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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目共睹,房价也是一路高涨,但在2014以来,房地产市场开始降温,违约现象频现,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尤其突出。在诸多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所占的比例相对来说比较大。对工程造价的确认一般情况下都是案件审判的关键,工程造价的金额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案件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的一个环节。
【关键词】造价鉴定;从约原则;造价鉴定人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1、房地产市场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及鉴定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建设工程的发包乱象丛生。有的建设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同一人,合同中的承包单位只是被实际施工人挂靠;有的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肢解分包;有的承包人通过各种方式将工程总承包承揽后却无施工能力,肢解后转包给各个分包单位等等。
房地产市场建设工程的合同签订现象也是极其混乱。总包工程的备案合同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签订,实际履行合同却与备案合同大相径庭;部分总包企业的分包合同仅用寥寥数语,极不严谨。
上述种种现象对工程的质量埋下了隐患,也极易发生纠纷,一旦一方违约,如无法达成谅解,最终势必走向司法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中,归纳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类:双方对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不明造成的;一方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无垫资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无工程款支付能力;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零星工程或额外增加工程的证据不完善发生的纠纷等等。出现上述纠纷后,双方无法达成统一,调节无果后,在诉讼期间,最终只能通过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的合同纠纷,最终也将采用工程造价鉴定确定不合格工程造价或修复造价)。
在对建设施工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文件开展鉴定工作。坚持从约原则,杜绝以鉴代审,严格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事项开展鉴定工作,不超范围超资质开展鉴定工作,维护诉讼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鉴定人无法确定是否可以采用的证据,一定要提请主审法官明确时候可以采用。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主审法官暂未明确意见,可单独列项供主审法官审判时参考。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2.1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机构、人员等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人才准入机制,不过当前依旧对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多头管理的监督模式,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来说,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主要管理单位,同时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力则掌握在法院的手中。
2.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不足
根据《证据规定》中的二十五条,举证责任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承担,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则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当事人提出了司法鉴定的申请,还需法院同意才能生效。可见,司法鉴定的启动需要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两个启动主体,即使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也常因诉讼当事人对鉴定费用的分歧,导致司法鉴定无法启动。
2.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体环节问题较多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遇到的更多困难是实体问题,例如“黑白合同”、合同条款的判定、资料的提交、施工界限的确定、签证与变更单的认定、固定总价合同争议等。以“黑白合同”问题为例,《适用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黑白合同”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然而实践中虚假招标、投标人挂靠等现象非常普遍,导致“黑白合同”均被认为无效合同,竣工结算面临无据可依的难题。部分省市高院规定“黑白合同”均无效时,允许以“黑合同”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但这样一来又与最高院的《适用解释》相悖。
3、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思考与建议
3.1司法鉴定证据的选择
鉴定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从当事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选择与鉴定有关的证据,采纳证据的原则按一下顺利:双方均认可的证据必须采纳,双方部分认可的证据须找出争议点,对争议部分通过其他证据或现场勘查解决,如无法解决的争议提请主审法官确认证据有效性。笔者曾经对某一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其最重要的证据——施工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印章错误,合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人是该工程总包的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不承认合同的合法性,作为案件中第三人的实际施工人却认可合同的有效性,针对此问题,笔者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可以采用此合同,主动提请主审法官,要求明确合同是否可以采用,经主审法官同意采用后,作为计价依据进行了鉴定。
3.2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
司法鉴定审核需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完成,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对当事人提出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司法审计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争议行为问题,造价人员需要具有专业化解矛盾的冷静态度,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3.3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最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鉴定人一定要嚴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的鉴定流程进行工作,认真进行实地勘察和信息收集工作,按照收集的信息和事实依据完成初稿,得出结论,最后按照规定的格式来书写司法鉴定意见。
3.4要确保现场勘验环节的落实,现场勘验行为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并及时通报委托人,才能开始进行。所以应先请当事人分别对案情进行陈述,找出争议的焦点,并充分汲取双方的意见,最终做出公正合理且符合法规要求的判断。除此之外,鉴定人在进行纠纷判定的过程当中,应当严格维持中立的立场,不可显示出任何倾向性,不可剥夺任何一方的言语权力及切身利益。
小结: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一个造价咨询的工作,同时也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它是司法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规范对委托事项做出客观公平公正的意见,尽可能的还原事实的一项工作,须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某一个当事人负责。因此司法鉴定人需要有社会责任感,才能在鉴定活动中秉持中立的态度,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郭兆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住宅设施,2017(04):105-106.
[2]朱树英.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6(02):32-35.
作者简介:
雒永鸣,大连建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大连;
王媛媛,大连建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大连。
【关键词】造价鉴定;从约原则;造价鉴定人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1、房地产市场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及鉴定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建设工程的发包乱象丛生。有的建设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同一人,合同中的承包单位只是被实际施工人挂靠;有的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肢解分包;有的承包人通过各种方式将工程总承包承揽后却无施工能力,肢解后转包给各个分包单位等等。
房地产市场建设工程的合同签订现象也是极其混乱。总包工程的备案合同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签订,实际履行合同却与备案合同大相径庭;部分总包企业的分包合同仅用寥寥数语,极不严谨。
上述种种现象对工程的质量埋下了隐患,也极易发生纠纷,一旦一方违约,如无法达成谅解,最终势必走向司法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中,归纳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类:双方对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不明造成的;一方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无垫资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无工程款支付能力;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零星工程或额外增加工程的证据不完善发生的纠纷等等。出现上述纠纷后,双方无法达成统一,调节无果后,在诉讼期间,最终只能通过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的合同纠纷,最终也将采用工程造价鉴定确定不合格工程造价或修复造价)。
在对建设施工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鉴定时,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文件开展鉴定工作。坚持从约原则,杜绝以鉴代审,严格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事项开展鉴定工作,不超范围超资质开展鉴定工作,维护诉讼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鉴定人无法确定是否可以采用的证据,一定要提请主审法官明确时候可以采用。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主审法官暂未明确意见,可单独列项供主审法官审判时参考。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2.1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机构、人员等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人才准入机制,不过当前依旧对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多头管理的监督模式,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来说,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主要管理单位,同时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力则掌握在法院的手中。
2.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不足
根据《证据规定》中的二十五条,举证责任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承担,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则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当事人提出了司法鉴定的申请,还需法院同意才能生效。可见,司法鉴定的启动需要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两个启动主体,即使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也常因诉讼当事人对鉴定费用的分歧,导致司法鉴定无法启动。
2.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体环节问题较多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遇到的更多困难是实体问题,例如“黑白合同”、合同条款的判定、资料的提交、施工界限的确定、签证与变更单的认定、固定总价合同争议等。以“黑白合同”问题为例,《适用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黑白合同”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然而实践中虚假招标、投标人挂靠等现象非常普遍,导致“黑白合同”均被认为无效合同,竣工结算面临无据可依的难题。部分省市高院规定“黑白合同”均无效时,允许以“黑合同”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但这样一来又与最高院的《适用解释》相悖。
3、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思考与建议
3.1司法鉴定证据的选择
鉴定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从当事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选择与鉴定有关的证据,采纳证据的原则按一下顺利:双方均认可的证据必须采纳,双方部分认可的证据须找出争议点,对争议部分通过其他证据或现场勘查解决,如无法解决的争议提请主审法官确认证据有效性。笔者曾经对某一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其最重要的证据——施工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印章错误,合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人是该工程总包的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不承认合同的合法性,作为案件中第三人的实际施工人却认可合同的有效性,针对此问题,笔者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可以采用此合同,主动提请主审法官,要求明确合同是否可以采用,经主审法官同意采用后,作为计价依据进行了鉴定。
3.2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择
司法鉴定审核需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完成,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对当事人提出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司法审计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争议行为问题,造价人员需要具有专业化解矛盾的冷静态度,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3.3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最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鉴定人一定要嚴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的鉴定流程进行工作,认真进行实地勘察和信息收集工作,按照收集的信息和事实依据完成初稿,得出结论,最后按照规定的格式来书写司法鉴定意见。
3.4要确保现场勘验环节的落实,现场勘验行为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并及时通报委托人,才能开始进行。所以应先请当事人分别对案情进行陈述,找出争议的焦点,并充分汲取双方的意见,最终做出公正合理且符合法规要求的判断。除此之外,鉴定人在进行纠纷判定的过程当中,应当严格维持中立的立场,不可显示出任何倾向性,不可剥夺任何一方的言语权力及切身利益。
小结: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一个造价咨询的工作,同时也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它是司法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规范对委托事项做出客观公平公正的意见,尽可能的还原事实的一项工作,须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某一个当事人负责。因此司法鉴定人需要有社会责任感,才能在鉴定活动中秉持中立的态度,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郭兆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住宅设施,2017(04):105-106.
[2]朱树英.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6(02):32-35.
作者简介:
雒永鸣,大连建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大连;
王媛媛,大连建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