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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是公司的自力救济,能够在内部成功解决自身存在的控制问题,无疑是企业成熟的表现
令人瞩目的国美控制权之争,以陈晓的去职而告落幕。如果职业经理人对企业实施了不正当控制,资本的强势在公司治理中师出有名,那么企业就容易失去道德的血液。然而究竟如何甄别、防范对企业的不正当控制,思考才刚刚开始。
跳出“恶斗”混局
在局外人看来,国美控制权之争实在是一场“恶斗”。当黄光裕家族指责陈晓引进贝恩集团的投资是“引狼入室”之后,又与贝恩集团暗做交易,那种大打民族牌的大义凛然立即黯然失色。既然“鱼死网破”的较量只是在争谁说了算,实用主义作祟,那么企业标榜的价值观难免令人怀疑。
实际上,现代企业实行两权分离,资本所有者向经营管理者让渡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科学化和职业化的管理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必不可少。在大股东黄光裕因经济犯罪被警方羁押,拖累国美股价大跌,国美处于资金链断裂的非常时刻,陈晓和他的团队大胆行使公司授予的控制权,使国美成功地度过了危机,可以算是临危受命。一般说来,控制权与执行中的随机处置是密不可分的两个管理要素,授权员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决策,能够产生更好的业绩,整个组织将因而受益。反过来说,为了更好地在经营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即使谋权也无可厚非。
我们所强调的治理“内部人”控制,不是简单地针对控制权本身,而是要针对不正当控制。否则,控制与反控制的折腾,就成了“恶斗”不止。不正当控制虽然是在行使合法获得的控制权,但是侵害了大股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悖于法定的社会责任,或者以牺牲企业的长远利益为代价非法套取眼前利益,违背了当初授予控制权的设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对控制权进行治理名正言顺。但是在国美控制权之争中,黄光裕对陈晓的指责并没有拿出其不正当控制的证据,至少让人感到那是在意气用事。
实施控制权的正当与否已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只有区分正当控制与不正当控制,才能抓住治理的本质。与股权的较量相比,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在救济上更为合算,有利于向更好的公司治理迈进。
治理结构怎样“最合适”?
如果说对不正当控制的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新任务,那么要完成这样的任务还没有现成的模式。正如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梁能教授所说,“最适合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将会在更多的此类(国美)案例中形成。规则往往都是在冲突无可避免、利益方被迫博弈的危机中,被造就和发展的。”目前看,这种“最适合”的治理结构应当具有如下的性质:
相对于诉讼而言,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是公司的自力救济,是对自身存在问题的自我校正、自我完善。此前人们对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占用公司资金等不正当控制,往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程序复杂;如能通过公司治理解决类似的问题,则相对快捷、及时。而不正当控制的非法性在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之前,我们只能认为其不正当。能够在企业内部成功解决自身存在的控制问题,无疑是企业成熟的表现。一方面,可以避免像陈晓团队一度正式起诉黄光裕那样,以减少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在对控制权的行使、质疑、重新分配中可以充分体现一个企业的原则性和责任感,而非“江湖”内讧。黄光裕方面以陈晓在短时间内尽快离职作为解决纷争的前提条件,显然不是一个能够让人信服的正当理由。
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同时应当是对正当控制的保护。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控制并非不正当,那么利益相关者就应当认可其控制的有效性,除非自己能够拿出相反的证据。也就是说,对不正当控制的治理是一把“双刃剑”或者是一个“双面兽”,对不正当控制是一种遏制,对正当控制则是一种保护。
作为公司的自力救济,在控制权之争不涉及公众利益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时,应当避免政治化操作。在家族制企业中,推进职业化管理与冲破家族制“围城”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也将成为常态。只是涉及谁得到的利益更多一点,或者实际控制更注意体现哪一方的利益,就过度地进行政治化操作,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此前的达娃之争中,宗庆后就试图利用国人的民族情绪,对达能集团施压。最后还是要“在商言商”,在个案的范畴内寻求问题的解决。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前期,黄光裕家族也曾试图进行政治化操作,实践证明这样不利于做贝恩集团的工作,所以也做了策略上的调整。
让治理不正当控制的“达剑”更具威慑力
由于不同的企业所处成长阶段有所不同,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的模式不可强求一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治理不是对控制权的直接替代,而应当是受理相关利益主体对控制涉嫌不正当的质疑,对控制是否正当提供验证、表决的机制,以完成决定收回或者重新分配控制权的任务。其理想的状态是引而不发,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高悬,使得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能够时时处处感觉到它的存在,形成一种倒逼机制。
治理不正当控制的机制,应当倒逼控制权的行使披露足够的信息,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以往的中国公司治理冲突大多是大股东与高管层沆瀣一气侵占小股东权益。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也是一个促进民主管理的过程,防止经理人利用控制权独断专行。在国美控制权之争中,可以看出陈晓在管理上还是比较注意在管理团队中取得共识的,突出的表现就是管理团队成员表示与他共进退。相对于“叛徒”的指责,陈晓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足以得到应有的尊重。
治理不正当控制的机制,还应当倒逼控制权的操作必须按程序决策,确保重大决策的规范性。诚如专家所告诫,“确保程序上的公正性和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同样重要”。在这个意义上讲,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的基础就是“确保程序上的公正性”,而不是代替“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
通过控制权的授予市场化倒逼职业化,可以成为治理不正当控制的一个重要方向。在董事会功能失灵的情况下,公司控制权市场化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补充机制,它可以使现有的管理者始终面临被更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接管的威胁激励,倒逼自己改善公司经营,放弃通过不正当控制而牟利的侥幸,从而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令人瞩目的国美控制权之争,以陈晓的去职而告落幕。如果职业经理人对企业实施了不正当控制,资本的强势在公司治理中师出有名,那么企业就容易失去道德的血液。然而究竟如何甄别、防范对企业的不正当控制,思考才刚刚开始。
跳出“恶斗”混局
在局外人看来,国美控制权之争实在是一场“恶斗”。当黄光裕家族指责陈晓引进贝恩集团的投资是“引狼入室”之后,又与贝恩集团暗做交易,那种大打民族牌的大义凛然立即黯然失色。既然“鱼死网破”的较量只是在争谁说了算,实用主义作祟,那么企业标榜的价值观难免令人怀疑。
实际上,现代企业实行两权分离,资本所有者向经营管理者让渡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科学化和职业化的管理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必不可少。在大股东黄光裕因经济犯罪被警方羁押,拖累国美股价大跌,国美处于资金链断裂的非常时刻,陈晓和他的团队大胆行使公司授予的控制权,使国美成功地度过了危机,可以算是临危受命。一般说来,控制权与执行中的随机处置是密不可分的两个管理要素,授权员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决策,能够产生更好的业绩,整个组织将因而受益。反过来说,为了更好地在经营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即使谋权也无可厚非。
我们所强调的治理“内部人”控制,不是简单地针对控制权本身,而是要针对不正当控制。否则,控制与反控制的折腾,就成了“恶斗”不止。不正当控制虽然是在行使合法获得的控制权,但是侵害了大股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悖于法定的社会责任,或者以牺牲企业的长远利益为代价非法套取眼前利益,违背了当初授予控制权的设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对控制权进行治理名正言顺。但是在国美控制权之争中,黄光裕对陈晓的指责并没有拿出其不正当控制的证据,至少让人感到那是在意气用事。
实施控制权的正当与否已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只有区分正当控制与不正当控制,才能抓住治理的本质。与股权的较量相比,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在救济上更为合算,有利于向更好的公司治理迈进。
治理结构怎样“最合适”?
如果说对不正当控制的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新任务,那么要完成这样的任务还没有现成的模式。正如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梁能教授所说,“最适合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将会在更多的此类(国美)案例中形成。规则往往都是在冲突无可避免、利益方被迫博弈的危机中,被造就和发展的。”目前看,这种“最适合”的治理结构应当具有如下的性质:
相对于诉讼而言,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是公司的自力救济,是对自身存在问题的自我校正、自我完善。此前人们对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占用公司资金等不正当控制,往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程序复杂;如能通过公司治理解决类似的问题,则相对快捷、及时。而不正当控制的非法性在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之前,我们只能认为其不正当。能够在企业内部成功解决自身存在的控制问题,无疑是企业成熟的表现。一方面,可以避免像陈晓团队一度正式起诉黄光裕那样,以减少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在对控制权的行使、质疑、重新分配中可以充分体现一个企业的原则性和责任感,而非“江湖”内讧。黄光裕方面以陈晓在短时间内尽快离职作为解决纷争的前提条件,显然不是一个能够让人信服的正当理由。
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同时应当是对正当控制的保护。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控制并非不正当,那么利益相关者就应当认可其控制的有效性,除非自己能够拿出相反的证据。也就是说,对不正当控制的治理是一把“双刃剑”或者是一个“双面兽”,对不正当控制是一种遏制,对正当控制则是一种保护。
作为公司的自力救济,在控制权之争不涉及公众利益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时,应当避免政治化操作。在家族制企业中,推进职业化管理与冲破家族制“围城”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也将成为常态。只是涉及谁得到的利益更多一点,或者实际控制更注意体现哪一方的利益,就过度地进行政治化操作,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此前的达娃之争中,宗庆后就试图利用国人的民族情绪,对达能集团施压。最后还是要“在商言商”,在个案的范畴内寻求问题的解决。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前期,黄光裕家族也曾试图进行政治化操作,实践证明这样不利于做贝恩集团的工作,所以也做了策略上的调整。
让治理不正当控制的“达剑”更具威慑力
由于不同的企业所处成长阶段有所不同,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的模式不可强求一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治理不是对控制权的直接替代,而应当是受理相关利益主体对控制涉嫌不正当的质疑,对控制是否正当提供验证、表决的机制,以完成决定收回或者重新分配控制权的任务。其理想的状态是引而不发,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高悬,使得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能够时时处处感觉到它的存在,形成一种倒逼机制。
治理不正当控制的机制,应当倒逼控制权的行使披露足够的信息,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以往的中国公司治理冲突大多是大股东与高管层沆瀣一气侵占小股东权益。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也是一个促进民主管理的过程,防止经理人利用控制权独断专行。在国美控制权之争中,可以看出陈晓在管理上还是比较注意在管理团队中取得共识的,突出的表现就是管理团队成员表示与他共进退。相对于“叛徒”的指责,陈晓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足以得到应有的尊重。
治理不正当控制的机制,还应当倒逼控制权的操作必须按程序决策,确保重大决策的规范性。诚如专家所告诫,“确保程序上的公正性和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同样重要”。在这个意义上讲,对不正当控制进行治理的基础就是“确保程序上的公正性”,而不是代替“做出正确的管理决策”。
通过控制权的授予市场化倒逼职业化,可以成为治理不正当控制的一个重要方向。在董事会功能失灵的情况下,公司控制权市场化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补充机制,它可以使现有的管理者始终面临被更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接管的威胁激励,倒逼自己改善公司经营,放弃通过不正当控制而牟利的侥幸,从而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