瑞士对个人确定的税务居民的标准是——税务居民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瑞士境内拥有税务意义上的住所或者居所,则被视为瑞士的税收居民;住所是指个人有意永久停留的居住地,即该个人在业余时间维系朋友及家庭纽带等个人关系的常住地,也是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所在地(重要利益中心)。但是,仅是工作所在地并不足以构成税务意义上的住所。
(2)个人在瑞士境内从事产生收入的活动且在瑞士境内停留满30天、或虽未有从事此类活动但却在瑞士境内停留满90天的,无论其中间是否有临时离境,都视为瑞士的税收居民。但仅仅因为教育或健康等原因而在瑞士境内停留居住的个人并不视为瑞士税收居民。
(3)居住在瑞士境外的瑞士政府官员或服务于公法部门或机构的瑞士个人,如果其部分或全部收入在居住国享受税收减免,则其仍负有在瑞士纳税的义务。
对前述案例的中国税务居民张某来说,只要他不具备成为瑞士税务居民的条件,他在瑞士银行的存款账户信息将会作为CRS申报对象等待信息交换。
对非居民实体账户信息进行CRS调查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瑞士税收居民实体,否则属于非居民实体:
(1)实体的法定住所(注册地点)或实际管理机构在瑞士境内的,视为瑞士税收居民实体;法定地址是指该实体在商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地址。
(2)如果一个实体不是在瑞士境内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却位于瑞士境内,则该实体也视为瑞士税收居民实体。因此,如果一个公司在境外成立、其管理人员也居住在那里,但是如果该公司实质上遵循瑞士股东的指令行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瑞士税务机关可认定该公司为瑞士税收居民实体。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属于瑞士非居民实体。瑞士法律也明确下列实体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1)信托不具有法人资格。外国信托不视为纳税法律实体,因此信托不视作税收居民。但是,根据CRS相关资料和信息交换的要求,当受托人为瑞士税收居民时,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托应视为税收居民实体。 (2)合伙企业为税收透明体,由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各自承担纳税义务。此外,集合投资计划也视为税收上的透明体,即使其在瑞士境内有税务意义上的住所,也不承擔纳税义务,上述集合投资计划包括那些不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的可变资本投资公司( SICAV)、集合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LPCI)和契约型基金(FCP)。但固定资本投资公司( SICAF)被视为实体。
如果根据上述规则确定账户所有人为非居民实体,则账户信息要进行CRS申报并等待瑞士税务局视情况交换。
对消极实体背后的非居民实际控制人的账户信息进行CRS调查申报如果属于瑞士的居民实体,但属于消极的实体,则瑞士的金融机构会调查该消极的实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该实际控制人是瑞士的非居民,则需要将该实体的账户信息进行申报并等待税务局视情况交换。消极的实体是指:上一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或者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例如: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张某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一家资产持有公司A公司,A公司下拥有存在瑞士B银行的现金2000万欧元。中国、BVI和瑞士都为CRS参与国。在CRS下,通常A公司会被认为是消极非金融机构,此时瑞士B银行会将A公司的存款余额2000万欧元以及张某的姓名、地址、中国居民身份、纳税识别号(或身份证号),以及出生地点和日期等相关信息报送给瑞士税务机关,然后瑞士税务机关根据交换情况适时传递给中国税务机关。
中国税务居民在瑞士资产配置的应对措施
确保在依法纳税条件下的合理税务规划瑞士面对国际税务信息大规模交换趋势,要实现真正安全的资产配置是顺应和遵从国际税务透明规则下的合理规划。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此次的私人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的目的是打击全球范围内的资产藏匿和隐匿,并非剥夺高净值人士的离岸资产投资的避税功能;离岸投资避税是在资产规模披露的前提下,在税法范围内合理、合法的税务抵扣和减免;而财富隐匿和藏匿是让别人永远不知道自己的财富规模和收入来源,让税务部门缺失征税载体,从而规避税务的缴纳。
如果中国的高净值客户进行海外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藏匿财富,则完全不用担心CRS交换问题,可以自由地在海外健全的金融市场环境中选择更加稳妥的投资产品进行离岸资产配置。
通过转换财产形式进行资产配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内容主要是账户信息,而其他非货币财产(投资机构的股权和债券除外)则不需要被尽职调查。移民人士可以考虑通过将货币财产转换成非货币财产的形式进行分散投资,从而达到避免交换信息的目的。但转换财产形式也要注意所转换财产的风险,比如将货币财产转换成不动产,在瑞士投资不动产,要注意瑞士的遗产税规定,否则会面临继承时高额税负的风险。瑞士的遗产税由各区自定,按照继承人获得的遗产征税,外国死者在瑞士的不动产也要征收遗产税。配偶的遗产税为O -6%,其他人的遗产税一般为0-40%。当如果仅是为了投资,房产在投资一段时间后就及时转让,则不会有遗产税风险。
通过转换财产持有人进行资产配置根据瑞士CRS规则,非居民个人账户和实体账户均要被金融机构申报并可能向外报送信息。如果非居民个人无法改变税务居民状态,可以改变账户持有人的方式,以规避金融机构的申报和对外信息交换。以在瑞士购买保险为例,一般认为,投保人是保单的持有人,这样保险公司在CRS申报时就只看投保人的居民状态。投保人可以选择瑞士税务居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选择中国的税务居民。比如:中国税务居民张某,其配偶和12岁孩子已经取得瑞士税务居民身份,如果张某想在瑞士购买保险产品,可以考虑像医疗等不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这样即使张某作为瑞士非居民,由于不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不在CRS报告范围内,则不会受到CRS影响。如果张某想在瑞士购买理财型保险,则最好以配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配偶是瑞士税务居民,也不涉及瑞士CRS的对外信息交换。
总的来看,随着瑞士金融机构的透明化,当前中国的税务居民在瑞士进行资产配置的确要比以前的风险要大一些,但如果经过合理的规划和配置,充分运用各地的税收优惠,以投资为目的,而不是以隐匿财产为目的,高净值人士在透明化时代进行全球资产配置还是非常自由的。
1934年,瑞士颁布了《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今日该法令仍然是统管瑞士银行业之根本大法。其47条俗称为“瑞士银行保密法”,2 012年2月2日,美国司法部起诉有着271年历史的瑞士私营银行韦格林银行涉嫌帮助美国公民逃避缴纳12亿美元资产的税款,这是美国政府首次以该罪名起诉海外银行。2 013年1月3日在纽约一家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韦格林银行承认曾协助100多位美国客户逃避税收,并为此向美国支付了5780万美元的赔偿,这家有着270多年历史的银行也永久关闭。这不仅给瑞士银行业带来巨大冲击,也使瑞士的“银行保密法”面临新的挑战。
美国在2012年通过“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简称FATCA,俗称肥猫法案),2 013年1月起生效,该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通报美国人在海外的金融资料,以供美国政府查税。至此,瑞士银行面临全球涉税信息透明化的大门逐步打开,2 013年7月,二十国集团( 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支持经合组织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框架内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作为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的新标准( CRS),包括瑞士在内的100多个国家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加入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这使得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国际税收征管网络,显然涉税信息交换会对中国高净值人士在瑞士的资产配置产生重要影响。
瑞士银行2018年CRS的执行情况
2 018年10月5日,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 FTA)官网发布了一则公告,表示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已于9月底按照CRS标准,同部分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交换了金融账户信息。这些交换的信息包括,账户持有者的姓名、住址、国籍、纳税识别信息、税务申报机构、账户余额以及资本利得等。公告称,这一信息交换将令税务部门得以确认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自己的海外账户。
根据上述公告,首批按照CRS标准与瑞士联邦税务管理局进行信息交换的国家包括欧盟以及其他9个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加拿大、根西岛、冰岛、马恩岛、日本、泽西岛、挪威以及韩国。欧盟中的塞浦路斯和罗马尼亚因为尚未满足国际要求的保密和数据安全,目前被排除在外。澳大利亚和法国由于技术原因还不能向FTA提供数据,因此数据传输到这些国家的时间被延迟了。
那么根据当前CRS的交换情况,瑞士会不会与中国进行税务信息交换呢?假如中国税务居民张某,在瑞士有多个银行账户,那么他在瑞士的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必然会在中国与瑞士的税务机关之间交换?
瑞士是CRS参与国,瑞士联邦议会于2016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国际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条例,标志着I崭士于2 017年1月1日全面实施CRS,瑞士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等机构将开展非瑞士税收居民在瑞士的金融账户信息尽职调查工作。但是,CRS有一个特殊的制度设计:“自愿匹配”,意思就是,即使是CRS参与国或地区,也有自愿选择与其他主体匹配的权利,也需要在OECD官网上提交愿意与之进行信息交换的签署国或地区名单后,才可以进行信息交换。截止到2 018年1月1日,瑞士与澳大利亚、法国、比利时、丹麦等6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匹配关系。由于瑞士与中国的匹配关系是在2 018年才生效的,双方需要互换的是2 018年税年的信息,因此2 018年9月这次的瑞士首批信息交换没有中国。
瑞士对哪人和资产进行CRS申报?
在三种情形下瑞士会进行CRS申报:一是对在瑞士的非居民个人账户进行CRS申报;二是对非居民实体账户信息进行CRS调查申报;三是对消极实体背后的非居民实际控制人的账户信息进行CRS调查申报。
对在瑞士的非居民个人账户进行CRS申报中,瑞士对个人确定的税务居民的标准是——税务居民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瑞士境内拥有税务意义上的住所或者居所,则被视为瑞士的税收居民;住所是指个人有意永久停留的居住地,即该个人在业余时间维系朋友及家庭纽带等个人关系的常住地,也是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所在地(重要利益中心)。但是,仅是工作所在地并不足以构成税务意义上的住所。
(2)个人在瑞士境内从事产生收入的活动且在瑞士境内停留满30天、或虽未有从事此类活动但却在瑞士境内停留满90天的,无论其中间是否有临时离境,都视为瑞士的税收居民。但仅仅因为教育或健康等原因而在瑞士境内停留居住的个人并不视为瑞士税收居民。
(3)居住在瑞士境外的瑞士政府官员或服务于公法部门或机构的瑞士个人,如果其部分或全部收入在居住国享受税收减免,则其仍负有在瑞士纳税的义务。
对前述案例的中国税务居民张某来说,只要他不具备成为瑞士税务居民的条件,他在瑞士银行的存款账户信息将会作为CRS申报对象等待信息交换。
对非居民实体账户信息进行CRS调查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瑞士税收居民实体,否则属于非居民实体:
(1)实体的法定住所(注册地点)或实际管理机构在瑞士境内的,视为瑞士税收居民实体;法定地址是指该实体在商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地址。
(2)如果一个实体不是在瑞士境内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却位于瑞士境内,则该实体也视为瑞士税收居民实体。因此,如果一个公司在境外成立、其管理人员也居住在那里,但是如果该公司实质上遵循瑞士股东的指令行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瑞士税务机关可认定该公司为瑞士税收居民实体。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属于瑞士非居民实体。瑞士法律也明确下列实体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1)信托不具有法人资格。外国信托不视为纳税法律实体,因此信托不视作税收居民。但是,根据CRS相关资料和信息交换的要求,当受托人为瑞士税收居民时,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托应视为税收居民实体。 (2)合伙企业为税收透明体,由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各自承担纳税义务。此外,集合投资计划也视为税收上的透明体,即使其在瑞士境内有税务意义上的住所,也不承擔纳税义务,上述集合投资计划包括那些不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的可变资本投资公司( SICAV)、集合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LPCI)和契约型基金(FCP)。但固定资本投资公司( SICAF)被视为实体。
如果根据上述规则确定账户所有人为非居民实体,则账户信息要进行CRS申报并等待瑞士税务局视情况交换。
对消极实体背后的非居民实际控制人的账户信息进行CRS调查申报如果属于瑞士的居民实体,但属于消极的实体,则瑞士的金融机构会调查该消极的实体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该实际控制人是瑞士的非居民,则需要将该实体的账户信息进行申报并等待税务局视情况交换。消极的实体是指:上一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或者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例如: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张某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一家资产持有公司A公司,A公司下拥有存在瑞士B银行的现金2000万欧元。中国、BVI和瑞士都为CRS参与国。在CRS下,通常A公司会被认为是消极非金融机构,此时瑞士B银行会将A公司的存款余额2000万欧元以及张某的姓名、地址、中国居民身份、纳税识别号(或身份证号),以及出生地点和日期等相关信息报送给瑞士税务机关,然后瑞士税务机关根据交换情况适时传递给中国税务机关。
中国税务居民在瑞士资产配置的应对措施
确保在依法纳税条件下的合理税务规划瑞士面对国际税务信息大规模交换趋势,要实现真正安全的资产配置是顺应和遵从国际税务透明规则下的合理规划。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此次的私人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的目的是打击全球范围内的资产藏匿和隐匿,并非剥夺高净值人士的离岸资产投资的避税功能;离岸投资避税是在资产规模披露的前提下,在税法范围内合理、合法的税务抵扣和减免;而财富隐匿和藏匿是让别人永远不知道自己的财富规模和收入来源,让税务部门缺失征税载体,从而规避税务的缴纳。
如果中国的高净值客户进行海外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藏匿财富,则完全不用担心CRS交换问题,可以自由地在海外健全的金融市场环境中选择更加稳妥的投资产品进行离岸资产配置。
通过转换财产形式进行资产配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内容主要是账户信息,而其他非货币财产(投资机构的股权和债券除外)则不需要被尽职调查。移民人士可以考虑通过将货币财产转换成非货币财产的形式进行分散投资,从而达到避免交换信息的目的。但转换财产形式也要注意所转换财产的风险,比如将货币财产转换成不动产,在瑞士投资不动产,要注意瑞士的遗产税规定,否则会面临继承时高额税负的风险。瑞士的遗产税由各区自定,按照继承人获得的遗产征税,外国死者在瑞士的不动产也要征收遗产税。配偶的遗产税为O -6%,其他人的遗产税一般为0-40%。当如果仅是为了投资,房产在投资一段时间后就及时转让,则不会有遗产税风险。
通过转换财产持有人进行资产配置根据瑞士CRS规则,非居民个人账户和实体账户均要被金融机构申报并可能向外报送信息。如果非居民个人无法改变税务居民状态,可以改变账户持有人的方式,以规避金融机构的申报和对外信息交换。以在瑞士购买保险为例,一般认为,投保人是保单的持有人,这样保险公司在CRS申报时就只看投保人的居民状态。投保人可以选择瑞士税务居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选择中国的税务居民。比如:中国税务居民张某,其配偶和12岁孩子已经取得瑞士税务居民身份,如果张某想在瑞士购买保险产品,可以考虑像医疗等不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这样即使张某作为瑞士非居民,由于不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不在CRS报告范围内,则不会受到CRS影响。如果张某想在瑞士购买理财型保险,则最好以配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配偶是瑞士税务居民,也不涉及瑞士CRS的对外信息交换。
总的来看,随着瑞士金融机构的透明化,当前中国的税务居民在瑞士进行资产配置的确要比以前的风险要大一些,但如果经过合理的规划和配置,充分运用各地的税收优惠,以投资为目的,而不是以隐匿财产为目的,高净值人士在透明化时代进行全球资产配置还是非常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